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他人身份证存的钱被他人取走咋认定?
左女士问:我和任某是同在某市打工时认识的朋友。去年,我因身份证丢失,借用任某的身份证在银行定期存款3万元。到期后,我去取款,银行业务员告知,在年底,任某用自己的身份证向银行挂失存单后,将3万元取走。请问,任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本报作答:就你反映的情况看,我们认为,任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所谓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虽然存款是以任某的名义存入的,但所有权人仍是你,任某只有协助你取款的义务,无权对存款占用和支配。任某在明知这笔存款的实际所有权属于你的情况下,故意用办理挂失的方法非法占为己有,应构成侵占罪。也正因为上述理由,任某占有你的存款的行为不构成不当得利,因为不当得利的成立以行为人没有积极的违法行为为前提。而在本案中,由于任某存在积极的违法行为,所以不成立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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