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乘客只知道航班延误给他们带来极大不便,但很少有人知道‘航班取消’的内幕。我提起本次诉讼,就是要揭露民航系统的运营黑幕,不能容忍这种以牺牲消费者利益为代价的不道德的‘商业惯例’——‘航班取消’长期存在!”11月8日,中央财经大学工会副主席李轩一提起半年前那趟北京至深圳的空中之旅,愤怒之情溢于言表。
两度遭遇“航班取消” 乘客状告航空公司
李轩说,“航班取消”比“航班延误”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有过之而无不及。“我也是因为深圳之行两度遭遇‘航班取消’才发现民航这一内幕的:自北京赴深圳的航班被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南航公司”)无故取消,而自深圳返回北京的航班又被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无故取消。”就是这趟北京至深圳的不愉快之行,使得李轩与南航公司打起了半年多的“航班取消”官司。
今年4月20日,李轩从北京知春路航空客运代理处购买了南航公司北京至深圳的单程机票一张,航班为CZ3192次,起飞时间为4月22日18时,机票价款为1400元。但让李轩颇感意外的是,他在4月22日下午去机场的途中,突然接到客运代理处工作人员打来的电话,并被告知本次航班由于“公司计划原因”取消。
李轩到达机场后,不得不按照南航公司的安排,将机票签转到19时05分的CZ2190次航班,此次航班后来又延误至19时50分,这使原告在机场等待两个多小时。 李轩认为,南航公司的行为存在欺诈故意,旨在通过采取多航班售票、在某些航班乘客数量不足时,再取消该次航班以合并到其他航班的方式来确保其经营利益,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随后,李轩委托中央财经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助理管宏梅、叶晓娟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南方航空公司及北京知春路航空客运代理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双倍赔偿原告机票价款,并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抚慰金500元。
“航班取消” 是因为故障还是故意?
原告律师管宏梅说,过去消费者与航空公司发生争议,往往是因为“航班延误”问题而引起的;而本案暴露出消费者面临更为严重的问题,那就是航空公司以种种借口随意取消航班,导致消费者行程延误。本案被告南航公司以“公司计划原因”取消该次航班,而所谓“公司计划原因”无非就是南航为了减少其损失,在航班空置率过高的情况下即取消该航班,将该航班乘客安排至下趟航班。
被告南航公司辩称,今年4月22日,因航班发生故障,需进行相应调配,因此取消了李先生乘坐的CZ3192次航班。公司及时向旅客发出了通知,并办理了相应的退票和转签手续。作为承运人,公司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不存在欺诈行为。
被告知春路代理处则辩称,作为南航公司的售票代理单位,他们在航班取消的情况下已履行及时通知义务,不存在欺诈行为,不同意李轩的诉讼请求。
此案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李轩乘坐转签航班从北京到达深圳,但该次航班亦晚于原定时间出发。南航公司就李轩实际乘坐的航班晚点原因,向法院提供了中国民用航空深圳航务管理站出具的证明,该证据表明航班延误的原因是“空管部门流量控制。”但南方航空公司就李轩客票中注明的CZ3192次航班的取消原因未向法院提交相应证据。
原告一审部分胜诉 当庭表示上诉
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南方航空公司赔偿李先生经济损失50元,但却以“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为由,驳回原告以涉嫌欺诈为由要求双倍索赔等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李轩通过购票与南航公司形成了航空运输客运合同关系,南航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义务按照客票载明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并应在不能正常运输的情况下及时向旅客告知原因,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退票。本案中,南航公司在李轩乘机前通知其由于计划取消了原定班次,但未向法院提交相应证据证明该次航班的取消系由于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造成,法院据此认定南航公司未按约定时间、约定班次履行承运义务,应对李轩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代理人管宏梅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原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提起侵权诉讼,法院却以合同诉讼作出判决,因此该判决存在明显偏袒航空公司的嫌疑,遂当庭表示坚决上诉。
据悉,李轩状告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取消返程航班的案件也已由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受理立案。
业内人士披露 “航班取消”内幕 11月8日下午,南航公司就“航班取消”未向法院提交证据原因,但称:民用航空器作为移动设备有其特殊性,一个航班延误了,就会影响到下一个航班,飞机停飞1小时,航空公司就会损失8万元。南航公司可能会在二审中向法院提交“航班取消”的证据。
到底有多少航空公司的“航班取消”真正是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引起?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指出,越来越多的航空公司先是在主要时间段均开设航班,待消费者按照各自需要购买机票后,航空公司的客源有了基本保障。一旦某一航班客源不足,则采取取消航班的方式将客源合并,以降低运营成本,充分保障航空公司的利益。在航空公司临时取消航班的情况下,消费者也往往因为购买了不得签转的打折机票和时间仓促等原因,不得不听命于航空公司的合并安排。“这就意味着,一旦消费者遭遇航班取消的情况,他就丧失了作为消费者的选择权,只能受制于航空公司的摆布。航空公司的利益是有保障了,但是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权利和利益却会因此受到严重影响,航空公司对此理应按照‘消法’双倍赔偿。”一位法律界人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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