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7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三版:民生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让爱心与法律同行
——对一起爱心捐款纠纷案的思考
江中帆

  8月4日,江苏省如皋市的孙力和李梅从法院拿到了一纸判决,他们要求将7万余元善款余款作为儿子孙浩的遗产继承的诉讼请求,被如皋法院一审驳回。这起两年前便引起强烈反响的江苏省首例善款纠纷案经过两次诉讼后,终于划上了句号。
  爱心大奉献:留不住校中“小百灵”
    1986年,江苏省如皋市孙力和李梅夫妇的儿子孙浩出生了。孙浩上学前不久,孙力夫妇双双下了岗,后来仅靠每月200多元的救济金生活,生活十分艰苦。然而,乖巧懂事的儿子令两人感到欣慰。孙浩年年被评为三好学生、优秀班干部,孩子不但学习出色,歌声更是优美动听,在江苏省及南通市举办的歌唱比赛中,多次为如皋市捧回冠军奖杯,是全市出了名的“小百灵”。
    1996年9月,年仅10岁的孙浩连日高烧,被送进医院。诊断结果很快出来,是小儿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为了给孩子看病,夫妻俩拿出了家里仅有的2000元积蓄,并求遍了亲朋好友,总算借到了两万元。然而,仅仅一个月,这些钱就花光了,看着病床上虚弱的孩子,两人忍不住失声痛哭。就在他们绝望之际,孙浩的班主任向学校领导汇报了这件事。校领导决定对小孙浩实施紧急援助。
    1997年3月,全校师生共捐出2万余元。可是,孙浩换骨髓至少需20万元。1998年1月,如师附小在如皋市报上以全校少先队员的名义发出题为《为了挽救一棵生命的幼苗》的倡议。
  随后,一场爱心大行动在如皋全市迅速掀起,如师附小也成立了募捐办公室并有专人负责。至1998年4月,在学校为孙浩设立的爱心账户上,就有了24万元的爱心捐款。
  在给孙浩治病过程中,约定由孙浩父母凭票到如师附小支取费用。然而,不幸的是,爱心未能留住“小百灵”。1998年10月,孙浩因病情恶化,经抢救无效死亡。1999年9月28日,孙力夫妇到如师附小支取了用于孙浩治病及丧葬的所有费用,并注明“结清所有账目”,合计支出捐助款171049.71元,结余70733.94元。
  公堂上激辩:7万元捐赠余款归何方
    2000年初,孙力夫妇在亲戚朋友的劝说下,又生了一个女儿。然而,他们还未来得及品尝这份快乐,就不得不为生活的艰难而烦恼。几年前,为了给儿子治病,他们不但花光了所有的积蓄,还欠下了数万元债务,生活已是举步维艰。
  夫妇俩不约而同想到了那笔爱心捐款。爱心账户里的7万多元是不是可以拿回来还债呢?孙力便与学校商量,希望能领回爱心账户上的7万元余款,用于解决家庭目前因难,却被学校一口回绝了。为此,孙力夫妇于2001年12月向如皋法院起诉,要求如师附小返还该余款。经过几次庭审,孙力夫妇最终于2003年8月撤回诉讼。孙力夫妇在申请撤诉中写道:由于该捐款的所有权不明确,加上其他种种原因,请求法院同意撤诉。
    2005年4月8日,如师附小与如皋市慈善会签订《定向捐赠协议》。5月13日,如师附小将善款余额70733.94元交给了如皋市慈善会。
  之前的5月9日,孙力夫妇得知如师附小要将爱心余款捐赠给市慈善会,认为该笔款项是在孙浩及其家庭遭遇困境时社会各界好心人的赠与款,社会上好心人是赠与方,孙浩及其家庭是受赠方,而如师附小是保管方,孙浩去世后,该款应由孙浩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为此,他们再次将如师附小告到如皋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如师附小返还捐赠余款70733.94元。
  如师附小在法庭提出了自己的观点:首先,学校在这场爱心捐款活动中,既是募捐人又是捐赠人,更是所有捐赠人的代表人,孙力夫妇同意和接受了捐款的支配过程和方式,直至1999年9月28日,孙力夫妇在与学校“结清所有账目”时都没有任何异议;其次,当初全社会的捐款目的是为了给孙浩治病换骨髓,是附有特定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不是送钱给孙浩本人或其家庭,当条件无法成就时,不能简单地认为捐款余额即是孙浩的遗产而由孙力夫妇继承;第三,学校不同意将捐款余额交孙力夫妇,并不是要得这笔钱,而是作为所有捐款人的代表人希望捐款余额处置符合绝大多数人的意愿,让剩余捐款继续发挥其爱心延续作用,从而弘扬公序良俗。
  法院落法槌:捐赠余款不属受赠人遗产
  如皋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自愿、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在被告如师附小发起的募捐活动中,如师附小既是捐赠人,又是募集人,当社会公众响应募集人如师附小的倡议,为给孙浩治病纷纷伸出援助之手将捐款送、汇至如师附小时,捐款人与募集人之间便形成事实上的委托代理关系。此时,募集来的捐款的所有权并未转移,作为代理人,如师附小仅对捐款享有管理和定向使用的权利,无支配和收益权。
  法院同时认为,众多委托人因如师附小募捐而实施委托行为,其授予募捐人如师附小的权限,并非将所有捐赠款项无条件地赠与孙浩,任其作各种用途的使用,而是将该款项用于孙浩治疗白血病,这一点从倡议书的内容即可看出,因此,如师附小在捐赠款范围内支付孙浩父母提交的有关孙浩治病的所有票据的行为,实乃如师附小按照众多委托人的授权所实施的有目的的赠与行为。后来,由于为孙浩治疗白血病这一目的失去了载体,故后续的赠与不必继续进行。被告如师附小无法将剩余善款一一退回,以专项用于学校学生今后可能出现的大病救助为目的,与市慈善会签订定向捐赠协议,此举应当视为如师附小继续履行代理人职责的行为,故该捐赠行为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本案中,捐赠人通过代理人实施目的赠与,剩余善款并未交付孙浩或其法定代理人,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不属孙浩生前个人财产,故本案讼争捐款余额不能视作孙浩遗产,原告对此依法不享有继承权。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原告孙力、李梅要求被告返还捐赠余款70733.94元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都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生效。(文中人名系化名)
    
  专家说法:
  期待社会募捐法早日出台
    
  一个反响非凡的“爱心捐款纠纷”案,终于落幕了。但是,该案使我们心情沉重。一个原本震撼了整个城市的爱心捐助活动,岂料在几年之后竟会以这样的形式重新回到人们的视线中来,这不能不说是对曾经献出过爱心的人们更大的震撼。
    1999年我国颁布的《公益事业捐赠法》,对捐赠行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了规范。然而,该法却有其局限性,主要是针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益事业自愿无偿地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的情形,而未能包括一些不属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行为,其中最为典型的莫过于本案中的“社会募捐”行为。正因为如此,本案的发生,不但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众多媒体的广泛关注,而且也引起了法学家、社会学家的激烈争论。
  有法学专家认为,学校当初的募捐大行动是具有崇高品德的行为,是非常值得尊敬的。但从法律角度来讲,现在学校的行为可能属于无因管理,因为它并不是接受赠与的对象,而是在赠与过程中起一个组织和传递赠与物作用的角色。从这件案件事实来看,成千上万的赠与人想要救助的对象是孙浩,而不是学校。也就是说,赠与的金钱已经成为孙浩本人的财产,在他不幸过世后,这笔钱可能还是要按照遗产分配的方式来进行。
  一些社会学家则认为,该款属于公益财产,在孙浩已经死亡,捐款不能继续用于治疗孙浩疾病的情况下,建议学校将余款交给当地慈善机构或民政部门,以更好地实现捐款人的捐款愿望。
  在法律对社会募捐赠与没有专门性规定的情形下,法院以《民法通则》基本原则和《合同法》赠与篇作为该案处理的依据,认定公民和法人为公益事业进行的捐助行为,应属于赠与行为。捐款人在行使赠与权利时,有权决定捐款的使用方法,包括对捐助对象附加条件或者义务。受赠人依法对捐款享有受益的权利,但也有义务遵守赠与人为捐款特别设定的条件。并在受赠人死亡后,认定爱心账户上的捐赠余款的所有权未转移,不属受赠人生前个人财产,不能视作受赠人的遗产。这样的判决,与当前的法律是一致的,无疑是一个有益的尝试,也表明了司法界对善款纠纷的一种观点。
  有专家认为,如果类似事件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将对本就脆弱的慈善事业带来更多的负面效应。对此,我国应尽快制定《社会募捐法》,对进行募捐的条件,募捐人的资格,捐赠人、募捐人、受捐助人三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对捐助款用途的监督、捐助余款的处理等方面作出具体的规定,以保护捐赠人的寸寸爱心,减少因募捐引发的纠纷,让爱心与法律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