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29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谁制造光污染谁埋单
陈樑

  2003年7月,李先生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看中了一套房子,小区周围的环境不错,而且离公路也不远,上下班很方便。没有多少犹豫,李先生就买下这套房子。经过简单装修后,李先生一家就搬了进去,日子过得滋润美满。
  谁知好景不长,2004年3月,一家公司在他家窗前的空地上修建了一个展销厅。从此,一系列始料未及的事情让李先生烦心不已。
  上海的夏天闷热难耐。每到晚上睡觉前,李先生总要打开阳台上的窗子,好让大人小孩呼吸一下新鲜空气。可是自从建了展销厅后,就有一片黄黄的光透过阳台的窗户射进来,把李先生房间里整面墙都照亮了。刺眼的强烈光线,把李先生搅得心绪不宁,常常使他无法入眠。那么,光是从哪儿来的呢?
  原来,小区东侧的公司展销厅在围墙边安装了3盏双头照明路灯,灯光就是从那里照射过来的。李先生测量了一下,最近的路灯距离他家阳台窗户20米左右,灯头与阳台高度持平,这些灯从晚上7点一直要亮到早晨5点。
  李先生认为,这么高强度的灯光实在太亮了,影响了他和家人的正常休息。于是,他开始与该公司沟通,请求他们把灯光亮度调换一下。让人气愤的是,该公司有关负责人霸气十足,并说“我安我的灯,电费又不用你缴,与你有啥关系”。
  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2005年5月,李先生将该公司告上法庭。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先生认为,根据上海市关于灯光污染的地方标准《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被告对路灯散发的强烈光线未作任何遮挡,直接射入私人居室,严重干扰了他和家人的正常作息,对他和家人的工作生活产生了恶劣影响,已形成了光污染,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尽快拆除涉案路灯,停止光污染侵害,公开道歉,并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000元。在法庭审理中,原告将赔偿金额降为人民币1元。
  而被告认为,其用于照明的灯光每盏功率仅为120瓦,并不能构成光污染,也未对原告造成直接侵害,而且该路灯在事实上给小区内居民夜间行走提供了方便。另外自原告起诉后,该公司已切断了路灯电源,今后也不再使用。
  审理法官认为,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或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和,其内容既包括自然生态环境,也包括人们的生活环境。光污染是由一定强度和特定方向的光所产生的,破坏了周围人群的正常生活环境,是一种新型的环境污染。被告在其经营场所附近设置路灯照明,本无可厚非,但涉案路灯与周边居民区敏感点距离过近,光照强度较高,且灯光彻夜开启,超出了一般公众普遍忍受的限度,因此破坏了小区内居民晚上的正常生活环境,已构成由强光引起的环境污染,故被告应立即停止涉案灯光对原告造成的光污染侵害。

  编后:
  现在越来越多的群众正在意识到这些新型污染产生的不良危害,而且有了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意识。李先生的这次诉讼就是一起非常有代表性的环境类民事诉讼,这起光污染案件的判决,会对解决类似的纠纷提供一个非常有价值的示范和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