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上旬的一天,宁波市某超市退休职工应某来到江东法院咨询,他说:去年春天,我的一位已故同事儿子郎某以购买房屋为由向我借款。尽管我的经济收入不高,但看在他已故父亲是我多年老友的份上,我向他人转借了两万元钱借给他。郎某当时向我承诺在一年之内归还借款,并写下借据。如今借款期限已到,郎某却没见了踪影。经过了解,郎某因为负债甚多,逃到外地躲藏起来。我听说法律对债务追偿有严格的时效规定,超过一定时效,我的债权就有可能得不到法律保护,请问是这么回事吗? 接待应某的法官为此解释:对于你所提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和实践:首先,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债务人必须履行还债义务,躲避免除不了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其清偿债务义务。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具体而言,如果郎某拒绝偿还债务,你应当考虑自郎某逾期不偿还债务之日起的两年内,向郎某居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郎某下落不明,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对案件依法作出审判。此外,如果有证据表明郎某是以购房借钱为名涉嫌诈骗犯罪,你则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可以请求司法机关帮助追索此笔钱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