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14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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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哪些权力将会丢官坐牢
全国检察机关掀起集中查办渎职犯罪风暴

  【核心提示】今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为期一年半的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的专项工作。为了提高广大公民对职务犯罪行为的认识,本期《识法》栏目与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处合作,推出反渎职侵权法律解读专版。
    
  百姓关注的部分罪名解读

  叶某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2004年5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
    2001年下半年,叶某担任杭州一区某局技术科科长期间,明知中外合资企业浙江美浓丝网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浓公司)不能直接通过技术改造享受进口设备免税,仍违反规定介绍杭新公司以技术改造名义代美浓公司进口五色胶印机一台,并通过呈报相关技改实施方案,致使美浓公司漏缴关税及进口环节税共计356万余元。案发前,该款已被追回250万元,余款106万余元在侦查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后全部缴清。此外,叶某受贿数额为人民币7万余元。
    解读叶某在对技改项目申请行使审查呈报管理权时,为谋取私利,滥用审核权,采用嫁接方式使不符合技改条件的项目获得免税资格,致使国家巨额关税流失,损失数远远超过最高检察院规定的20万元立案标准,其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方某因犯玩忽职守罪,2004年5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2004年2月11日上午,建德市杨村桥镇林业站负责人方某在审核冯某炼山的申请时忽视森林防火的重要性,没有按照《建德市林区用火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批,在未了解森林火险等级等天气情况、未作审核并到实地核查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且未按规定申报批准后发放生产用火许可证的情况下,仅向冯某提出了加强安全防范的几点意见即口头同意了其炼山的要求。2004年2月12日早晨5时许,冯某带10余村民上黄盘坞炼山。在此过程中方某没有上山实地察看,没有及时发现练山中存在严重的火灾隐患。中午12时许,由于风力加大、防火线质量差、炼山人员偏少等原因,炼山过程中火势失控,不慎引起森林火灾,大火直至次日凌晨4时许才被扑灭。经建德市林业局工程师鉴定,本次火灾烧毁森林面积2320亩,直接经济损失367379元。在扑火过程中,一名扑火群众被火烧伤窒息而死。
    解读方某身为林业管理人员,在行使炼山审批权时,严重不负责任,放弃应当履行的职责,导致森林大面积被毁,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并致使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各项构成要件。
    蒋某因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于2000年10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蒋某在担任杭州某乡副乡长期间,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以乡工业办公室名义为杭州恒泰物资公司提供贷款担保。从1993年起至1995年4月,共担保25次,总金额为3575万元。贷款到位后,蒋某未对贷款的去向进行有力监督、检查。1996年下半年,杭州恒泰物资公司累计欠贷款本金及利息1600余万元。后由乡负连带清偿责任。乡政府至今以房屋冲抵及现金支付的形式,偿还711万元,余款3年内继续清偿。此外,蒋某从姚某、沈某处共收受人民币计4万余元及价值3千余元的影碟机一台。
    解读上述案件是经济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在明知不能提供担保的情况下,违反规定,擅自以公共财产为他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最终造成巨额公共财产损失的案件,其行为属于典型的滥用职权犯罪行为。
    张某因犯玩忽职守罪,于2003年3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1997年3月至2001年12月,张某在担任某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总会计兼总出纳期间,对专户专用的转账支票和财政专户印鉴章不按规定进行管理,擅自允许他人使用,致使原中国工商银行某市支行资金管理科公存员蒋某,在负责联系该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对公存款的工作过程中,利用张某在专户管理方面的漏洞,于2000年3月至2001年2月间,先后3次偷撕专户专用空白转账支票9份,并分数次在专户转账支票上偷盖专户印鉴章,挪用专户存款1700万元转借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或供自己挥霍。2001年12月,蒋某再次利用帮助张某加盖印鉴章之际,在支票购买凭证上偷盖印鉴章,随后购得专户专用转账支票一本,并再次利用同样的方法,挪用公款1300万元转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在蒋某将近二年的作案期间,张某从未亲自去银行查询、核对专户进出情况,一直未能识别出蒋某提供的虚假对账单,而轻易相信蒋某编造的谎言,致使蒋某挪用公款3000万元。
    解读本案系财务管理人员严重违反财务管理制度,放弃职守,将应当由本人行使的职权擅自委托他人,以至被犯罪分子实施经济犯罪活动提供了机会,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羊某、潘某因犯滥用职权罪,于2004年8月9日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2年3月份,某市建设局规划科副科长羊某在审核西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过程中,因接受该公司请吃、送礼,为西城公司指点海关路营业、办公综合楼设计方案,使外表似营业、办公大楼却能变更建造成商住楼的设计方案被城建部门顺利审查通过。2002年5月,西城公司工程部经理盛某某到办证中心办理项目名称为“商住楼”的一期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市建设局规划科经办人潘某经审核后,发现按发展规划局该项目两个批复的规定,该项目不能办理“商住楼”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只能办“营业、办公综合楼”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潘某经盛某某说情后,主动与羊某联系,并擅自在二份《建设工程规划审批表》中工程一栏内填写“商住楼”后报值班科长羊某审批。羊某明知不能审核同意,但仍立即签了同意的意见,使得西城公司顺利办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住宅为4347平方米,非住宅为1028平方米,使得本应按“办公综合楼”交纳每平方米90元的城建配套费也以“商住楼”标准交纳,即其中住宅按每平方米55元缴纳,实际比“办公综合楼”标准少缴纳152245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同年6月间,潘某多次接受西城公司的请吃、请玩及礼物,并在该公司开发的金城花园预订商品房一套,该公司总经理允诺将给予较大优惠。同年7月25日,西城公司找到羊某、潘某,要求以“商住楼”形式办理海关路二期工程建设用地工程规划许可证。羊某收受西城公司礼卡2000元后,在明知二期工程同一期工程一样是名为“办公楼”实为“商住楼”的情况下,仍由潘某在《建设工程规划审批表》工程名称一栏填写4378平方米后,在该表上签字同意。因该工程按规定不能办理商品房预售证,潘某又擅自在该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上建筑项目名称栏“海关路二期工程”后添加上“商住楼”三字的内容,后又复印数份加盖办证中心的公章交给西城公司,西城公司由此建造了相应的营业、住宅楼,并预售了部分房屋。
    解读本案系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人员,因徇私利、徇私情,违背工作职责,滥用审批权,擅自更改已被批准的工程项目类型,帮助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并导致国家巨额规费损失。其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
    庞某因犯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于2004年7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庞某在担任某区国税局发票科科员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本单位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和增量发售审批程序的规定,在明知杭州市中诚税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冯某既非企业办税人员、也无企业办税人员资格或法定代表人的亲笔委托授权的情况下,为徇私情、私利,在自己无增量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权限的情况下,于2003年4月9日至9月10日,共违规出售给冯某斯迪公司手工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9本;宝泰公司手工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6本;尼丹卡公司手工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7本;迪通公司手工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4本;全能公司手工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1本。导致上述发票被该5家单位用于虚开和倒卖,仅查证的其中一本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就达34万余元,导致国家税收损失9万余元。另查明,2003年4月及2004年春节期间,庞某多次收受冯某的钱物。
    解读本案系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税务管理规定,在发售发票过程中,徇私舞弊,擅自增量出售增殖税专用发票,造成他人虚开发票,致使国家巨额税收损失。其行为构成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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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检察机关将挥重拳
    
    从今年7月开始至2006年底,杭州市检察机关将根据上级院部署,开展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的专项工作。
    当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仍相当严重,其中不少犯罪案件又都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失职、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职务犯罪。特别是个别党政领导干部和负有市场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不但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而且还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开展这次专项工作,就是要通过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渎职犯罪,促进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高行政、司法能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促进杭州经济社会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这次专项工作查办的重点犯罪案件为三大类18种。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举报电话为:88312000
    
    附:三大类18种案件
    第一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失职导致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犯罪案件,包括:1、滥用职权案;2、玩忽职守案。
    第二类是负有市场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失职、徇私舞弊犯罪案件,包括:1、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2、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3、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4、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5、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6、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7、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8、放纵走私案;9、商检徇私舞弊案;10、商检失职案;11、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
    第三类是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失职、徇私枉法,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包括:1、徇私枉法案;2、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3、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4、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5、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