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22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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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婚检究竟要不要恢复
专家认为婚检的选择权不该被剥夺
本报记者 仇健

  7月20日,黑龙江省卫生厅对外宣布,《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已通过当地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开始施行。
    据报道,在今年6月召开的黑龙江省十届人大第十五次会议上对《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进行审议时,代表们认为,原条例中规定的“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等内容并无不妥,因此未进行修改。此外,《条例》还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并留存男女双方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没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条例甚至规定,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未查验证明而给予登记的,要“给予行政处分”。这意味着黑龙江省成为自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施行以来第一个恢复强制婚检制度的省份。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是:《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的规定,是否与实施了近2年的新《婚姻登记条例》相抵触?
     
    法律专家质疑:婚检的选择权不应被剥夺
    2003年10月1日开始实行的新《婚姻登记条例》第5条规定,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只需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以及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不再保留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关于婚检的规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郑金都说,这就是人们普遍理解的新《婚姻登记条例》“取消强制婚检”,婚检从以往的义务变成了权利,我国公民有婚检的权利,也有不参加婚检的权利。
    从法律的角度讲,在国家法律的框架内,地方性法规可以授予该地区的公民权利,但不能增加公民的义务,黑龙江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的规定,无疑把婚检这项权利变成了义务,从而剥夺了公民婚检的选择权。而且,自愿婚检带来的问题毕竟只存在于极少数人之间,不能因为这极少数的原因限制大多数人的权利。
    此外,对于自愿婚检制度出台后,带来的一些问题,郑金都律师认为自愿并不意味着放任不管,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改善服务来解决问题,比如向每个登记结婚的新人书面告知不婚检的后果,并建议他们婚检,或由政府承担经费向新人提供免费婚检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