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28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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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美渐闻铜臭味 规则该颁红黄牌

  【核心提示】
  以利用女性的容貌、身体以及性的特征来刺激消费,追求经济利益为基本特征的“选美”潮,已引起全国妇联的关注,并在今年“两会”期间向全国政协提交提案,建议有关部门应该联手遏制“美女经济”现象。与此同时,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妇联主席李亚平也提出类似建议,称再不遏制此种现象,会对我国妇女发展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然而,随着年底临近,冠以“模特”、“小姐”的各种比赛接踵而至,再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反响。

  【提案建议】
  全国妇联:以貌取人不能成为价值取向
    据统计和调研,“美女经济”泛滥的主要表现有三个:1、名目繁多的选美活动。从世界小姐大赛到“校园选美”、“孕妇选美”,无奇不有,花样翻新;2、不断升级的“造美”工程。如“人造美女”工程;3、花样翻新的美女广告促销。如“人体艺术”的商品促销。美女广告无形之中将女性的美丽作为主办方和赞助商赚钱的机器。
    建议宣传、文化等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严禁各级党政部门参与组织选美比赛;禁止某些媒体对有关“美色”的活动大肆炒作;国家工商总局对败坏社会风气的商业活动要及时依法查处,严厉整治;卫生部应明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针对未成年人的美容手术;教育部应明确禁止在校园内举办“选美”活动,督促有关部门规定参加选美比赛选手的最低年龄等。
    
    人大代表:建议规范选美比赛
    现在,“人体盛”、选美活动,这些利用女性的容貌、身体甚至性的特征来刺激消费,追求经济效益的所谓“美女经济”愈演愈烈,再不遏制会对我国妇女发展产生严重不利影响。同时,这种现象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在美女泛滥的时代,“学得好不如长得好”已经成为很多女大学生的价值理念。建议国家工商总局对美容行业和选美比赛制定相应规定,规范选美比赛。
    
    业内人士:选美混乱源于经济利益
    造成目前选美混乱的根本问题仍在于经济利益。
    近年国内的一些选美赛事,操作过程是这样的:A公司以某个价钱向该赛事总部买一个批文,允许其用该赛事的名义在中国举行比赛,接着将批文倒卖给合作伙伴B公司,B公司又倒卖给某地区一“有关系、背景”的C公司,C公司于是在当地打着“××大赛”的旗号,以参赛选手为本钱,进行一系列商业活动赚取利益。
    很多年轻的女孩子以为参加选美可以走上明星之路,事实上,这是一个很大的心理误区。这种心理也使得很多不规范的选美赛事能利用选手谋取利益。造成选美混乱的根本问题还在于经济利益,工商部门应该是规范选美赛事的职能部门。
    
  【专家观点】
  需要引导但不必禁止
    李银河(中国社会科学院家庭与性别研究室主任):如果要把美女经济上升到政府制定法规禁止的程度,恐怕有些欲速则不达,同时也会在社会上引起争议,在可行性上也不够强,比如禁止美容手术或者选美等。“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追求美、欣赏美是人的权利,如果这方面的问题有些过度或偏差,就需要引导,但未必是禁止。
    当然,目前美女经济确实有些泛滥,对女性也是种压迫,确实该唱些反调了。所以,大众传媒以及提出此提案的妇联组织都可以开展相应的宣传倡导工作,倡导审美观念的多元化,倡导新的价值观,传播新的、健康理性的观念。
    另外,在美女经济涉及的选美、“造美”和美女广告等问题上,原来是有部门和规定约束的,比如医学美容手术,医疗部门可监管,在美女促销广告方面,广告法上也有相关内容是否健康等规定,如果觉得不够细,可以再完善,还谈不上另立法规禁止。
    
    “美女经济”急需降温
    巫昌帧(中国政法大学妇女研究专家):目前,名目繁多的美女经济花样翻新、愈演愈烈,包括各种各样的选美、炒作人造美女、美女广告促销等等,这些都已经产生了明显的负面影响,这种对女性外在美丽的过分渲染,并加入了很多商业元素,实质上是对女性的物化和商品化,甚至已经影响到了社会上对妇女的正常评价标准。
    现在一些人看待女性,更多的不是关心她们的素质和贡献,而是过分关注其相貌美丑,把美貌当成了无形资产,这些都已经影响到了女性的工作选择和生存质量,比如原来曾经传出丑女找工作难的问题,甚至有些人还提出“干得好不如长得好”,这种观念当止。“美女经济”确实到了急需降温的时候了,确实应当制定相应限制措施,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强化执法,遏制美女经济的泛滥。
    
  【嘉宾观点】    

    选美大赛应当适当控制
    陈柳裕(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在于,选美是一种以性别为中心的产物,它在客观上又会强化以性别为中心的社会机制,而男女两性平等和谐地共同发展是人类社会的前进目标,为此,对选美进行适度地规范,既有利于推进男女平等的社会进程,又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既然选美表明了美貌和财富之间存在某种关联,那么,首要的任务就是要厘清这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很显然,自然资质是先天秉承的东西,而且又是无法转让的,所以,对它的利用显然是一种个人权利,只要美貌者不损害别人的利益,任何人均不得侵犯其对自身权利的利用。从这个角度讲,“选美”的规范对象应当不能直接针对报名参与选美者,而应当针
    对活动的主体、程序和内容。
    因此,我认为,全国妇联提出的规范选美建议,从法制完善的角度看并非没有任何意义。目前,对类似于选美之类的活动,我国尚缺乏统一的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没有系统的管理办法,没有相应的管理责任主体,更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统一标准,而在这方面,加强法制建设确实必要,至少,以女性容貌为卖点的传播内容应当适度调整,各种选美大赛的形式和参加对象确实应当加以适当控制,以选美为纽带而产生的美女经济也确实需要加以适当的引导和规范。
    
    媒体对选美活动要有引导
    徐凤兰(浙江传媒学院新闻传播系副主任、副教授):现在选美活动可以说是层出不穷、花样翻新,从被冠以各种头衔的XX小姐评选到各式各样的模特大赛,充分体现了我国“美女经济”的活力。这些活动除了极少数是公益性的之外,绝大多数是商业活动。总的来说,“美女”能推动经济的发展也属一件好事。问题是,这类活动存在着社会道德标准和人们价值取向的缺陷,如“裸露程度”和“人造美女”问题,还有就是一些不法商人利用此类活动骗取钱财。
    那么,应如何克服选美活动中的缺陷呢?我认为,除了完善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加强规范管理外,舆论导向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因为,选美活动是一种表现型的活动,需要通过媒体的参与和宣传,否则选美活动就无法得到应有的社会和经济价值。因此,媒体在宣传选美活动时,要认真审查活动的主体、内容、形式,抵制那些低俗的、有违社会道德的、甚至是诈骗钱财的选美活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的选美活动健康有序地发展,使之成为人们生活中的美好事物。
    最后,我要说的是,选美活动体现了人们心中对美丽的追求,所以,选美活动只能疏导不能禁止。

    规范选美活动势在必行
    陆介雄(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选美活动将文化与经济相结合,往往以此扩大了某地区、某活动、某公司企业、某产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其促进经济发展的积极意义自不待言。至于被选出的美女,更是一举成名,美而优则“仕”(如委以招商办副主任等重任),美而优则“奖”(如环球小姐可获25万美金奖金及旅游度假等奖励),美而优则“演”(如签约于某公司在演艺界崭露头角),美而优则“代”(充当××形象代表或者代言人),当然,其报酬丰厚也自不待言。对于有美貌又付出辛苦而有才艺的美女而言,当然也无可厚非。
    然而,选美之风日盛,其负面影响也不可低估。据报载,连有的大、中、小学校或班级也都选开了“美”,至于选美活动中操作规则不明,或主办单位、选手的权益得不到应有保障,或未成年少女惟“美”是“从”,荒废学业参加选美,或因人工美女是否有参赛资格而发生纠纷,甚至屡屡发生公众和选手及其家人指责评委不公平、不公正或主办者暗箱操作等更是层出不穷。有鉴于此,对选美活动进行必要的规范势在必行。我认为,当先由文化、教育、工商等部门联手制定相应的行政规章,待条件成熟后再由国务院制定、发布相应的行政法规,直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发布相应的法律。
    目前,制定必要的行政规章,应当明确规定以下内容:选美主办单位的资格、评委的资格、参赛者的资格(如规定未成年人或者未满16周岁者不得参加,已成年的在校生未经学校或家长同意不得参加等),选美活动的原则(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外在美貌和内在素养相结合原则等),选美的基本程序规则(以防暗箱操作),主办单位和参赛者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关当事人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等。这样,可使选美活动大体上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