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16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二版:房车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公布房价成本侵犯谁的利益
陈芳 方益波 邓华宁

  福州市物价局公布房价成本及“房价成本揭秘”调查以来,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有关部委予以回应和支持,认为公布房价成本清单,还购房者知情权,是非常有意义的。但也有一些开发商提出质疑甚至表示反对,认为这一做法会侵犯商业秘密,称供求决定价格,只要房子能卖出去,再高的价格也是合理的。
  公开房价成本清单,究竟是还购房者知情权,还是侵犯开发商商业秘密?
  公开房价成本有无必要?
  福州市物价局公布房价成本后,中央党校研究员曾业松感言:调控房价这么久,居然一直没有具体房价成本的资料供决策参考,调控的参照物不清楚,不能说不是一个缺陷。那么,房价成本到底该不该公开呢?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第八条明确:加强市场监测,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各有关部门加强信息沟通与整合,适时披露土地供应、商品住房市场供求,以及土地和住房价格变动等信息。福州市物价局局长朱光华等认为,商品房的社会平均成本,并不是什么行业秘密,而是应为社会所了解的公共信息,通过商品房的平均社会成本以及其平均销售价格,公众就可对房价是否合理作出自己的判断。公开房价成本并不是取代原有的调控政策,恰恰是对“国八条”中提高信息透明度这一条的补充和深化。
  中国社科院研究员易宪容认为,在房地产交易中,购房者长期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政府公布商品房的社会平均成本,有利于改变这种不对称,增加购房者与开发商在博弈中的话语权。因此,政府部门理应将其公之于众,以维护公众的知情权。仿照福州等地的做法,国家将房价成本清单的发布作为一项政策规定确定下来,虽然不一定影响房价,但至少可以强化此前宏观调控取得的成果。
  公布成本清单是否会侵犯商业秘密?
  我们听到一些开发商质疑的理由是:对于房地产企业过多干预,将严重影响他们的投资环境。
  这里我们先要弄清楚房价“成本清单”公布的是什么?房价成本主要包括四项内容:地价、建安成本、各项配套费用和运营成本四部分。需要明确的是,这里的前三项都是政府有关部门掌握的,而第四项指的是开发商的平均运营成本。虽然每个楼盘的运营成本有差异,但一般开发商会控制其占商品房销售价格一定的比例。
  有关专家说,开发商说对他们不公平,是没有道理的。构成法律上保护的商业秘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主要特点一是公众无法获得,不能通过正常渠道得到;二是生产中有诀窍,具有实用性,能为他带来直接或间接经济效益,披露后会造成损失;三是采取了保密措施,如订立保密协议,采取保密措施。目前房价成本清单并未要求每个开发商出具他们的管理费用、人头费用等细目。而且,随着土地实行招拍挂,税收征管程序的日渐透明,房价成本中的这些部分实质上已经无密可保。
  福州、江苏等地物价部门认为,合理的市场定价机制,前提是信息充分公开。在西方国家,政府经常发布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成本价格情况,目的是让公众了解、参与价格的形成,从而使价格趋于合理。我国政府部门公布由自己控制、掌握的城市房价中的成本构成,应该不会构成对开发商商业秘密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