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8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剔除不合格法律文书须借“质检”机制
俞评

  一份5页的判决书,差错竟达80处之多,“反工”、“牌扁”、“瑕庇”等大量错别字充斥其中,“原告还主张”写成“原告不主张”。此案一共三个当事人,判决书居然写错了两个当事人的名字。据日前《法制早报》、《浙江法制报》报道,这份为一起加工承揽牌匾纠纷案而制作的民事判决书,出自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法官之手。
  看到过判决书出错的,但没有看到过这么个错法的,用“随手涂鸦”“惨不忍睹”来形容恐也不为过。更令人咋舌的是,面对当事人的质问,法官答曰:“这不算什么问题,《人民日报》还有错呢。”不愧是法官,纸上错了嘴上还能找回理由。但是请不要忘了,这可不是什么小学生的作业本,而是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书啊!按照《中国大百科全书》的解释,民事判决书是用来确认诉讼请求是否合法、法律关系是否成立、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存在的法律文书。这就意味着,上面的一字、一句、一标点都关系到法律的正确实施,体现着法院的司法权威,决定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如果换成刑事判决书,还关系到被告人罪与非罪、罪重罪轻,甚至掉不掉脑袋的问题。真要是拿着这等错误百出的判决书去执行,不闹出乱子来才怪呢!
  在当事人的眼里,判决书差不多就是法律。一起官司,尽管对法官而言普普通通,对于当事人却可能一生只遇上一次。老百姓是最讲实际的,他们不一定都懂得法律,但却一定会对与自己卷入的官司相关的法律感兴趣,并且往往是通过与自身权益关系最大的裁判文书去理解法律、感知公正。因此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司法文书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着百姓对法律和司法公正的看法——质优,他们对法律的信任就增一分;质劣,他们对法律的怀疑就添一分。像三河市法院这么粗制滥造的判决书以及蛮不讲理的态度,在当事人心头投下的阴影有多大就可想而知了。
  判决书的出错,归根到底是人脑出错。有资格坐堂问案的法官无一不是通过了严格的任职资格考核的,业务水平和专业技能应该说不存在任何问题,那么剩下的想必就该是工作责任心问题了。判决书错成这副模样居然还脸不改色心不跳地为自己卸责诿过,足见其工作责任心不是一般的差,而是差之极也!但对于执掌天平的黑衣法官来说,这样的点评显然未切中肯綮。要我说,如此不把严肃的判决当回事,证明办案法官缺乏起码的法律信仰和职业伦理。尤其可怕的是,既然法官可以马虎到作出马虎的判决,那么他同样可以作出马虎的立案、马虎的审理以至马虎的执行。把国家的司法裁判权交给这样的“葫芦僧”去行使,真不知还会办出多少“葫芦案”来。
  好在三河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有力,这份5页的错判不得不以2页的裁定作了“特此更正”,人们所担心的最终损害结果才得以避免。《魏书·卫觊传》上说:“刑法者,国家之所贵重;狱吏者,百姓之所悬命”。法官是“活的法律”,主导着法律的实施、公正的实现,因此对法官的制度性约束应当更为严格。要让不合格的判决书就此绝版,就必须设计一套强力的“质检”机制。“细节决定成败”,必须确保法官对案件审理中的每一个重要细节负起足够的注意义务。错案的标准不应只局限于定性或量罚不当,错案责任追究还应及于司法文书出现严重差错这样的执法细节。“态度决定一切”,应把执法态度是否严肃,作为考核法官业绩的重要尺度。“大宋提刑官”宋慈决狱洗冤惟凭“审之又审”的态度,自励“不敢萌一毫慢易之心”;“全国模范法官”宋鱼水能做到“辩法析理、胜败皆服”,是因为她抱定了“案件任何差错都不可原谅”。有了这样的职业态度作支撑,执法行为何愁做不到规范,大小诉讼何以办不成铁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