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2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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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度之星遭遇法律之惑
本报记者 朱乔夫 文/摄

  杭州富阳的年轻人都在传说,受降镇的车迷潘慧彬,用了半个月时间,花了500元,就造出了一辆最高时速达75公里的卡丁车,而且还是比赛用的卡丁车。
  但是这几天,25岁的潘慧彬却喜忧参半,因为这辆小车引出了大问题。
  他说:“虽然我现在的工作还谈不上是科学研究,但我想改进卡丁车的性能,这至少算是热爱科学的行动吧。但是现在,我碰到了之前从未思考过的法律问题——我的这辆卡丁车只能在家里开,不能上路行驶,否则就可能违法。那我造它还有什么意义呢?”
  小伙子的困惑让我们联想到了此前的“农民造飞机”事件。同样都是来自民间的自发的发明创造,也同样都遭遇了某些法律的限制(或者说,在某些方面存在法律缺陷),这些“发明者”该怎么办,我们的社会又该如何看待?
    
  小伙子的造车梦 
    找潘慧彬的家并不难,只问了一个人。
  “是那个做卡丁车的?我知道,我带你去吧!”于是,记者径直来到了潘慧彬那堆满各种摩托车、汽车零配件的家。
  潘慧彬并不在家,接待记者的是他父亲,潘父说儿子又去废旧车辆市场“淘宝”了。
  “彬彬自小就喜欢车。”潘父很为自己的儿子骄傲。他说这种“天赋”在潘慧彬初中的时候开始显示出来——只要是车,在他手里必然会发生让人目瞪口呆的变化。
  起初是自行车,在他手中,自行车可能是3只轮胎、带汽车方向盘的。慢慢的,潘父发现儿子的兴趣升级了——不是机动车就不碰。
  高中毕业,潘慧彬不愿上大学,一门心思要搞汽车,还去汽车修理厂“埋伏”了两年。23岁时,他已经完全掌握了机动车的各种原理。
  潘慧彬开始拆解、改装、拼装摩托车,并不对外经营,只是将一辆辆摩托车改头换面,放在家里和朋友一起欣赏、试车。他还到处收购废旧摩托车,只要是“垃圾”他就收。也有不少人请他去清理“垃圾”,这让潘慧彬非常高兴。
  记者和潘父聊了没多久,潘慧彬兴冲冲地回家了,手上拎着七八本F1赛车的杂志以及汽车发动机方面的书籍。
  “其实爸爸也不是最清楚,我的兴趣是赛车。因为赛车车型小,速度快,很刺激。刚才我去杭州了,富阳这方面的书籍不多,我经常跑到杭州去买,这几年光买书已经花了上万元。”
  潘慧彬告诉记者,他对娱乐型的卡丁车没有什么兴趣,因为它“太慢了”。对于自己钟情的竞赛型卡丁车,潘慧彬如数家珍。他说,卡丁车体积小、重量轻、速度快、冲击力强,由于车手身体外露,在直道高速行进时,车手的速度感觉相当于实际速度的2~3倍,即200公里时速,很刺激。“在转弯行驶时,还会产生与赛车时相似的横向加速度。这就是《文字头D》里说到的‘漂移’。”
  尽管竞赛类卡丁车有这么多好处,但潘慧彬认为它的原理和制作却并不复杂。“一般的赛车要1万多元,太贵了。还是自己做一辆好,质量也放心些。”
  去年6月,潘慧彬从一个建筑工地上找了些材料,焊了一个赛车的车架。工地上的人看了都说很像,这给了他很大的信心。
  今年10月3日,潘慧彬买来钢管、各种废旧材料以及4只直径为20厘米的轮胎,开始“造车”。装上有转向和固定作用的前后车轴后,他又从旧摩托车上拆下发动机,安装在车上。“最贵的是刹车系统,花了100多元。开车毕竟安全第一。”潘慧彬说,“算算总共才花了500元左右。”
  半个月后,这辆长1.1米、宽0.8米、高0.6米、离地0.15米的赛车做好了。经测试,最高时速达75公里。

  “速度之星”撞上法律坎
  潘慧彬给这辆卡丁车取名为“速度之星”,希望它能挑战速度极限。他说:“车子的发动机不够新,引擎不是很稳定,启动时要别人帮忙,还达不到每小时100公里以上的速度……不过这些都不重要,做赛车主要是体验一下开卡丁车的感觉,同时也是进一步熟悉车辆的结构、性能等。只要多花千把块钱,很容易就能达到每小时100公里以上的速度。”
  卡丁车试开后,一下子轰动了整个富阳,一些年轻人纷纷来到潘慧彬家,希望感受一下这辆车的速度。“我们的行话叫试试车,大家非常喜欢。”潘慧彬说,有的人还直接提出,希望他能帮忙做一辆。
  也就是在这个时候,潘慧彬听到了另一个说法:平时你做辆车自己欣赏欣赏,问题也不大,可要是真想深入“研究”,就要想清楚后果了。“因为私人造车或者将没有牌照的车辆开到路上,可是一种违法行为,交通部门是要干涉的,说不定还会出大问题。”
  为此,潘慧彬咨询过律师,也仔细查找了相关法律法规,果然发现了对他“极为不利”的法律条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潘慧彬发现,第103条规定了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要被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而且还有可能被处非法产品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更严重的是,该条款还规定,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而且,该法第8条还规定,机动车要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即使是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也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而潘慧彬的这辆车根本不属于这个范畴。
  做车做到了要负法律责任的地步,这让这名年轻的车迷惊惧交加。
  杭州市交警支队的民警范强告诉记者,潘慧彬的担心并非多余。他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其中的“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而竞赛型卡丁车,是指“有车厢或无车厢的微型汽车,车轮独立持久地接触地面,后两轮驱、制动,前两轮导向”,简称为“小型四轮机动车”,其速度甚至可以高达每小时160公里以上。它是经国际汽车联合会(FIA)认可的、可参加比赛并可晋级的小型赛车。因此,它是一种名副其实的机动车。

  呼吁让“发明创造”合理合法
  如此说来,潘慧彬的“造车梦”真的就此破灭了吗?
  事实上,已经有人对潘慧彬造车的行为提出了批评。
  有人提出,在汽车技术已经相当发达的今天,再为造汽车投入大量时间、金钱去重复前人已经完成的工作是否值得?他们认为,“造汽车”和“造飞机”一样,往往由于工艺简单、技术薄弱,缺乏安全保障,容易造成安全事故;不仅没有法律保障,甚至还有违法之嫌。
  从潘慧彬造车,不禁让人联想到这些年来一桩接一桩的“农民造飞机”事件:
  1991年,宁夏银川市郊区红花乡北塔村农民刘亦兵造出自己的第一架飞机。在100米的高度飞行了51分钟,其中还6次载着母亲和朋友双人飞行。
  1995年,山东临沂农民宋明武历经5年制造出了一架飞机,多次试飞却未获成功。
  1996年,广东潮州农民张斗三,在自家天台成功地造出了飞机“斗强三号”,先后两次参加珠海航展。
  2002年,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农民白仲金制造的“甘肃神龙”号飞机试飞失败。如今这架飞机变成了“三轮汽车”。
  最近的是2003年9月的甘肃农民张玉祥造飞机事件。虽然这架飞机终究没能上天,但它却遭遇了与“速度之星”类似的法律难题——根据2003年5月1日施行的《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规定: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取得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资格,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那么,该如何来看待这些现象呢?就此,记者走访了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王坤。他说:“虽然他们的创造很难看出有什么特别的实用价值和功用,但我仍然不认为他们是一群毫无意义的偏执狂。”
  王坤认为,从法律上讲,我国没有一部法律禁止制造飞机和非商业、研究用途的汽车,因此,他们的行为并不违法。从权利上讲,造飞机或造汽车只要不妨碍其他人,不拿谁的“科研经费”,就不需要谁来进行“课题论证”。“可行不可行,由制造者自己负责。你可以不认可,但谁也无权禁止,也没有必要在‘社会意义’上给予反对。”
  “相反,这种行为还是应当值得提倡的”王坤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这种行为是应当给予尊重和支持的。
  该法第3条规定:“国家保障科学研究的自由,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使科学技术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国家和全社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保护知识产权。”同时,该法第10条规定:“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改进和技术协作活动,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另一方面,王坤认为“有一点是需要呼吁的”——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对于这种探索性的行为给予实质上的支持。比如,对以试验为目的的行为在地点、时间、场合等方面给予规范,而不是笼统地进行禁止。“毕竟科学的进步需要这些‘科技爱好者’,让他们的创造活动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健康有序地发展,才是我们这个社会应该做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