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16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单位不是盗窃罪主体可追究相关人员刑责
  黄先生问:
    我朋友刘某在一个造纸厂工作。去年11月,造纸厂为省电从隔壁钢铁厂窃电十几万度,价值6万余元。请问:造纸厂作为一个单位,它的行为能构成盗窃罪吗?
    本报作答:造纸厂作为一个单位,它的行为不能构成盗窃罪。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只有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法律没有规定单位可作为盗窃罪主体,因此造纸厂不负刑事责任,但可以追究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盗窃罪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