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28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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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伤来得含糊判案决不含糊
武义法院以疑罪从无宣判一被告人无罪
  本报讯 两人打完架,一人发现背部被刀刺伤,另一人因此被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诉上了法院。此案日前经武义法院审理判决,出现了戏剧性的变化:原以为要招致牢狱之灾的被告人被法院宣告无罪。
  去年2月18日晚9点,武义一茶叶市场内,陈某与王某因口角发生殴斗,陈某用手上的电瓶灯砸了王某的前额后又再次冲上去掐王某的脖子,这时旁观者把两人劝开。住手后,王某忽然发现自己肩背部血流不止,后经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鉴定为重伤。
  为此,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将陈某诉至法院。公诉机关指控认为是陈某致王某重伤,因为案发当晚,在陈某第二次打王某前王某背部并没有伤,打后王某就发现背部受伤了。当时曾有两人上前劝架,但公诉机关认为这两人与王某并没有矛盾或纠葛,不存在伤害王某的动机,因此排除刺伤王某的可能。
  此外,证人潘某也作证,陈某曾想通过其向王某求情,当潘某对陈某说“再怎么样也不能用刀刺的”时,陈某称“酒喝醉了,没办法”。公诉机关认为,这是陈某对自己用刀刺伤了王某的默认,综合已有证据,能够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推定是陈某致王某重伤。
  近日,武义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陈某一直否认用刀刺过王某。其辩护人也辩称,所有的证人证言只是证明陈某第二次冲上去打人时掐了王某的脖子,但并没有证据证明当时陈某手中有锐器;另外,打架时两人是面对面的,如果陈某用刀刺也应该刺中王某的胸前,而不应该在背部;再说作案工具也下落不明,公诉机关的指控于法无据。
  王某背部那一刀到底是谁刺的?武义法院经审理认为,至少不能肯定是陈某刺的。根据刑事证据审查、认定依照排除合理怀疑的原则,法院认为该案现有证据在被害人的重伤结果与被告人的伤害行为之间并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不足,因而宣告陈某无罪。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薛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