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29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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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瞠目的判决书
  一份5页的判决书里,错处竟达80处,“反工”、“牌扁”、“瑕庇”等大量错别字充斥其中,“原告还主张”写成“原告不主张”。
  判决书是法院裁判案件、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书,每个字、每句话、每个标点符号都关系到法律的正确行使;关系到法院的正确裁判;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来不得半点马虎。
  然而由于诸多因素,目前各地法院的一些判决书千差万别,这其中不乏一些精彩的判决书,但同时也混杂一些鱼目。那些粗糙的判决书,不仅对法官水平提出了疑问,也向法律的威严性开了一个低劣的玩笑。
    
  三河是个县级市,位于河北的东北部,在地图上像个孤岛一样被北京和天津断开。
  在三河市人民法院,笔者看到一份民事判决书,据当事人章天啸说,这份判决书中除标点错误暂不计,错误达80处!
  1999年,因为加工承揽牌匾合同产生纠纷,章天啸在三河法院打了一场官司。2001年4月20日,章天啸终于盼到了判决书,然而,这么一份严肃的法律文书,竟然出现大量错误:有的错字造成意思相反,有的错字造成语义不明,还有的错字造成文辞混乱、张冠李戴。最令人可笑的是,此案一共三个当事人,判决书居然将两个当事人的名字都写错。
  据章天啸说,他曾拿着判决书找到三河法院质问:“你们发的这叫什么判决书?”得到的回答是:“这不算什么问题,人民日报还有错呢。”
  章天啸又找到三河市人大常委会等部门反映。一个月后,三河法院在受到多方指责后,不得不又专门发了一份裁定书予以更正。(见“特此更正”的裁定书)
  原本仅有5页的判决书,不得不用长达两页更正内容的裁定来更正。据笔者统计,这份裁定中,予以更正的错处共有41处。
  在三河市人民法院办公室,笔者提及这份荒唐的判决书,三河法院办公室的负责人说:“你们提这事有什么意义?其实没有别的问题,当时太匆忙,书记员急着下班,判决书打出来没校对,就是个责任心问题而已,何必小题大做。”
  “特此更正”的裁定书
  本院2001年4月20日对原告章天啸与被告贾乘来,第三人安云祥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1999)三城经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判决书中第一页第2行第10个字“洵”应改为“?”字。
  第11行第5个字“详”字应改为“祥”。
  第14行第3个字“洋”字应改为“祥”。
  第16行第5个字“详”字应改为“祥”。
  第18行第10个字“鉴”字应改为“签”。
  第21行第4个字“原”字应改为“字”。
  第11个字“反”字应改为“返”。
  第二页第2行第20个字“反”字应改为“返”。
  第4行第11个字“科”字应改为“乘”。
  第8行第12个字“扁”字应改为“匾”。
  第9行第15个字“反”字应改为“返”。
  第10行第9个字“吕”字应改为“只”。
  第11行第12个字和第25行第12个字“板”字应改为“版”。
  第21行第19个字“日”字应改为“月”。
  第22行第1个字“鉴”字应改为“签”。
  第29行括号中“系原”应改为“每字”。
  第18个字“详”字应改为“祥”。
  第三页中第13行第7个字“中”字应改为“十”。
  第16行第13个字“月”字应改为“词”。
  第17行第3个字“目”字应改为“词”。
  第29行第5个字“费”字应改为“使”。
  第16行第2个字,第18行第15个字,第19行第6个字,第20行第3个字,第21行第12个字,第22行第20个字,第24行第6个字,第25行第19个字,原为“扁”字应改为“匾”。
  第四页中第1行第17个字“不”字应改为“还”。
  第10行第19个字“堪”字应改为“勘”。
  第14行第3个字“扁”字应改为“匾”。
  第15行第4个字“被”字应改为“原”。
  第17行第2个字“扁”字应改为“匾”。
  第五页第7行前三个字“费和未”应改为“贾乘来”。
  第8行第18个字“洋”字应改为“祥”。
  第15行第19个字“出”字应改为“供”。
  据《法制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