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15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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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黑客操纵股民千万资金
全国首例木马程序犯罪案结案
格西 陈健 潘荣健

  9月9日,我国首例利用木马程序犯罪案在江西省南昌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张勇无期徒刑,王浩、邹亮分别被判13年和12年有期徒刑(本报9月12日曾作消息报道)。
    2004年10月18日起,3名“黑客”以自己制作的仿冒网站为平台,利用木马程序非法窃取了全国各地50多名股民的股票账号与密码,对这些股民账户上1000余万元资金进行操纵,1个多月就获利近38万余元,给这些股民带来了近90万元的经济损失。
    3名被告人张勇、王浩、邹亮均20岁出头,只有高中文化程度。初见3人时,很难让记者把这3人与高科技犯罪联系起来。在庭审现场,3名被告人尽管年纪不大,却表现得非常镇定,心理承受能力非常好。“当时只想去赚钱,并没有想这么多,虽然一开始就知道这种赚钱方式不正当。”被告人王浩表示,事先他并不了解股票,是通过张勇的演示才逐渐地对股票有了了解。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3名被告人供认不讳。
    
    股票被交易股民不知情
    长沙市林某的炒股经历已有一段时间。2004年10月底他报案称,自己所购买的股票被他人全部低价抛出,取而代之的是高价购进了自己并没有购买的股票,而这一切的交易,他自己并不知情。
    “股票账号肯定被别人盗用,但这些人又是如何知道自己的账号和密码呢?”与林某一样,众多股民面对突如其来的变局,一头雾水,充满疑惑。
    2004年10月中旬至11月下旬,短短1个多月的时间内,长沙、南昌、深圳、广州、杭州等地的警方相继接到一些股民的报案,这些股民纷纷表示自己股票账号上的资金被别人非法操控。
    随着报案人员越来越多,此案引起警方高度重视。
    经仔细分析,警方发现报案人员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这些股民都曾上过一个网站。通过这一线索,南昌警方锁定目标,并于去年12月中旬,在安徽将3名犯罪嫌疑人张勇、王浩、邹亮一举抓获。
    
    制作仿冒网站窃取账号、密码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10月中旬,家住宜丰县新昌镇的张勇将自己的高中同学王浩、邹亮约到一起。张勇表示自己想到了一条发财捷径,即他已在互联网上租用了空间,并且仿冒了一个知名证券网站制作了一个网站,这个仿冒网站与知名网站只少了一个英文字母,一些股民很难辨清真伪。同时,张勇还表示,如果在该网站上放置木马程序,可截取股民的股票账号和密码等信息,即可操纵这些股票账户,高价购入自己手中的股票从中获利。听到张勇如是说,王浩、邹亮当即表示赞同。
    3人商定,由张勇负责木马程序的制作与传播,并进行股票的操盘,王浩则负责用假身份证开立股票、银行账户及办理联通上网卡。邹亮则负责在电子邮箱中收取和整理木马程序获取的股民股票账号和密码。对于初期作案金额,则按照张60%、王、邹各20%的比例出资,所得利润按此比例分配。
    通过精心策划,一场股票盗窃案悄然发生。
    
    长沙捞到第一桶金
    2004年10月18日,张勇等3人来到长沙市,经过事先的筹借,3人出资5万元作为初期的投资。之后,3人出钱制作了一张名为鄢智勇的假身份证,在国泰君安证券长沙五一东路营业部开设股票账号。
    10月20日,3人用鄢智勇的股票账号以12.30元的均价购入成交量小的股票“金宇车城”4000股。次日,使用盗来的股票账号和密码将股民吴某、周某股票账号内的股票全部以低价抛出,获取资金后,大量购进了22万股“金宇车城”的股票,将这支冷门的股票价格抬高后,张勇又将两股民股票账户内剩余的资金,以13.44元涨停板的价格购入自己手中的4000股“金宇车城”股票。从中获差价利润4000余元。
    不费吹灰之力,一天就获利几千元,巨额利益的诱惑使得3人越走越远。10月22日,3人又出资15万元,以苟晓书的假身份证在同一营业部开设股票账号。4天后,3人通过对股市几天的观察,以12.27元的价格购入股票“金宇车城”12010股,于次日以相同方法操纵林某、李某的股票账户,将股票账户的股票全部低价抛出,之后高价购进自己手中所持的“金宇车城”股票。据了解,3人利用苟晓书的股票账号分别作案7次,通过低价抛出、高价买进股票的交易方式获利79025元。

    流窜各地打游击
    在长沙捞到第一桶金后,怕作案次数频繁而被股民发现、引起当地公安机关的注意,3人决定“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以打游击的方式流窜各地作案。
    去年10月28日,3人流窜到了南昌。在南昌一网吧内,用假身份证开设账号,用上述方法操纵股民曹某、张某的股票账户,低价抛出股民账户上的股票,高价购进自己手中所购买的股票。
    11月5日至11月9日,3人用名为张宝珠的假身份证流窜深圳,非法操纵股民林某、陆某、高某、徐某等人的股票账户,疯狂进行盗卖、盗买股票的活动。3人用张宝珠的股票作案共获利近13万元。
    11月11日至24日,3人又辗转广州,用名为顾海国的假
    身份证在广州开设股票账号,非法操纵股民吴某、金某、申某、翁某等人的股票账号。3人用顾海国的股票账号作案获利17万余元。
    11月25日,3人从广州来到了杭州。此时,一些股民已陆续向公安机关报案。3人以李继伟的名字在杭州开设了股票账号,当3人准备将顾海国账号的资金转到李继伟的账户上时,发现顾海国账上的资金已被冻结。此时,3人知道自己的犯罪行为已被公安机关发现,便停止作案逃窜到了安徽,想等待机会再次出手。据了解,3人共非法获利38万余元。
    
    庭审焦点有罪还是无罪
    因为涉及到高科技领域,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在三被告人是否犯罪问题上进行了激烈辩论。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并没有构成盗窃罪。本案所涉对象是通过股市操作所形成的差价,但法律并未将其规定为盗窃对象。被告人实施犯罪之前,目的不是直接窃取他人财物,只是以操作股票的方式赚取差价。客观方面,盗窃罪的既遂,要求给被害人造成损失且数额确定,而本案被告人既没有秘密窃取的行为,获取股民账号、密码的方式,也系以木马程序方式获取;至于股票,任何人既不能直接提取,也不能实际占有,只能通过固定程序进行交易。被告人本身没有占有他人股票,只不过是将股票换成了资金;对于资金,被告人也没有直接窃取。同时,股票密码是交易密码,而非资金密码,因此,被告人不可能直接窃取资金。所以,被告人赚取差价的方式,并非非法占有股民财产。如果三被告人构成盗窃罪,本案中也只能构成未遂。被告人未提出现金前,存在被金融防护系统或受害股民发现的可能,而无法获取现金,则属于犯罪未遂;也可能因被告人自身的原因而放弃获取现金,属于犯罪中止。因此,被告人的行为虽然存在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本案是一种新型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具备刑法上的违法性。
    公诉人认为,本案的作案手段确实是特殊表现形式,但不能否定盗窃犯罪的构成,其社会危害性也是显而易见的。财产包括个人收入、债券、股票,本案侵犯的主要客体是他人财产的所有权。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看,辩护人的观点比较片面。主观上,三被告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程度十分明显。客观表现方面,被告人的行为是一种特殊的表现,其获取密码的过程是一个手段,实质上是为实现利润的最大化而占有他人财产。被告人窃取的虽是差价,但不能因此就否认行为的盗窃性,其盗窃对象只是表现形式不同。关于本案的形态问题,公诉人认为,受害人顾国海的账户被冻结时,被告人的行为即是未遂,而实际上,将钱从他人账户转到自己账户上,被告人已完成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至于钱是否使用及用于何处,只是赃款的去向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