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仔猥亵老汉案让法官很棘手同性恋者性犯罪遭遇法律空白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施国锋
今年43岁的江西人曹某有妻子有儿女,有完整的家庭,却是一个痛苦的同性恋者,每个月都要发作两三次。因控制不住自己,婚后他曾“强奸”岳父。前段时间他又猥亵了一个老汉,还致其轻伤。此案诉到法院,让法官颇感棘手,因为我国刑法尚无同性之间性犯罪的规定。 案情回放 去年,曹某和妻子来到湖州市八里店镇打工。今年8月29日下午3时,曹某散步到了八里店镇南塘漾村,刚好看到一个70多岁的老汉在路边小解。曹某的老毛病又犯了,跟踪找到老汉的住所。 当晚11时许,曹某拉下电闸卸下窗玻璃后,拨门溜进了老汉的家里,摸到老人的床上猥亵老汉,还致老汉轻伤。
法官判案 案发后,检察院以曹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那么,曹某的行为究竟应该如何定罪?案件到了湖州吴兴法院后,给审理此案的吴金芳法官出了个难题。 吴法官介绍说,曹某当时虽然是卸了人家的窗玻璃进入他人室内,但他的目的并不是为了盗取财物,因此无法定为盗窃罪。 那么曹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或者猥亵罪呢?吴法官说,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从重处罚。但这两条所指的侵犯对象是妇女或者儿童,根据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曹某的行为不构成这两个罪。 因为受害者的生殖器受伤,达到轻伤程度,为此,法院最后认定曹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 专家说法 法官在审理此案时遭遇的尴尬凸显了关于同性之间性犯罪的法律空白。该案最后以故意伤害定了罪名,是因为受害人构成了轻伤,而如果构不成轻伤,曹某就无法受到刑事追究。为此,有关法律界人士呼吁我国应加快同性之间性犯罪的立法进程。 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王海明说,湖州的这个案子是现今出现的一种比较特殊的新现象。按照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刑,而目前我国尚无法律规定以上这种情形是犯罪行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无法突破,因此要对此追究刑事责任只能期待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则更容易实现。 “当然,刑事责任如果追究不了,还可以通过民事途径。”王海明说,“作为受害人(如上述案件中的老汉)可以就自己的身体受到的侵害提起民事诉讼,诉请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王海明认为,我国刑法对强奸的侵害对象设定的是妇女,猥亵的侵害对象则设定的是妇女或儿童,从公平和公正性出发,以后这种差别性规定肯定会消失,法律一定会介入同性之间性侵犯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