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19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枪手”公堂质疑校方退学令
毕征 刘晓星

  今年9月,已经交了5000多元学费的小郭,却收到了校方“不予注册”的通知,原来因为她的一次“代考”行为,受到了华南理工大学“勒令退学”的处分。小郭无法接受这过于“残酷”的处分,把母校告上了法庭。近日,广州中级法院对此案进行二审开庭。
  事件:为了友情代考被捉
  小郭是华工计算机科学与工程学院的学生。2004年12月24日晚,与小郭同宿舍的小申同时有两门考试,便请求小郭代为参加营销学原理的考试。小郭本来不肯,但经不住小申的一再恳求,便答应了。结果,小郭被抓住了。事后,两人多次作了检讨,小郭还发动同学联名上书,请求留情。然而,一切都是徒劳的。2005年3月31日,校方根据《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考试作弊违纪的处理规定》第一条,决定给予小郭、小申退学处理。
  一审:处分过重予以撤销
  小郭认为自己一直表现良好,这次代考是出于“好心”,一时糊涂,而学校处分“重得无法承受”,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她认为,自己的行为虽违反学校规章,但并不属于1990年起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的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情形。校方则辩称,学生入学时学校就发放了学生手册,里面已经写明代考作弊将受到的处分。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1990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的……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的,应予纪律处分。处理时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校审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备案”,学校对小郭作出退学处分后,没有告诉她有申辩、申诉权,也没有将处分决定报送有关部门备案,行政程序违法。学校根据自己制定的处理规定作出勒令退学的处分,明显过重。因此,法院判令学校撤销对小郭的退学决定。
  上诉:旧处分不违新规定
  学校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州市中院。在庭审中,校方认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所归纳的可以给予退学处分的情形,“并不足以涵盖不断出现的新的违纪行为”。因此,国家教委明文规定高校可自主制定实施细则。学校还提交了2005年3月发布的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认为学校作出的作弊处分规定并不过分,它与后来出台的《规定》是不谋而合的。
  小郭的代理律师反驳道,“学校即使享有自主权,也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细化,而不能超越该范围把处罚情形无限扩大”。他还指出,“法不溯及既往”,小郭的代考行为发生在2004年12月24日,因此,应该适用旧的《规定》。本案将择日宣判。      

  编后:学术诚信在一定意义上是大学生的道德底线,是大学生成才的基础,在当前全社会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形势下,对大学生诚信道德的规范必须严格。毋庸置疑,“枪手”代考的性质是恶劣的,其后果非常严重甚至遗害终生。因一次考试作弊而被勒令退学,这样的处罚是否过重,人们还有一些争议,但不管是哪一种惩罚制度,它的原则是公平公正,最终目的都是导人向善。
  作弊学生有权向学院违纪学生申诉委员会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甚至起诉到法院,但首先应该牢记:无论在哪个领域,都要保持诚实的求知态度,并戒除投机取巧的侥幸心理,因为,以后的路还很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