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21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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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有奖竞猜是博彩吗?
  【本期嘉宾】
  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俊 章韵燕
    浙江建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阮剑豪 李军民
    
  【核心提示】
    曾几何时,百姓用于信息传递的现代通讯方式——手机短信,成了一些公众服务机构(如视听媒体)的谋利手段。在那里,最常见的一句广告词是“发短信,赢大奖!”于是,有人说短信有奖竞猜是博彩。那么,短信有奖竞猜究竟是不是博彩呢?就让我们来听听嘉宾的说法。    
    
  【新闻背景】
    有奖竞猜 谁的奶酪
    只要看过电视的人都知道,娱乐节目几乎都有短信有奖竞猜活动,如春节联欢晚会、幸运52、非常6+1,以及各种模特大赛、歌手大赛等等,奖品从手表、手机、数码相机到摄像机、彩电、冰箱、豪华旅游等等,真是应有尽有。
    然而,短信有奖竞猜是否就是博彩呢?
    带着问题记者走访了相关部门,也请教了专家,但结果是说法不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说法是:对于电信部门来说,其经营短信业务属于合法范畴,无可厚非;而对于博彩行为,因为国家并未对博彩有过什么定义,故目前也无法对短信业务在有奖竞猜领域的涉及做出法律意义上的定位。
    省彩票发行管理中心的有关人员认为:彩票的发行必须获得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批准。在国务院有关发行彩票的规定中,并未说明短信属于彩票的一种,因此,彩票管理部门同样无权对此干涉。
    而有专家认为:短信业务在刚刚起步时,尚不能说与博彩有什么关系,但是,它发展到现在,特别是推出短信有奖竞猜业务后,它的初衷已经改变了,并且其发行、运转的模式与彩票几乎一模一样,已经变成了一种事实上的彩票。
    一些亲自参与过短信有奖竞猜活动的人说得更明了:他们如此热衷参与此类活动,就是为了赢取奖品。
  本报记者 朱乔夫
    
  正方观点
  章韵燕 短信有奖竞猜是一种博彩行为,奖品就是彩头。
    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我认为所谓的短信有奖竞猜实质上就是一种博彩行为。
    我国现有的博彩业务也就是平时人们日常生活中经常接触到的彩票,现在合法的只有体育彩票和福利彩票;而短信有奖竞猜是一种具有博彩性质的押宝活动,节目制作方通过设置高额奖品,用以小博大的方式吸引用户发送短信参与节目,它与彩票中奖有着相同的性质。因此,电视节目中出现的短信有奖竞猜其实质应属于博彩,其设置的奖品就是博彩中的彩头。
    在我国,经营彩票业务是有明确的主体限制的,作为非法定经营主体进行类似的博彩业务是被禁止的,而在电视中出现的短信有奖竞猜节目制作方并不具备经营彩票业务的主体资格,其营业执照上也并未载明可以经营彩票业务,因此,短信有奖竞猜活动应属于非法经营行为,相关部门应对该行为进行查处。
    为遏制当前广播电视节目中手机短信有奖竞猜泛滥之势,国家广电总局发出了《进一步加强电话和手机短信参与的有奖竞猜类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的通知》。该《通知》对有奖竞猜节目的收费形式、内容、频次、奖品额度等都作出了详细规定。虽然该规定是从广电管理的角度作出的,并没有涉及到短信有奖竞猜的实质,但至少从形式上规范了日益泛滥在电视屏幕上的短信有奖竞猜。
    陈俊 短信竞猜是博彩行为,应加强管理。
    博彩在一定程度上有别于赌博。简单地说,赌博一定是博彩,但博彩不一定是赌博。目前,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规定博彩业合法,并通过税收等政策对该产业进行引导和管理。
    完整的博彩业由彩票、以人或动物为对象的竞猜游戏和卡西诺娱乐场(CASINO在澳门的叫法)三个分支产业共同组成。目前,我国发行的是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同时也出现了以足球比赛结果为对象的竞猜游戏,但是开设“娱乐场”仍然违法。
    短信竞猜的特性就是投机性。许多娱乐节目以“发短信赢大奖”招徕受众,这其实就是在迎合人们的投机心理。可以说,短信竞猜与买彩票一样具有单纯投机性,本质上就是博彩。
    目前,许多短信竞猜已经演变为具有押宝性质的活动。首先,由于技术等客观原因,在短信竞猜的过程中很少有公证机构参与。组织方可以自定程序、规则并抽取中奖者,从而吸引更多的短信发送数量赚取信息费。因此,短信竞猜的公正性值得怀疑。其次,在短信竞猜活动中,每次竞猜的获奖人数是固定的。一般一次节目只出一个数额较大的奖项,也就是说,发短信的人越多,中奖的概率就越低。
    因此,对短信竞猜活动应当进行综合治理。
    
  反方观点    
  阮剑豪 短信有奖竞猜与博彩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
    从观众方面来说,短信竞猜者中,不排除有少部分人是为了获得奖品而频频发短信的。但仍有许多参与者热衷于节目本身,他们希望参与节目才参加到发短信的队伍中来,并非是冲着那些奖品的。像前段时间的“超级女声”决赛评选活动,有成千上万的人为他们喜欢的歌手投了票,他们这么做的初衷是,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支持所爱的歌手,这种短信投票正是一种积极参与娱乐节目的体现。如果参与者在发短信后幸运地中奖,获得了奖金或奖品,固然会很高兴,但如果没中奖,也决不会不高兴,因为他们并不是为了中奖才发短信的,他们的行为不是博彩行为。
    从节目主办方来说,短信有奖竞猜者都是观看了相关的节目之后,才发短信参与节目的。节目主办方的主要意图就在于提高节目的收视率,让观众参与到节目中来。虽然很多问题相当简单,但主办方吸引人气、提高收视率的目的已经达到了。短信有奖竞猜者如果没有观看相关的节目,那么,即便是再容易的问题也无法回答。而博彩行为则不然,任何选项或数字组合都有可能获得彩头。
    短信业务是由电信部门主管的,是在其合法的经营范畴之内。而彩票的发行必须获得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批准,而且发行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批准的发行规模和发行办法。
    综上所述,短信有奖竞猜与博彩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所以说,短信有奖竞猜不是博彩行为。
    李军民 短信有奖竞猜不是博彩行为,充其量只能算一种“有奖销售”。
    现在,全国各地的电视台在自己的娱乐节目中都有短信有奖竞猜活动。针对这个现象,有人说短信有奖竞猜是一种博彩行为,我认为非也。应该肯定的是,各种娱乐节目里的短信交流并非博彩。从主观方面讲,当事人发信息的行为并非直接为了奖品,而是为了参与到节目里去,与节目本身产生一种互动。而作为电视台对观众认真观看的一种回报,电视台的主观方面也并非纯粹为了获取利益,更多地是为了节目的收视率。从客观方面讲博彩应当公布奖品的名称、数量以及价值,以便彩民计算中奖率,短信没有这个特征。
    短信有奖竞猜不是博彩行为,充其量只能算一种“有奖销售”。其中的“奖”,就是各种琳琅满目的物质奖品,或者是豪华旅游等等的奖励形式,这也是电视台对观众的回馈;其中的“销售”,应该就是电视台、主办方以奖品的回馈形式来销售他们的节目,提高他们的收视率,在竞争中占取有利地位。    
    
  【专家点评】
  杭州师范学院法学院 张国华
    
  有奖竞猜法律说话
    有奖竞猜活动有很多种,由于活动的实施人、实施目的、实施方式和实施结果等情况的不同,而呈现为不同的类别,既可能是娱乐、促销、广告等,也可能是博彩,还可能是赌博。不同类别的有奖竞猜活动就会形成不同种类的法律事实,从而引起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现就短信有奖竞猜作一分析。
    首先,短信与有奖竞猜在法律上必须切割开来。短信(短消息)传输是电信条例及相关规章所规定的基础电信业务;而基于短信平台的有奖竞猜则是另一种不同的行为,短信平台的营运商与有奖竞猜活动的举办者也不能混为一谈。其实,有奖竞猜也是可以用短信以外的方式进行的,是否利用短信平台并不影响其法律性质。
    其次,向参与者收取的费用同样必须切割开来。短信平台营运商因提供消息传输服务而向手机用户收取的费用,中国移动“全球通”和中国联通的国内短信的资费标准均是:发送至本网内0.10元/条,发送至本网外0.15元/条,接收免费。在此以外,如果作为参与者的手机用户还支付了什么费用,那必定是有奖竞猜活动的举办者委托短信平台的营运商收取的(至于举办者基于委托事项是否向营运商支付报酬则与参与者无关)。
    第三,有奖竞猜活动因具体情况不同而分别会涉及到不同的法律问题。第一种情况,如果参与者从活动中得到了其所想要的相关信息服务,而举办者支付奖金也仅仅是为了吸引消费者购买这种服务,那么举办者就是经营电信增值业务的信息服务提供商(SP)——此类信息服务业务是指“通过信息采集、开发、处理和信息平台的建设,通过固定网、移动网或因特网等公众通信网络直接向终端用户提供语音信息服务(声讯服务)或在线信息和数据检索等信息服务的业务”,而“有奖竞猜”就是一种有奖销售的行为,要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约束。第二种情况,如果参与者向举办者支付费用,以此获得的仅仅是得奖的机会,那么所谓的“有奖竞猜”就是博彩活动。如果博彩的奖额较小,则具有娱乐性质,举办者仍可被认定为信息服务提供商(SP)——因为“信息服务的类型主要包括内容服务、娱乐/游戏、商业信息和定位信息等服务”。第三种情况,如果博彩奖额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标准,那么其性质就是聚赌,应依法予以处罚。事实上,有奖销售等也可能是赌博的伪装,所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关于贯彻〈全国组织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强调,要“严格审查经营范围,严禁设立从事赌博或变相赌博的企业”、“坚决查处利用有奖销售进行的变相赌博的行为”。
    第四,信息服务提供商必须是符合若干条件的公司,并依法申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新闻媒体本身也有娱乐功能,只要奖额不超过国家广电总局等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通过短信有奖竞猜这类活动让受众得到娱乐,同时也扩大一下自身的社会影响,也是无可非议的。但是,如果他们在这类活动中委托短信平台营运商向参与活动的受众收取了费用(对此,国家广电总局的有关文件没有也无权涉及收费的问题),那么其活动就变成了一种非法经营行为。
    最后,应当指出的是,具有博彩性质的有奖竞猜活动是否应当依法处理,要看法律对相关行为的实质是否作了规定,而不是看法律有没有明确规定“博彩”、“有奖竞猜”这些词汇的含义。法律文本中的很多词汇与其通常意义并无差别,无需在法律上作
    出特别的界定。既然我国法律已经使用了“博彩”一词,那么说明博彩这种现象并不处于法外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