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14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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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福娃亮相法律安全庇护

  世人瞩目的2008年北京奥运会吉祥物五福娃揭开神秘面纱,吉祥物有什么用途?著作权归谁?如何保证从征集制作到宣布的一年多时间里不会“泄密”?法律对于使用吉祥物有哪些规定?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和北京奥组委相关负责人。

  奥林匹克精神的人性化体现
  “奥运会吉祥物就是把奥林匹克精神用吉祥物这一载体直观形象地体现出来。它的好处是,使民众感觉奥运会与自己很近,不高高在上了。”国家体育总局研究所奥林匹克研究中心首席专家任海介绍。所以,吉祥物要从生活中来,凝聚地域、民族的文化特质,使普通老百姓觉得奥运会不仅是一个政治、经济的盛会,更是一个为大众服务的盛会,通过吉祥物,能体现出奥运的亲和力。
  
  制作伊始法律即同步保护
  “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是与吉祥物的制作同步进行的。”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副部长刘岩对记者说。2004年2月,北京奥组委开始向海内外征集吉祥物的创意、设计方案,当时在征集函中对吉祥物的著作权归属就作出明确规定:无论集体或个人创作者,都须将著作权转让给奥组委。“也就是说,奥组委对吉祥物拥有完整的著作权。这样做也便于吉祥物的使用推广。”
  另据刘岩透露,吉祥物在还没有现身前,但关于吉祥物的特殊标志登记和商标注册申请等工作却早已先行。奥运五福娃推出,有关部门将在最快时间内给予批复——吉祥物从一出生,就在法律的安全庇护之下。

  参与者须签订保密承诺函
  吉祥物到底是什么?是大熊猫、兔儿爷、美猴王,还是华南虎、中国龙、藏羚羊?就在谜底揭开的前一天,外界对此还猜测纷纷。吉祥物的保密工作怎样才能做到滴水不漏?刘岩说,吉祥物发布前,承接吉祥物产品设计、制作、加工的企业和个人要与奥组委签署复杂的保密合同;奥组委的每一位相关工作人员也必须签署保密承诺函。

  商业性使用须经授权
  奥运经济已成为近年来世界经济发展中一道独特的经济景观,而吉祥物产品等奥运商品的经营正是这些经济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据了解,2004年雅典奥运会以超过7亿欧元的总销售额打破了奥运商品的销售记录。正因为奥运吉祥物身上蕴含着无限“钱景”,它也成为一些不法商家觊觎的目标。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商业性使用奥运吉祥物必须得到奥组委授权,否则即构成侵权。
  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综合处处长李雁军同时指出:除艺术创作之外均须规范使用吉祥物,不得随意篡改、污损吉祥物。“作为一种奥林匹克精神的体现,吉祥物应该得到充分尊重。”

  举报侵权也是支持奥运
  随着奥运会徽、标语等特殊奥运标志的公布,未经许可而进行商业使用的侵权行为可能随之而来。据介绍,奥组委协助工商、海关等部门查处的此类侵权案件每年近400件,而实际发生的侵权行为更多。
  目前,北京奥组委已经与工商、海关等行政执法部门密切联系,将对奥运会吉祥物产品类别和销售地点提前通报,同时做好假冒产品的处理预案。目前北京奥组委已批准开业28家特许商品零售店,和160余个临时销售点。刘岩说:“希望公众向奥组委或有关部门举报不法侵权行为,举报侵权行为也是支持奥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