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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11日,家住宁波市的胡某带着家人到该市某酒店就餐。为了减少开支,胡某去时带了酒和饮料。当胡某吃完饭去付账时,却发现该酒店多收自己100元钱。对此,该酒店服务员解释说,酒店有规定,禁止就餐者自备酒水,违者罚款100元。随后,服务员便拿出写有上述“规定”的牌子给胡某及其家人看。事后胡某向该酒店多次讨要罚款无果,遂将该酒店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该内容无效。”被告酒店所定的罚款“规定”显然违法。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酒店返还原告胡某100元,并承担该案诉讼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