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23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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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儿命丧车轮下的祭奠报告
站在车祸的司法终结点的调查
本报记者 陈卓/文 见习记者 陆国庆/摄 通讯员 萧法

  上周一,山西省沁源县发生了一起公路惨案,沁源二中正在晨跑的21名师生被疾驰而来的载重卡车碾压致死。虽然目前肇事司机已被刑事拘留,每个遇难学生家庭也已经收到20万元的赔偿金,然而,夭折的“花朵”不会重开、逝去的生命无法重来,血的教训再次引起了社会对未成年人交通安全的关注。
  在诸多关切的声音中,我们听到了一个特殊的声音。声音来自于法官,这个并不直接参与交通管理的群体。杭州市萧山区法院的民三庭是该院专门负责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业务庭,庭长杜国良查阅了该庭已结案或正在审理的未成年人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走访了相关部门,并选出其中6件不同类型的典型案例作为样本进行了研究。
  作为此类案件的司法终结环节,法官们以一个特殊的角度分析研究了他们接触的未成年人道路交通事故的成因、对策等等,并希望以此为诫,敲响未成年人交通安全的警钟。

  解剖三个车祸样本
  从杜法官的调研看,今年以来,萧山法院共受理未成年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37件,仅占该院今年受理的此类案件的3.3%,但细心的法官却从中发现了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以下就是几个被法官们作为样本来分析的案例。
  案例一:7岁的寅寅(化名)来自黑龙江,如今跟父亲住在萧山区党湾镇某村。去年9月一天的下午4点多,该村村民王某骑摩托车与迎面走来的寅寅相碰,寅寅受了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过错责任。于是,寅寅家起诉要求王某赔偿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共3945.15元。最后,法院判决,王某赔偿寅寅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3265.15元。
  法官思考:伤及未成年人的交通事故多发生在孩子的上学或放学途中,农村学生、外来民工子女占有不小的比例。这个群体基本上在农村学校读书、生活,当地道路状况较差,更容易发生意外。
  案例二:去年11月的一天傍晚5点多,王某驾驶一辆重型罐式货车驶往绍兴。货车由西向东途经萧山区某地时,骑着父亲的无牌自行车的佳佳(化名)正好由西向北左转弯,货车和佳佳撞上了!结果,13岁的佳佳被撞成了八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佳佳和王某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
  后来,佳佳起诉要求王某和车主赔偿医疗费、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125450.16元的90%;另要求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肇事司机王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佳佳在事故中也有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鉴于佳佳因事故致残,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佳佳因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129359.86元的70%和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
  法官思考:调查显示,遭遇交通事故的未成年人以12~14周岁居多,12周岁以下占少数。究其原因,后者外出一般有长辈陪同,能受到成年人较为周全的监护;而前者,虽有一些自制能力,但家长管得也相对较少,反而容易出交通事故。
  案例三:这是一个萧山法院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原告是8岁女孩芳芳(化名)的父母。起诉书中说,今年4月的一天傍晚5点,芳芳放学回家,在居民区附近的道路上被一辆中型自卸车撞上,当场死亡;其50岁的姑姑由于悲愤过度而死于芳芳的灵堂。
  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中说,驾驶员超载驾驶机动车,不注意观察;芳芳横过道路没有确保安全,因此事故中驾驶员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过错作用和芳芳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基本相当,双方各承担同等过错责任。
  起诉书中,芳芳的父母请求法院判令肇事司机和车主赔偿支付医院整容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9万余元的70%,以及精神抚慰金10万元。
  法官思考:未成年人身体素质较成年人弱,在交通事故中其弱小心灵遭受的精神打击也更大,因此,未成年人交通事故伤害的后遗症比成人严重。在6件样本案件中,造成未成年人死亡的1件,轻伤的2件,重伤的有3件;涉及智能损害、面部毁容、四肢骨折、经法医鉴定构成高等级残疾的,占此类伤害案件的60%。

  梳理车祸三个病因
  这次调研,法官选取的另3个样本案例分别是:14岁初中生放学时,骑自行车在学校门口与摩托车相撞,造成轻伤;3岁儿童乘坐助动车与汽车相撞致残;12岁学生横穿马路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重伤致残。
  根据分析,萧山法院民三庭总结了几点未成年人易发交通事故的原因:
  其一,一些家长,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家长没有对未成年人负起应有的监护职责。比如,不能严格看管孩子,在孩子玩耍、乱穿马路时招致交通事故伤害;成人以非机动车带乘儿童,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违反交通法规等。
  其二,机动车流量大,人车争道严重。据交警部门的调查显示,约60%的学生每天要花二三十分钟时间上下学。在这些学生中,至少有50%在途中遇到过道路交通危险状况;40%的学生曾在过马路时遇到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或人行横道线的现象;50%的学生曾遇到过驾驶员和骑车人不让行人的现象;29%的学生因车辆太多或人行道被占用等原因,而没有足够安全行走的空间。
  其三,虽然交通设施逐渐完善,但城乡水平不平衡。城区学校周围的交通设施比较完善,农村学校周围的则相对落后。比如,人行横道线、警示桩、“前方学校,车辆慢行”警示牌和其他交通标志的缺失等。
  而当地交警部门认为,要解决这些问题,除了管理部门的加强管理外,还要不断提高未成年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在今年的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月中,杭州市萧山区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给全区小学生发了一封公开信,题为《关爱生命安全出行,从我做起从小做起》。信中这样写道:“我们每天要出门上学,我们每天都与交通打交道,无论是父母接送,还是自己行走、穿马路、乘车、骑车,这可都关系到交通安全的大问题……作为小朋友,也应该努力学习道路交通法规,掌握交通安全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信中还列举了小学生们特别应注意遵守的几点。   

  组合出拳保护“花朵”
  据了解,交通事故已成为造成我国儿童意外伤害的第一类因素。在每年非正常死亡的学生中,出于交通事故原因的占到了将近一半。
  “为了减少儿童受伤害,迫切需要从少年儿童开始进行交通安全常识的教育。”中国儿童中心副主任武素瑶认为。
  今年3月,省公安厅、教育厅、交通厅和安全监管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其中讲到,各级政府对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同时,要全面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相关部门也都要按要求各司其职。
  ——公安部门加强对学校周边地区、学生乘用车辆和船舶的管控。特别是在学生接送车集中的校门口、必经路段和条件较差的路段,充实警力加强管理,重点查处“病车”、“黑车”和超载接送学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交通部门规范学生接送车的式样和车型,每年一至两次,到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对学生接送车、驾驶人和台帐进行“三核实”。严肃查处以营利为目的的校外组客、“黑车”、“黑船”等营运行为。通过设立醒目的交通安全警示牌和交通提示标志、铺设减速设施、在校门口和学生出入路口添加人行横道线标志等有效手段,完善通校公路、学校周边公路和学校门口的交通安全设施。
  ——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生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在对中小学校布局进行调整时,应充分考虑交通安全因素。中小学校长、幼儿园业主为校园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教育部门要与学校、幼儿园签订责任书,督促学校建立学生接送车档案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教育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园要积极主动与交通部门联系,合理安排班车、渡船、线路。
  今年9月3日,浙江省暨杭州市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月”活动正式启动。启动现场,学生们领到了漂亮的“小黄帽”,教师们则收到了《小学生安全漫画手册》及光盘。
  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今年也开始实施更为完善的交通安全校外辅导员工作制度——推选“政治素质优、业务能力高、语言表达好,有文字写作基础,且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较强实际工作能力”的交警出任辖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交通安全校外辅导员。
  这些交通安全校外辅导员担负着特殊的工作职责——除了指导学校组织开展各项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增强在校师生的交通法制和交通安全意识外,还要及时向学校提供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资料,帮助学校培养和辅导担任交通安全教育的师资力量。每年学校组织春秋游、新学期开学及4个假期前,他们会对全体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道路交通安全行为常识和自我防范措施的宣传教育。另外,他们还要督促学校落实学生交通法制和交通安全知识的受教育面达到100%的目标。
  据悉,我省“交通安全月”后达到的目标是:全省中小学校开展活动覆盖率达100%;中小学生受安全教育率达98%;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法制常识知晓率达95%;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法制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明显提高,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遵守率达到90%以上;保证学生接送车使用全省统一标识达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