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27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对当前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问题的若干思考
包祥水

  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是私产保护的焦点
  在现代宪政国家中,财产权与公民的生命权、自由权一起构成了公民最基本的三大权利体系,集中体现着人的基本价值与尊严。2004年3月1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在最高立法层面告别了半个多世纪的迷茫,确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原则,并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以说,私有财产权的“入宪”,不仅改变着人们对财富的看法和理念,有力推动创业的激情和社会财富的积累,而且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其所确定的私产保护原则必将对政府公权力的行使形成制约,由此推动“有限政府”的理念和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成长,为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和法治目标的实现奠定坚实的基础。
    但无庸讳言的是,宪法所规定的私产保护原则,在现实中要完全落实,不仅需要制定专门的物权法予以细化,而且需要全社会包括政府真正树立“私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理念并付诸于行动。而其中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补偿又是焦点中的焦点。
    一些政府官员将土地的“国家所有”进行错误演绎
  众所周知,在任何国家,土地都是国民赖以生存最核心、最基本的资产。发达国家之所以形成了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正是在法律和基本政治制度上,首先解决了土地所有权问题,并规范了土地的交易秩序。而我国因为历史的原因,半个多世纪来实行的是“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从当时的国情和社情看,这一土地制度不仅契合社会主义的基本政治制度,而且从根本上消解了阶级的对立和矛盾,并有效避免了社会的两极分化,促进了当时的生产力发展。但近些年来因城市拆迁延伸到土地问题而导致成千上万的老百姓频频上访,根本的原因也在于土地作为核心生产资料其所有权及交易秩序一直被笼统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掩盖,使许多案件的处置常常处于两难境地。而主要问题是有的政府官员将土地的“国家所有”进行错误演绎,认为既然土地是国家所有,代表国家的政府就有权随时收回土地所有权。其实,居民房屋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即使按现行法律的规定,也应该是有所保障的。
  1990年5月1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居住用地的期限可达七十年。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法定程序出让给公民个人,双方之间就达成了一个契约,任何一方是不能随意更改的。此时,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已转化为公民房屋所有权的有机部分。如果国家对这部分土地要实施收回,一是必须是“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二是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实行征收或者征用”;三是必须“给予补偿”。三者缺一不可。而且最根本的必须充分考虑民生问题,妥善处理好“公共利益需要”与保障民生权益之间的关系。如果认为只要是“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不分情由、不依照法律程序随意实施收回,窃以为这是荒唐的法律解释,是对宪政理念的肆意亵渎和对私有财产的不法侵害。
    在拆迁问题上,不可一味追求强制力
  18世纪中叶,英国首相老威廉皮特在一次演讲中曾这样诠释居民私有住宅的不可侵犯性: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中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风可以吹进这间房子,雨可以打进这间房子,房子甚至在风雨中飘摇战栗,但是国王不能随意踏进这间房子,国王的千军万马也不能踏进这间早已破旧的房子。这段被后人概括为“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经典论述,突出反映对庶民财产权的尊重,是执政者真正难能可贵的民本思想。社会主义现代化物质文明建设应紧随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步伐,在尊重民意、尊重民权的基础上去创造、去建立,而决不能靠侵犯民权、牺牲公民个人利益的方式去解决。所遗憾的是,许多实例反映出的情况却与此背道而驰。有些基层政府,一方面在拆迁时不承认居民房屋中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以种种文件、细则作依据、为借口,拒绝对此补偿,另一方面又将拆迁之地的土地使用权以高价公开拍卖。其所作所为,许多成了激化社会矛盾的导火线。撇开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不说,就地上建筑物而言,有的地方房价天天看涨,而对城镇房屋的拆迁补偿是早几年定的标准,这样的补偿何来“适当”,居民如何安居?当许多居民居无定所,又何来社会安定?建立和谐社会只不过是画饼充饥而已。
  孟子说“有恒产者有恒心”,没有了恒产,人们也就没有了生活的信心;聚众上访甚至闹访将无法避免。恩格斯曾经说过,政府的恶劣是可以用臣民的恶劣来解释的,恶劣的臣民只配有一个恶劣的政府。同理,恶劣的政府也只能造就恶劣的臣民(摘自《改革内参》2004年第7期37页)。
  政治学家认为,国家的权力有两种:强制力和影响力,后者称之为“软权力”,就是以民主的方式说服和吸引民众跟进和效法。不民主的政府有一种制造革命的功能,尽管这是违背它自己的意愿的。所以应该理性地处理好强制力和影响力的关系,切不可一味追求强制力。
  在处理补偿问题上,法院要力求向弱势群体倾斜
  当前,在国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土地政策之前,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等审判活动,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对政府在审批土地和城市房屋折迁中执行宪法、法律和有效规章的司法审查,督促政府严格按程序办事。在处理补偿问题上,要力求向弱势群体适当倾斜,保证各种补偿切实到位。在审理安置、补偿资金不足,难以到位的案件时,要以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强调的“城市建设必须量力而行,更不能搞劳民伤财的所谓政绩工程”的指示精神统一思想认识,通过有效方式做好工作,先保证安置、补偿费用到位,适当放慢城镇改建的力度。只要政府部门重视了这点,人民法院应当本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实事求是地处理好这类案件,就是对一些有行政瑕疵的诉讼案件,也要积极做好协调工作,使公正失衡的紧张度得以最大限度的缓和。通过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良性互动,共同推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与和谐稳定。(作者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