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17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一版:精华新闻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保险公司不想替肇事酒鬼买单
法院判定第三者责任险不可免
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徐小斌

  本报讯 驾驶员酒后驾车出了车祸,保险公司能否免责不赔?近日,新昌县法院判决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以驾驶员酒后驾车为自己免责抗辩的保险公司仍然被判决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去年11月21日晚上,新昌大桥往上礼泉村的104国道上发生了一起车祸。新昌一位20多岁的小伙子驾驶一辆宝来车和车主梁某外出,在途经104线丝织总厂的地方,车子撞上了道路北侧的花坛隔离带,车子侧翻,正站在非机动车道上的行人李育红被撞倒。李育红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在当年12月3日死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俞某酒后驾驶,未按操作规范驾驶,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今年年初,李育红父母把闯祸的驾驶员、车主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院,索赔医疗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47万余元。
    审理中,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公司辩称,其与车主梁某签订保险合同是在2003年12月14日,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故原告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另外,保险公司还认为,保险公司只对被保险人以及合格驾驶员出险负责,驾驶员饮酒后肇事,保险公司没有赔付责任。
    新昌法院经审理认为,驾驶员违反交通安全法,致人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车主应对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连带责任。至于保险公司,《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法实施后,中国保监会亦要求保险公司对已投保的机动车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承担相应责任。为此,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本案中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最后法院判定,原告共计32万余元经济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8万多,超出部分24万多由驾驶员承担,另外驾驶员还要赔偿4万元精神抚慰金。车主对驾驶员的所有赔偿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