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27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五版: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工会依法维权之“义乌模式”
本报记者 蔡亮

  ■维权组织:义乌市总工会职工法律维权协会。
  ■维权原因:务工者的合法权益屡受侵犯。
  ■维权时间:2000年10月至今。
  ■维权结果:为职工追讨工资及挽回经济损失900余万元。
    
  义乌是一个经济发展迅速、开放化程度高、人口流动频繁的新兴城市,其劳资矛盾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为此,义乌市总工会在2000年10月成立了职工法律维权协会。4年多来,维权协会共受理投诉案件3112起,办结2831起,调解成功率达91%;免费为职工出庭仲裁代理113起,诉讼代理114起;共为职工追讨工资及挽回经济损失900余万元。

    为外来务工者维权:
  弱势群体的最后希望
  案例一:2002年4月29日,在义乌市稠江一彩印厂打工的江西贵溪籍务工人员丁三才在操作一台胶印机时,小指被切断。
  丁三才受伤后,老板娘将其送进医院并支付了医药费,但再也不肯给丁三才任何补偿。丁三才反复交涉后,老板娘才甩出2000元钱说:“你干了这么点时间就出事,现在我们给你看好了病,已经很对得起你了。”丁三才觉得补偿过低,还认为厂家拖欠他工资,因而不要这笔钱。谁知,他被老板娘勒令从厂集体宿舍搬走。
  接到丁三才的投诉,维权协会工作人员算了一笔账:根据工伤鉴定的标准,丁三才应属十级伤残;因此雇佣方除了要给劳动者支付工伤造成的全部医疗费用外,还应当支付不少于当地上年职工最低月平均工资水平的共计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3个月的就业补助金。此外,根据丁三才与厂方的协议,厂家尚拖欠其2100元工资。
  在维权协会的干预下,彩印厂老板同意协商此事。经过调解协商,最终厂家支付了5400元工伤补助和拖欠的2100元工资。怀揣7500元钱的丁三才终于踏上了回乡之路。
  案例二:2002年6月6日,河南籍务工人员陈从金等40余人兴高采烈地为维权协会送上了“危难显身手,职工沐春风”的锦旗。
  原来,5月22日,陈从金等人找到了维权协会,反映他们的工资已经被拖欠近半年,共计3.4万元,日常生活都成了问题。
  协会工作人员了解到,陈从金等人2001年初受雇于宁波籍包工头王某,从事道路施工建设,而该工程的总承包方是宁波某工程公司。年底工程完工,眼看付款在即,包工头王某却突然不知去向,民工们苦苦追寻数月无果。
  维权协会一方面稳定民工情绪,另一方面立即与宁波某工程公司取得联系,要求对此事进行协商。协商中,维权协会工作人员毫不含糊地指出,宁波某工程公司在承建该路段工程时,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包工头王某,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王某拖欠民工的3.4万元工资应由宁波某工程公司先行支付。最终,民工们如愿拿到了血汗钱。
  义乌市总工会主席陈有德点评:外来务工人员是职工中最弱势的群体,没有任何依靠,经济也非常困难。同时,他们缺乏法律意识和自我维权意识,最易被企业侵害其合法权益。一旦发生拖欠工资、工伤得不到补偿等事件,不仅将给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生活带来重大影响,还极易引发各种案件,造成社会不稳定。工会在处理此类人群的案件时,不论案件大小,解决难度如何,都应该把它作为社会不稳定的触发点,做到有案必接、件件有落实、事事有说法,力求把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为本地职工维权:
  职工权益无小事
  案例一:义乌人虞修明系上海某电梯公司职工。1997年5月在一次电梯安装时,不慎从高处坠下摔伤,1998年被评定为工伤六级。从1998年开始,他走了多年的维权之路均未获赔。
  2002年5月,虞修明找到维权协会。协会立即指派精干力量开展调研,分析案情,寻找法律依据。在工会的关注下,虞修明向义乌市法院提出了诉讼,协会还委派了工作人员为虞修明免费代理。
  2003年5月6日,义乌市法院判决虞修明胜诉,要求电梯公司支付虞修明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06834.98元。
  案例二:2001年12月,维权协会受理了一起涉及13名职工的集体投诉。这13名职工在当地一家小型饰品加工厂工作,厂长是江西人。由于工厂效益不好,职工每月只能拿到几十元生活费。到了年终,厂家拖欠职工的工资还是没能发放,职工们甚至连生活费都没有了。无奈之下,职工们只得找到了维权协会求助。协会工作人员一面找业主协商,一面自己拿出钱物,帮助职工解决基本生活问题。
  不料在协商期间,业主见势不妙,竟然连夜转移财产,逃之夭夭。面对突如其来的情况,维权协会的工作人员通过义乌市总工会,想方设法联系其他企业吸收这13名职工短期从业,同时加紧寻找逃跑的业主。在多方寻找未果的情况下,协会通过合法途径,将业主未转移的财产进行变卖,并以变卖款支付了职工的生活费,保障了他们的基本生活。
  义乌市总工会主席陈有德点评: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和宗旨。相对于外来务工人员,本地职工的情况略好一些。但是,因为案件当事人都在本地,案件如果不能得到妥善解决,不仅会带来各种负面影响,还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作为职工的“代言人”,工会必须明确为职工说话的义务,综合各种情况加以研究,全力做到“息事”又“宁人”。
    
  为企业维权:
  就是替绝大多数职工维权
  案例:2000年12月,维权协会收到一起特殊的投诉。投诉者并非职工,而是当地一家制罐厂的企业主。
  这名业主告诉维权协会,其厂中有一名职工因喝醉酒后违章操作机器,结果发生了工伤事故,被机器轧断三根手指。企业虽然为其支付了医疗费用并同意给予一定经济补偿,但该职工为了达到获取高额赔偿的目的,竟然纠集了十余名老乡,天天在企业内吵闹,致使企业主整天忙于应付纠缠,无心顾及生产经营。而其他职工也受到该职工的影响,影响了生产,企业利润明显下降。
  接到投诉后,协会工作人员立即与该职工取得联系,调查核实事故真实情况,关心他的伤后生活,安抚他的情绪。待其情绪稳定后,工作人员又耐心地向其宣传了工伤赔偿的有关法律法规,让他认识到了自己的过激行为不可取。
  经过协商,企业与该职工达成协议,由企业适当补偿职工2万元钱。受伤的职工满意了,企业也恢复了正常的生产经营。
  义乌市总工会主席陈有德点评:企业的发展、巩固、壮大是职工的最大福利。维护好企业的整体利益,才能确保职工具体利益的到位。企业是职工集合体,在职工素质参差不齐的情况下,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个别违规违纪职工的侵扰。因此,工会在着重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当注重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因为这正是替绝大多数职工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