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1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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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例法庭索赔“贞洁费”
引出法律与道德观念大碰撞
陈真 文/图

  一个乖巧漂亮的幼女被人强奸之后,幼女的父亲在法庭上以刑事附带民事的形式向强奸犯提出了包括处女膜修补费在内的贞洁伤害费索赔,引发中国首例幼女“贞洁费”索赔案。
  夏日的一天,笔者前往重庆市采访了该案的当事人以及办案法官。
    
  睛天霹雳
  乖乖幼女被无良青年强奸
    李贵和杜兰是重庆美丽达公司的职工,他们是夫妻,很恩爱,特别是他们那出生于1992年的女儿李雯一天天长大,变得漂亮,成绩也好,他们更是觉得日子其乐融融。
    2004年9月29日下午,同事向李贵透露:公司员工刘强是因为强奸了李雯而被分安局抓捕的!
    原来,2004年9月12日,12岁的李雯独自在家睡懒觉,迷迷糊糊地听见有人开门,她睁开眼一看,见来人是父母公司里一名叫刘强的员工。没想到看上去很老实的刘强却动起了邪念……事后,看到床单上有一摊血,李雯吓得哭了起来,她很害怕,没敢告诉父母。
    2004年9月20日晚上,刘强瞅准了李贵夫妇双双上班的时机,再次来到李雯家,欲与之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后,刘强只好悻悻地放弃。
    几天后,刘强忍不住向一些要好的同事讲述了自己的性经历。
    与刘强同住一间集体宿舍的刘力,听后十分震惊。2004年9月29日,他向重庆市大渡口区公安局报了案。
    
  幸福坍塌
  往日美满家庭从此不再
    与刘强发生性关系后,读小学六年级的李雯在学习上再也不能像从前那样专心了,成绩直线下降。一个乖乖女被刘强糟蹋后完全变成了另一个人,李贵感到窝火。他找到刘强的父亲刘大春,要求给予女儿精神损害赔偿。
    “6万!我不是想要多少钱,我只是想让刘强更深刻地认识到自己伤害一个无知幼女的罪恶,想让他在对一个优秀幼女进行伤害后付出应该付出的代价。”双方协商不成,不欢而散。李贵在咨询了律师后,决定以刑事附带民事的形式向刘强提起诉讼。
    
    忍无可忍
    伤心父母法庭怒索“贞洁费”
    2005年3月19日,重庆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人刘强的行为属实;同时,根据被告人父亲刘大春的证言查明,刘强虽在公司上班,但年龄却并未满18岁,他是以虚假的年龄上班的。他长得牛高马大,出生年月却是1988年7月,实际年龄只有16岁。因而这实际上是一桩未成年人犯罪案。
    法庭开庭后,李贵向法院提起了对刘强的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诉称被告人刘强与其同在一个公司上班,2004年9月12日上午,刘强趁其不在家之机,将其女儿即被害人李雯强奸,致被害人李雯处女膜破裂。事后,刘强不仅不知其罪恶,反而四处散布其强奸细节,使公司和被害人李雯所在的学校的老师和同学都知道了此事,严重影响了被害人的精神生活。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刘强赔偿被害人李雯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万元和处女膜修补费1万元。
    这个诉状令主审官廖亚莉感到棘手,这是她从事审理工作以后闻所未闻的诉讼。因而她宣布暂时休庭,在休庭期间,她请教了大渡口区人民法院的其他法官。众多法官在讨论此诉讼请求的过程中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以廖亚莉为代表的观点认为,年仅12岁的原告李雯被被告人刘强强奸后,她的人生轨迹发生了改变,未来的婚姻家庭也可能受到影响,因而只要有证据证实李雯的处女膜是刘强强奸造成破裂的,并会因修复产生费用,李雯的民事诉讼请求就应该得到主张。
    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即使有证据支持,也不能主张李雯的诉讼请求,理由很简单,如果李雯修复了处女膜,长大成人后会对其丈夫造成欺骗,而这种欺骗却是法院主张的,到时其丈夫知道内情,对法院提起诉讼该怎么办?最后,法院审理认为,刘强明知道李雯是未满14岁的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要求被告人刘强赔偿被害人李雯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万元之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关于要求被告人赔偿被害人修复处女膜费1万元之请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刘强犯强奸罪,处以有期徒刑3年;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雯的诉讼请求。
    
     众说纷纭
  引发法律与道德观念大碰撞
    该案判决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反响。
    有人认为,刘强已经受到法律的惩罚,而提出处女膜修补诉讼请求,这不是为了一点钱而更加扩大女儿被伤害的知晓范围吗?
    有人说,刘强强奸幼女受到刑法严惩是罪有应得。虽然李贵提出的处女膜修补费看似不可理喻,却是值得倡导的。因为某种情况下,对人的精神伤害比对其肉体的伤害程度还要更严重。同时,这种索赔结果也可以使犯罪分子受到最大程度的惩戒。也有人说,李贵索赔“贞洁费”是假,巧立名目要钱是真。
    对于此案,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国文说,每个公民所享有的包括身心健康权在内的人身权利,不仅仅受到刑事法律的保护,同时也受到民事法律的保护。根据民事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本案受害人李雯在身体上和精神上受的摧残均享有损害赔偿的实体权利。
    同时,如果本案受害人受到一般的侮辱,行为人不构成犯罪,受害人可以根据相关的民事法律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然而,本案的损害程度扩大到强奸以后,行为人已构成犯罪,受到了刑事追究,受害人反而无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这就是将犯罪行为强行排除在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之外,完全不符合情理。
    关于处女膜修补的医疗费的问题。刘律师认为,处女膜是少女身体的一部份,受害人有权让其保持完整,进行修补无可厚非,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理所当然地应当由加害人承担。对此法院不予支持,原因只是受害人没有尽到举证责任造成的。
    该案主审法官廖亚莉接受笔者采访时说,李雯受到的精神伤害按理应得到赔偿,不是自己不支持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而是想支持也无法可依。因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中,精神伤害不在此列。她呼吁立法专家应该尽早修改刑事案件中精神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填补这个法律空白,让受害者得到一定程度的抚慰。
    法院判决后,李贵对判决表示不服,已向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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