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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长征组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宣判,判决被告北京军区政治部战友文工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新兰、肖雨等人著作权许可费25万元;并支付诉讼合理支出12000元。 《长征组歌——红军不怕远征难》创作于1964年10月,系由原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任肖华将军作词,由战友歌舞团作曲家晨耕等人作曲。作为已故著名将军肖华的遗孀王新兰,是《长征组歌——红军不怕远征难》词作者的继承人,享有《长征组歌》词作的著作权。 1996年10月21日,王新兰与被告战友文工团签订了《关于作品〈长征组歌——红军不怕远征难〉的协议》。此协议签订后,被告已经营业性演出多场,但始终未按协议规定向原告履行告知义务,也没有向原告支付报酬。其间,原告多次与被告就协议履行事宜进行交涉,但被告拒不履行协议。为此,原告将被告起诉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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