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24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一版:法眼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法条过粗引争议 行政诉讼成倍翻
本报记者 汪嘉林 通讯员 萧法

  李文华今年就没什么空闲过,身为杭州市萧山区法院行政庭庭长的他几乎每天都在埋头办案。就连同事们看着也感到纳闷:老李怎么那么忙?其实,李文华心中明白,今年的行政诉讼案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了300%,作为一庭之长的他哪有不忙的道理呢?
    李庭长告诉记者:“出现这样的形势,一来体现了公民的法制意识在不断增强,另一个主要的原因,是现在的一些法律、法规‘线条过粗’,导致了大量的争议存在。劳动部门工伤认定方面的案子占了行政案件中的大头,到目前为止案件数量已是涉及工商、公安等部门行政案件数量之和,占了约三成。”
    记者从萧山区法院了解到,今年1至7月,法院已审理了9起涉及工伤认定的行政案件。从这些案件来看,职工在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是否属工伤成为争议焦点。另一个显著的特点是,这些案件中原告出现了较多的法人,这从一个侧面也反映出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存在着一些操作上的弊端,一些企业法定代表人对相关法律、法规理解也存有偏差。
  不住提供的房就不是工伤?
    “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有一点规定得非常清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很多企业针对此款也提出了种种理由,一些企业认为职工迟到早退,违反了劳动纪律不应当认定为工伤;也有一些企业认为自己已经给职工提供了相应的住所,不存在‘上下班途中’一说。前段时间我们就审理了这么一起案子。”李文华说。
    2004年2月21日,湖南人段某像往常一样一早便骑着车到杭州萧山宏发蔬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发公司)上班,可他万万没有想到这竟然成了最后一次迈出家门。
    那天下午5点30分,在他下班骑车回家的路上,被迎面驶来的一辆轻型货车撞飞,随即被路人送往医院抢救,可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2005年1月6日,段某的儿子向杭州市萧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的请求。劳动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的规定于1月27日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段某属于工伤。
    原本就此应该划上句号的事情,却因为段某单位对劳动部门的认定有分歧,演变成了一场官司。
    宏发公司认为,公司为了解决外来务工人员的住宿问题特意在单位内安排了一批宿舍。员工下班之后回到公司统一安排的宿舍根本就不可能发生交通事故。宏发公司还认为,段某回家走的不是一条“必经路线”,因为在公司所在的新湾镇创新村到段某住的义蓬镇之间还有一条更为便捷的村道存在。所以段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死不应该属于工伤。
    宏发公司于6月6日向萧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宏发公司以这样的理由提出段某之死不属于工伤,说明企业对法律、法规的认识是很肤浅的。”李文华庭长告诉记者,虽然宏发公司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了宿舍,但并不意味着段某就失去了自行在外居住的权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否定“上下班途中”这一客观存在的事实。
    李庭长对宏发公司提出“必经路线”这一理由也有一番话要说:“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的规定并未加‘必经路线’这样的限制性规定,只要是合理的路线都应该认定是在‘上下班途中’。”
    “说句实话,一个从湖南来萧山打工的人哪会知道这些小小的村道,即使是本地人也不一定会晓得。说得绝对些,在下班途中即便去附近的菜场买个菜,我个人认为也应该算是‘合理路线’。因为吃晚饭是每个人每天都必须要做的事情。对于任何一部法律、法规我们应该多多地去考虑一下立法的本意,集中到《工伤保险条例》,我觉得保护的就应该是弱者,要以人为本。”李文华说。
    法规的部分条款互相矛盾
    2003年12月7日,杭州某包装厂派职工董某前往另一包装厂加工电料。下午3点,董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载同厂职工瞿某回厂,于3点40分左右与一辆东风旅行车相撞而受伤。2004年3月,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条款,对董某作出了行政处罚。经董某申请,杭州市萧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4年12月30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第1款之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董某之伤不能认定为工伤。2005年4月13日,董某因不服该决定,向萧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虽然该案在5月10日被撤销了,但还是非常有启迪意义的。”李庭长告诉记者:“这里存在一对矛盾,按照旧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第9项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线路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显然,既然其要承担责任就必然有过错,就必然有违反交通管理的情节,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也必然要受到处罚,如此推论,也就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旧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更是取消了‘规定时间’、‘必经线路’、有无个人责任等限制条件。”
    “法规本身就存在着矛盾,所以产生了那么多的行政诉讼案件就一点都不奇怪了。”李文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