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22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关注物权法草案争议焦点
王亦君 万兴亚

  编者按:《物权法》草案向全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后,对于其中的部分条款,在学术界和普通民众中间引发了一些争议,这正是“开门立法”带来的好处。有了争论,立法的质量才能提高,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也才能增强。因此,我们将不定期的公布对物权法草案的不同声音。让广大读者自己决定,我们需要一部什么样的《物权法》。
    
    焦点1:
    “公共利益”会不会被滥用
    草案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自然人、法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给予合理补偿。
    不同声音:现实中,盗用“公共利益”之名行“商业拆迁”之实的事例并不鲜见,应该怎么理解这里的“公共利益”呢?现在往往是只要经济发展需要,建超市、建各种娱乐经营场所,也被认为是公共利益。
    专家意见:陈华彬介绍说,民法上的公共利益,主要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利益,大致相当于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在由中国社会科学院起草的《物权法》草案中,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公共利益的范围,主要包括了军事用途、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用途等,凡是属于商业开发的,决不属于社会公共利益。商业开发是以营利为目的,搞商业开发要用土地房屋,这就成了平等主体之间的事情,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解决,所以在社会公共利益上应有更明确的规定,以免被滥用。
    王轶认为,民法上的公共利益强调的是一种“直接相关性”,即不能够把间接有利于不特定第三人利益的事项,认定为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事项。因此进行征收和征用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能够证明其目的是为了直接推动不特定第三人利益或其他类型公共利益的实现。例如进行公共道路或其他公共设施的建设、为了解救人质等,和国家利益相似,它只能做一个大致的界定,无法穷尽。要想明确,也要像国家利益一样,通过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表决程序来使它类型化和明确化。
    
    焦点2:
    购买赃物理直气壮?
    草案规定:对被盗、被抢的财物或者遗失物,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不同声音:草案这一规定有点超前,比如作案人盗窃了汽车,汽车的发票等各种手续都有,作案人把价值10万元的车4万元就当了。丢车人去典当行追赃时,按照目前草案规定,车主应该把4万元付给典当行,车主肯定不干。有一些故意买赃物的人,如果钻空子的话,只要手续齐全的赃物就敢买,反正案发后被盗抢的人得把买赃的钱还给我,我也不吃亏。某种程度上,这会纵容购买赃物的行为。
    专家意见:陈华彬介绍,各国都存在善意取得制度,讲的是如果你把别人的东西借来了,又卖给第三人,如果第三人根本不知道出卖方是无权处分的,第三人完全就是善意的;如果第三人是从公开的市场买的,并且手续齐全,他就是没有过错的;他相信对方有这个权利来卖这个东西,基于此而形成的信赖就体现为一种交易的安全。现在各国的法律都优先保护善意的买受人,目的就是保护交易安全,背后的依据是交易的安全体现了社会利益,关系到整个市场经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