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27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职务侵占的黑手频频伸向温州私企
通讯员 涂克杰 本报记者 仇健 实习生 曹青萍

  近年来,温州的私营企业蓬勃发展,但企业里监守自盗的案件频频发生,越来越多的企业因此遭受严重的损失。近日,企业员工戴某、程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公安机关移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借职务之便“捞一把”
  犯罪嫌疑人戴某、程某都是温州一家经贸公司的职员。身为财务人员的戴某每天手中总是有大把大把的现金进出,眼红的程某便常常怂恿戴某,利用手中的权力和便利弄些钱来花花,当然事成后,戴某要分程某好处费。
  几经程某的游说,戴某心动了。2004年6月16日上午,公司正好有一笔39.3万元的货款要存入公司在华夏银行的账户,由戴某负责办理手续。于是,戴某就抓住了这个千载难逢的“好时机”。他利用职务之便,先将货款的20万元存入华夏银行公司账户,随后,根据和程某的事先约定,将其余19.3万元货款中的2.1万元放在程某家的衣柜里,在办好这一切后,戴某当天就携着侵吞的货款匆匆潜逃了。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05年7月14日,戴某在河南省南阳市被抓获,并被当场追回赃款57970元。为了及时破案,减少受害单位的损失,经办民警冒着肆虐的台风将犯罪嫌疑人押回温州。经过严密的审讯,犯罪嫌疑人戴某终于交代了和程某共同犯罪的事实。
  程某被带到公安局时还神气十足,因为案发后经办民警就曾怀疑过程某,并找程某谈过几次话,他都作了伪证,拒不交代犯罪事实。几经“考验”,程某的心理素质得到了“锻炼”,以为这次也还是“过过场”而已。然而,在大量的证据面前,程某不得不交代了全部的犯罪事实。原来程某曾多次给戴某自己家里的钥匙,但是戴某一直没胆量去“捞一把”来与他共享。经程某的多次教唆和怂恿,戴某终于狠下心干出这起“惊天动地”的案子。

  私企已成职务侵占“重灾区”
  近年来,侵占案件在温州的一些企业频频发生,私营企业已成为职务侵占重灾区。历年的统计数据表明,职务侵占等侵财类案件数占到所有公安经侦部门管辖案件的20%以上,占公司犯罪的70%以上。
  办案民警还发现,这些案件大多发生在私营企业,犯罪主体也多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职务不高的年轻人。业务员、会计员、仓管员和生产操作人员则是此类案件的高发人员,尤其是业务员和财会人员,他们平时掌管着业务实权、承办具体事务或经手管理财物、直接接触现金商品,种种职业特点给犯罪带来不少便利,一旦思想上有所松懈很容易监守自盗,将本公司、企业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防止职务侵占 警方要打“预防针”
  企业员工监守自盗,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用人单位在用人方面存在缺陷。为了有效防止和遏制职务侵占犯罪,公安经侦部门建议企业首先要从源头上把好用人关,从招人开始就必须注意员工队伍的纯洁性,全面考核他们的综合素质,特别是思想道德水平。对于管理人员的聘用任职更应慎之又慎,特别是任用经营、生产、仓库保管、购销、会计等和经管钱物的职员时,必须看准选好。
  此外,员工的普法教育不可或缺。办案民警从最近一系列的职务侵占案中发现,不少职务侵占的发生与员工缺乏守法观念有很大的联系。因此,有必要让员工明白违法犯罪的后果和必须担负的法律责任,明确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职责所在。
  当然,在企业管理中,完备的制度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为此,警方提醒用人单位必须健全严格的科学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财务制度,特别是在物资、财务和劳动工资管理、产品仓管及经销等方面都要有一套严格的规章,从制度上消除职务侵占犯罪产生的“温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