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28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一版:法眼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天台法院审理一起中国最大离婚财产纠纷案中——
39个“铁证”输给1个“伪证”?

  2005年8月,浙江省部分法院的法官纷纷收到一份寄自北京的杂志:《社会观察》。其中一篇奇文尤为引人注目——《39个铁证输给1个伪证》(下简称《伪证》)。该文开篇首句,即指责天台法院所办一起案件“涉嫌徇私枉法”,让39个铁证败在1个伪证之下。而它所谓的“伪证”之“伪”,却是缘于涉案女主人公胡美姬的“认定”。
 这是一起因离婚而引发的涉案高达数亿元的错综复杂的股权纠纷案。该案的另一主人公是有“中国铁皮石斛之父”之称的中国民营科技实业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陈立钻。那么事实究竟怎样?

  离婚引发系列诉讼
  1999年10月,胡美姬以50岁之龄嫁给了小他5岁的陈立钻,双方均系再婚。当时,陈立钻是浙江天皇野生植物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可是好景不长。2003年10月,两人开始了离婚诉讼。胡美姬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双方所在的已更名为浙江天皇药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同时申请对与胡美姬根本无关的天台县中药药物研究所(下简称研究所)的财产进行保全。 
  事实上,陈立钻与前妻早在1996年4月离婚时,就已协议将研究所的财产赠与4个未成年子女所有。胡美姬的这一申请行为不仅干扰了研究所的正常经营秩序,也使四子女通过账目发现了研究所的大量财产经父亲和胡美姬恶意串通后,已被非法侵占。有的以股权的形式转到胡美姬的名下,有的被父亲划走现金为胡美姬的亲生儿子购房,有的被父亲直接用于为自己置业。在这种情况下,四子女对父亲、胡美姬及相关人提起了多件请求保护财产权益之诉。同时,四子女对胡美姬的申请保全行为向杭州中院提出了异议,杭州中院认为异议正当,未对研究所进行财产保全。
  于是,官司从天台县法院打到台州中院,又从西湖区法院打到杭州中院,还从浙江省高院打到最高法院。经四级法院审理,已先后作出判决或裁定,并且多数被发生法律效力。主要案件有:
  关于胡美姬与陈立钻离婚案,杭州中院于2004年9月作出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胡美姬不服,上诉至浙江省高院,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记到胡美姬名下的两个5.5%股权案,天台法院审理后认为,陈立钻与胡美姬恶意串通后,擅自侵占研究所的财产,为自己受让股权并记到胡美姬的名下,现其愿意返还股权法院予以准许。共同侵权人胡美姬同样有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股权返还给4个子女的义务。胡美姬不服判决,上诉至台州中院,台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陈立钻将天皇野生植物实业公司(浙江天皇药业有限公司的前身)45%股权转让给胡美姬的权属纠纷案,天台法院审理认为,该股权本来已成为四个子女受赠研究所财产的组成部分,陈立钻和胡美姬恶意串通,在既未经子女同意又在胡美姬假出资、假验资情况下进行的转让行为无效。二审法院亦维持一审判决,驳回胡美姬的上诉。
  胡美姬就赠与协议所涉及的研究所财产的同一事实向浙江省高院提出起诉,省高院裁定不予受理,胡美姬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认定浙江天台法院在判决中已经作出处理,陈立钻与前妻离婚时约定将研究所的全部财产赠与其四个子女所有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依法予以驳回。
  胡美姬再次向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就同一事实提出多起诉讼,亦被西湖区法院陆续裁定驳回,并被杭州中院维持一审裁定。

  一个“伪证”不伪
  双方诉战,必有输赢。《伪证》一文拟出了一个极具煽动性的标题。耐人寻味的是,39个“铁证”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均占了绝对的优势,为什么反而会输给既在数量上又在质量上不堪一击的1个“伪证”呢?
  胡美姬通过《伪证》一文,认定赠与协议是一份伪造的协议,是在天台法院的直接参与和当事人串通下在事后恶意伪造并被塞入或调换到卷宗内的,并向天台法院提出做司法鉴定。
  笔者调查得知,天台法院是非常慎重对待胡美姬申请鉴定请求的。1996年承办陈立钻与前妻离婚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均已调离天台法院,再无接触档案的机会;纪检监察部门认真审视协议纸张颜色,调解笔录纸的印制时间及相关材料笔迹后看不出有何异样;至于卷宗目录所记载的材料名称是按类别填写的,不可能逐页将页次记入目录;民事调解书内容未写进赠与协议内容,是因为解除婚姻这一特定人身关系之诉的当事人只能是缔结婚姻的双方,不存在诉讼第三人,因而将赠与协议书与调解书的内容分开记载并无不当。另外,杭州中院也曾就胡美姬在离婚诉讼中提出的同样异议,派专人到天台法院查阅过档案,认为没有问题。基于上述理由,天台法院法官在庭审中以口头裁定形式明确答复胡美姬,不支持其申请鉴定的要求,并已记入庭审笔录。
  去年下半年和今年初,胡美姬又通过某些不负责任或非法出版物的假记者,在一些媒体上渲染天台法院制造伪证。为了澄清这些迷雾,天台法院于2005年3月将案卷交最高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协议书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经运用现代科学手段鉴定,得出的结论为:检材上的指印与样本上指印的捺印时间相同;检材上的指印与字迹形成的先后顺序是先书写字迹,后捺印指印。这样,就从科学上排除了法院和当事人联合伪造证据的可能性,也从根本上否认了胡美姬对天台法院制造伪证的攻击。

  39个“铁证”不铁
  《伪证》一文所列的大量证据之所以未被法院采信的原因,一是有些证据在形成时或复印时就做了手脚,确属伪证;二是许多证据与胡美姬需要证明的对象及胡美姬的诉讼主张缺乏关联性,有些反倒起了反证的作用;三是法院在庭审中已经固定下来的法律事实因胡美姬发现对己不利,又通过《伪证》一文随意做了改变。如:
  第一,《伪证》一文关于胡美姬的奖金、分红等是否投入公司问题所列的第5份证据,是指1996年10月10日,浙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股权更替资信报告》,证明胡美姬投入股本280.2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人民币100万元,余180.2万元以实物(西洋参)投入。但经庭审查明,这是胡美姬利用当时担任实业公司副总经理的便利条件,把原为陈立钻的姓名覆盖后改写成胡美姬的姓名,传真到浙达会计师事务所的。另100万元现金是胡美姬在1996年10月17日和18日分两次以往来款名义从实业公司的账户转到杭州九星实业公司,10月21日兜了一个圈又转回实业公司,作为胡美姬入股资金的来源。
  试问,用这种剪刀加糨糊炮制出来的假出资、假验资的行为获得的资信报告能算是铁证吗?
  第二,胡美姬口口声声称自己在1994年6月即已合法买下了北京易发公司王北出让的股权,但《伪证》一文所列的1996年3月31日形成的《董事会关于汪凤娟等人侵害联营企业合法权益的非法行为的决定》恰恰作出了否定的回答。在该决议中,王北仍以董事长的身份签名和行使职权,又何来在两年前胡美姬即受让取得了王北出让的股权?胡美姬还引用该决议中关于联营企业资产不属任何个人股份的表述,否定研究所不是陈立钻的个人财产倒是对的,因实业公司内研究所出资的50%股份尚属陈立钻与汪文娟未经分割的共有财产;至于北京方王北的股份属易发公司,当然也不是个人股份。剩下的,胡美姬既想以自然人身份证明自己有个人股份,又想以“不属任何个人股份”排除他人的股份,天底下还能有这样的逻辑?
  事实十分清楚,当时受聘于实业公司的胡美姬已经用这份亲笔签名的证据自认自证了在实业公司没有任何个人股权。 
  由此看来,《伪证》一文所列的39个所谓铁证,离铁证的标准实在是遥远。胡美姬欲争股权登上总经理宝座的居心一目了然。

  “女强人”情迷股权
  陈立钻的4个子女说,胡美姬是一个十分有心计的女人,1999年10月与陈立钻再婚后,胡美姬利用其特殊地位和非法骗取的股权,侵占了本应属于他们的大量财产,其中仅税后红利就捞取了2200万元,现金100余万元,本田车一辆,还有价值550万元在其名下的4套商品房。
  但胡美姬似乎并不满足,她朝思暮想地盯着总经理的宝座。首先逼陈立钻送股份给她弟弟,然后逼陈立钻修改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任何决议都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的表决权同意才能通过。当胡美姬自以为条件成熟时,即在企业内部搞分裂,拉拢其他人选她当总经理。
  杭州中院在离婚判决书中认定,2003年9月18日,胡美姬将天皇公司的财务章拿走,拒不交还公司,双方关系恶化。同年10月23日,陈立钻提起离婚诉讼。在此期间,胡美姬用发布公开信、紧急通告、声明等多种形式,煽动公司员工起来与陈立钻斗争到底,公司的经营管理秩序被她搞得陷入一片混乱之中。
  无奈之下,陈立钻于11月16日主持召开董事会,免去胡美姬副总经理职务。可是,胡美姬逼其修改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这个死套,就在这个时候发挥作用了。因为,胡美姬加上其弟弟的表决权,刚刚超过三分之一的杠杠。这就是说,公司的一切运作,只要不合胡美姬的口味,均可行使少数对多数的否决权。
  进入离婚诉讼程序后,胡美姬的贪欲越来越强,胃口越来越大,以致使分割财产的诉讼标的一路飚升,从开始想分得一千多万元,发展到上亿元,后来干脆以亿元为单位的天文数字飞涨,最后竟然要分十亿元。
  胡美姬频繁出入港澳等地,寻求境外媒体支持其不正当要求。继香港在内地非法出版的《中国法治》记者为其炮制一篇假报道之后,胡美姬又通过香港在大陆非法出版的《社会观察》炮制出《伪证》一文。经记者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求证:《社会观察》属于非法出版物,已由扫黄打非办督促有关部门尽快取缔。(本文转载自2005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人民法院报》<正义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