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22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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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有罪重审改判检察机关提起抗诉
本报记者 余春红

  原台州天轮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员陈立钱涉嫌挪用公司资金案(本报曾作报道)可谓一波三折,这个看上去并不复杂的刑事案子进入司法程序将近2年多时间,仍然没有终了。记者获悉,日前天台县检察院对此案的一审判决提起了抗诉。
  去年9月27日,天台县法院对由天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台州天轮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员陈立钱涉嫌挪用资金案经过审理认定,陈立钱挪用公司5笔资金,共计近27万元。法院认为,陈立钱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的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此前,陈还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缓刑,该案发生时,尚在缓刑考验期内。故法院判决对其撤销缓刑,和挪用资金罪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
  天台县法院作出此判决后,被告人陈立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不久前,天台县法院重审后作出第82号刑事判决书,作出了与原判截然不同的判决,陈立钱被判无罪。
  7月10日,台州天轮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天台县法院重审判决,请求天台县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天台法院第82号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遂向台州市中级法院提起抗诉。
  在案件事实认定上,检察院认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起诉书所指控的第6-38笔(被告人陈立钱挪用资金)事实,因被告人收取的天轮公司汇票系经天轮公司同意背书,手续符合有关规定”,明显违背事实,天轮公司负责人等均可证明公司从未同意被告人将款项挪归个人使用,被告人本人亦多次供述汇票背书未经公司同意。此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挪用资金的第1-5笔事实,重审认定“被告人陈立钱与天轮公司存在着相互调剂资金的事实,且公司也接受这种事实的存在”,检察院认为这也与事实不符。
  检察院还认为,法院判决认定“控辩双方提供的其它证据因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违背事实和法律,不利于本案的有罪判决。而在认定事实错误的前提下,以指控被告人犯挪用资金罪证据不足,判决被告人无罪,显属适用法律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