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3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执行案款划转不开发票 有人巧钻相关法规漏洞
法院被当成逃税安全通道
  导读
    刚刚在法庭上还剑拔弩张的原被告双方,背地里却称兄道弟,和睦异常,弄得法官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
    法官经过深入调查,一个不为人知的避税漏税形式逐渐露出端倪。
    如何堵上这一税收缺口,实务工作者纷纷献计献策。

    视点调查

    名义上打官司 实际为逃漏税
    俗话说:“原告被告,冤家对头。”
    然而,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一名法官的偶然发现,却一反常规。
    这天,一起合同欠款案刚刚闭庭,走出审判大厅的主审法官无意间在法院的楼梯拐角处看到这样一幕:10分钟前还在法庭上破口对骂的原被告双方,此时的关系看起来却完全是另一番情形。
    只见被告(债务人)给原告(债权人)递上一支烟,原告还亲昵地拍了拍被告的肩膀,两人在吞云吐雾中谈笑风生。这一幕把主审法官搞得莫名其妙。
    一直到案子进入执行阶段,这位法官终于发现问题的所在。原来,在这笔案款为80万元的合同欠款纠纷中,原、被告两家公司根本就没有真正的发生纠纷,他们“闹”上法庭的真实目的是: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获取法院的判决书以此“安全”地避过税收。
    记者了解到,虽说“谁收钱由谁提供发票”是经济交往中的一个普通规定,但是法院划走被执行人案款时,依据司法执行规定,不必向被执行人出具发票;申请人从法院账户上领走案款时,依据司法执行规定,同样不必向法院出具发票,结果是,两个“不出具”无形中反倒为漏税行为搭建了一条“安全通道”。双方利用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应付税务局查账,一般都可以顺利过关。
    这笔案款为80万元的案子,申请执行人到底向法院投入了多少资金,又逃避了多少税款呢?
    依照乌鲁木齐市法院通用的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计算,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案值超过50万元的按0.1%交纳执行款,80万元执行标的申请执行人只需交纳800元的执行费,法院就有权在被申请人的账户上强行划拨80万元的案款,而80万元的案款按最低税率3%计算(套用公式),仅国税和地税两项就该缴纳三万余元。也就是说,在这起案件中,最终拿钱的一方至少逃避了3万元的税款。
    
    更多逃税行为 看似顺理成章
    据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有关执行人员介绍,专门以打官司来逃税的人并不是大多数,更多的逃税行为是在“顺理成章”中完成的。
    9月初,天山区法院的执行法官在执行一起案款为40万元的购销欠款案中发现,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某家具公司的购销欠款一案另有隐情。
    原来,某家具公司并没有恶意拖欠或拒不支付李某的货款,而是因为李某不能出具发票,家具公司才不向李某支付货款。
    尽管法官发现,李某确实没有上税购买过发票,但依据规定,法院还是依法扣划了家具公司的银行存款,李某向法院出具了收条后将此案款领取。按购销合同一般交17%增值税计算,40万元货款李某逃避了近8万元的税款。
    据统计,天山区法院最近两年已办结的3050件执行案件,实际执行金额7231.73万元,其中,依法应缴纳税款的案件2681件,执行金额5800万元,除去可能已完税的案件,剩余金额最保守的估计为4600万元,取一较低税率3%进行保守估算,约有138万元的税款没有征收,这些避税金额占天山区总税收的4%。
    新疆高级法院执行一庭负责人赵铁英说,近年来新疆高院每年执行案款标的都达到了十几亿元,每起案件执行标的少则千万元、多则上亿元,除了部分实物抵扣外,仍然可能有相当数量的国家税收流失,而大量基层院执行案款中税收流失比例更大。
    
    借鉴相关经验 完善税收机制
    记者从乌市各级法院了解到,在法院执行案件中,由于各执行案件的案由、案情、执行方式的不同,执行案款漏税的案件主要涉及到税法所规定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契税等多项税种的案件,如购销合同、拖欠工程款、劳务费、转让合同、房屋租赁、借贷纠纷等等案件,案款都应该由纳税义务人依法纳税。
    新疆国家税务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对于法院向被执行人划拨案款是否该向被执行人出具发票的问题,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没有提及。
    “法院执行案款出现国家税收流失的现象应该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新疆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副研究员王磊认为,出现这一现状的症结在于我们国家现有税收管理体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同时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还有待进一步增强。
    他说,目前,在法院执行的相关法规中,没有要求法院向被执行人或申请执行人出具发票的规定,而且涉税业务也不可能出现在法院具体执行工作范围之内,要想真正保证国家税收不流失,还需要根据执行案款的具体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的税收管理制度或者另行出台相关规定,如明确单位账目中如有法院执行案款入账项目,也必须按照相应规定纳税等。同时由法院执行部门予以配合监督,以有效解决税收流失的问题。
    天山区法院多年从事执行工作的魏东挺法官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税务总局结合法院执行工作的特点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在具体的制度未出台之前,
    可由法院代扣、代缴税款。此方法是借鉴车辆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交易过户手续时直接代收车辆交易税,以及房管部门在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时,直接收取房屋交易税等。
    法院在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案款时,可根据案件的性质要求领款人提供相应的发票,严把税收关;税务部门可直接介入法院的执行工作,对预发还款的案件进行监督检查,对应纳税的可在案款中直接扣除。
    赵铁英认为,应该通过人大专门立法的途径彻底解决这一问题,要想在短期内解决问题,可由国务院协调税务系统、法院系统,先形成一个暂行规定,以尽可能地减少国家税收流失。
  据《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