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16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看法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网上购物,谁来擎起保护伞
  【核心提示】网上购物现已随处可见,特别是作为时尚先锋的年轻人,在快捷方便的网上购物已成为他们淘宝的首选方式。但是,网上购物中经常出现的交货、质量、退货等问题,又常常使他们陷入困惑。虚拟中的陷阱,现实中的侵权,凸现了电子商务的法律缺位。本期《看法》特请相关专家来谈谈如何建立网上购物的法律制度。
    
    本期嘉宾
    浙江省政府法制办处长 吴道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肖建光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干部、法律硕士 梁玮
    
  【案例回放】
  购的是化妆品收到一堆垃圾
    “网上的东西真缺德,我明明购买的是化妆品,怎么寄来了一堆垃圾……”11月8日,唐女士来到台州市椒江公安分局白云派出所报案。
    唐女士几天前在网上看中了一套化妆品,卖家叫价400元,她怦然心动,将钱如数寄出。11月7日,货终于寄到了,唐女士满心欢喜地打开邮包,结果却大吃一惊,寄来的是空的护手霜外壳、沐浴露空瓶子,还有其他杂七杂八的劣质化妆品。简直是一堆垃圾,唐女士气愤不已,于是马上上网要求卖家退货,可卖家却不承认有此事。无奈之余,唐女士到派出所报案,同时她呼吁想在网上购物的人,千万要谨慎小心。(廖蒋 袁丹君)
    网上购物提示
    省消协今年以来就收到消费者关于网上购物的投诉80多起,投诉的主要问题有:
    一、虚假经营者网上诈骗;二、夸大其词、虚假宣传,购买到的实物与网上宣传不一致;三、交货延迟;四、对售出的商品不承担“三包”责任。
    针对网上消费存在的诸多问题,省消协建议广大消费者:
    (一)注意识别网站合法备案标志;合法商家应具有证书管理机构(CA)颁发的能够识别商家身份的“数字证书”(网站主页最下方);(二)尽量选择知名度高、信誉好、售后服务比较规范的网站进行消费,对产品提供者和广告发布者的经营资质真实性和合法性有一定的了解;(三)标的额大等贵重物品尽量少在网上购买;(四)选择合理的支付方式。(五)要注意保存各种票据、订单等交易凭证;(六)勇于揭露网络消费市场上存在的各种违反诚信原则的问题,用法律武器保护合法权益。(张益平 陈卓)

  关键词 网上购物与合同行为
    【明镜周刊】从法律上讲,网上购物与现实中的买卖行为一样,都是合同行为,但两者的表现形式截然不同。请嘉宾从合同法的角度谈谈网上购物的行为特点。
    吴道富与传统的营销交易方式比较,网上购物因买卖双方不是当面交易、直接验货,具有远程性、间接性、虚拟性的特点,因交易快速便捷,可以节省交易成本。这种交易方式已为国家立法所确定。《合同法》第16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交易承诺到达时间,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今年4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签名法》第3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件,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同时,该条文对不适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四种情形作了除外规定。因此,网上购物合同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就具有法定效力,其合同中所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应当依法受到保护。
    梁玮由于网络世界的虚拟性,网上购物与到有形的商店、商场等购物相比较,存在着交易对象模糊、商品信息不完整、商品不能直观等问题。从法律角度分析,与一般购物合同相比较,网上购物合同有明显特征:首先,合同是否成立往往难以确认。合同的成立,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就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应当具体明确,至少要包括标的、价格、数量、质量、要约人的姓名或名称等详细情况,否则就不是要约。承诺就是指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在现实生活中,因为可以有言语交流、可以看到实物、双方可以协商,合同的成立以及成立的时间都比较好确定。但在网络世界里,合同的成立就较难确定。其次,在网上购物,商家往往采用格式合同的形式,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关键词 网上购物与维权救济
    【明镜周刊】由于网上购物存在着不能当面交易的种种缺憾,请嘉宾谈谈,消费者应如何维权,如何寻求救济?
    梁玮首先,消费者网上购物要尽量选择知名的网站、网上商店。这样,即使发生纠纷,也容易找到“债主”。因为知名的网站、网上商店一般都在工商部门注册和备案,其运营处在监管之中,一旦发生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工商部门可以对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其次,应当特别注意保存好电子证据。
    第三,发生合同纠纷、产品质量纠纷时,消费者可以引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规定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第四,消费者可以到工商部门和消协的网站上投诉和举报商家的违法行为。
    肖建光互联网的虚拟性为欺诈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新技术的发展也给欺诈者提供了更高明的欺诈手段,电子商务的应用给消费者维权带来了新的挑战。应对挑战,除了应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网上交易行为外,消费者自身也要了解网上购物的一些特点,懂得交易过程中如何保护自己,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消费者网上购物一般可选择历史较长、访问量高、口碑好、货到付款的网站购物,因为只有一定规模的正规网站才做得到,同时避免了先付款的风险。如需在线支付的,最好不要向提供个人账户的公司汇款,这很可能是欺诈的先兆。支付汇款后,应及时主动告知商家,如果商家交货过分迟延(国内超过15天),或网上订货并付款却一直未收到货物或总是以暂时缺货为由推脱,应马上收集手头上所有的证据向消协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收到货后,应注意核对货物是否与所订购商品一致,有无质量保证书、保修凭证等,同时索取购物发票或收据,以便在遇到所购商品与广告宣传不一致时,要求换货、退货。
    
    关键词 网上购物与法律制度
    【明镜周刊】网上购物的法律保护还不够完善,有关立法机关是否应当尽快立法?
    吴道富立法往往滞后于实际需要,《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虽然对合同订立、承诺到达时间、合同成立要式条件有原则性规定,但如有纠纷,如何针对网上购物的特点进行解决,在程序上缺乏可操作性,有待于国家通过专门立法进行规范和完善。目前,理论界呼吁尽快对电子商务进行立法时见于报端,但就国家立法层面而言,对电子商务立法尚处于论证阶段,现实中网上购物纠纷增多,说明加快电子商务立法确有必要。
    肖建光我国现在还没有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立法,现有的立法缺乏系统性,不足以满足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在2000年九届人大三次会议上,上海代表团张仲礼代表曾提出了“呼吁制订电子商务法”议案。不过,认为网上购物缺少法律保护,也有失偏颇,目前我国调整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1.《合同法》。统一的合同法将电子数据、电子邮件都归入了书面形式的范围,对合同效力、电子合同的要约、承诺的时间、地点和要约、承诺是否可以撤销进行了规定,从而为我国开展电子商务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基础。
    2.《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法规范了电子签名行为,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3.《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
    上述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相应地规范、管理作用,为网上交易、信用管理、安全认证、在线支付、隐私权保护、侵权救济等方面提供了法律保障。
    当前要进一步健全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尽快制定电子商务法,加强对网上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监管,设置相应的监测体系。
    
  新闻链接
    国外电子商务法制建设一瞥
    美国
    从全球范围看,美国的电子商务开展时间最早,发展也最快。美国早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就开始了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准备工作。
    由于美国系联邦制国家,联邦和州两级均有立法权。为了避免各州立法之间的冲突和矛盾过大,影响正常的商业活动,美国法研究所等联邦的政策咨询机构制订了一套交易法规则,作为协调各州合同法的“模范法”,推荐各州逐渐将这一套法律规则制订在本州的法律中。在这些“模范法”中,最成功的一部就是“统一商法典”(UCC)。该法的目的就是简化、澄清和修订美国调整商业交易的法律,通过习惯、惯例、协议来发展商业规范,以及促进各州法律之间的统一。美国各州都已经采用了“统一商法典”的内容,但又结合本州情况稍加修改。
    
    欧盟
    法律是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软环境,欧盟从1997年底到今年初颁布的一系列重要法律文件都是为了保障和促进联盟内部电子商务的发展。欧洲议会于1999年12月13日通过了“电子签名指令”,于2000年5月4日又通过了“电子商务指令”。这两部法律文件协调与规范了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内容,构成了欧盟国家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和基础。其中“电子商务指令”更是全面规范了关于开放电子商务的市场、电子交易、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等关键问题。欧盟成员国在自2000年5月起的18个月内,将“电子商务指令”制订成为本国法律。欧盟的“指令”与一般的国家法不完全相同,它们具有地区性国际条约的性质。
  (红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