2006年1月20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我需要赔偿对方一个月的工资吗?

  斯先生问:
  我是单位里取报纸的人员。每天有很多信件,特快,包裹由我取到车间,再由车间联系个人取回。我在去年11月16日取了一个挂号信,当时车间没有人,我怕信丢失就放到自己的箱子里,但我把它忘记了。去年12月26日这个挂号信的主人又接到特快,说因为他的挂号信没收到导致他父亲的退休工资没得到审核,他要我赔偿一个月的工资。我觉得我虽然有责任,但是没大到要赔这么多的份上。因为就算我把信丢了,也可以及时再寄证明去把事情先办好。我想请问一下,我到底要不要赔偿,赔多少?
  本报作答:由于你在这件事中,存在一定的过失,因此你应该要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这得看具体情来定。虽然你有责任赔偿损失,但对方不能直接向你主张责任,因为你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你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就由单位来承担。也就是说对方只能要求单位来赔偿他的损失,单位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你追偿部分或全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