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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北京律师朱久虎因为代理当事人不服政府收回陕西油田案的集团诉讼,起诉陕西省三级政府,最近被当地有关部门以涉嫌“扰乱公共秩序罪”和“非法集会罪”拘留。据报道,朱律师在代理案件中没有鼓动当事人上访,只是进行了起诉书的起草和诉讼思路的确定。这一事件引起了全国律协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6月10日,受朱久虎律师家属委托,全国律协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主任肖太福和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的李和平律师从北京出发,转道银川奔赴陕西省靖边县,为朱久虎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这一事件的背景,是早年当地政府同意私人开发石油产业,后来政策调整,要全部无偿和低价收回油田产业,引起投资人不满。他们选举了15名诉讼代表,代表靖边县的数百名油老板,和上万名参与投资开采石油的农民。他们聘请了朱久虎代理不服政府决定的诉讼,但在向法院起诉中遇到了很大的困难。朱律师因此成了这个重大事件风口浪尖上的人物。 肖太福律师说,朱久虎律师在执业中被拘留,反映了律师的执业风险和执业权利被侵害案件,已经由刑事领域漫延到了民事和行政领域,也反映了某些公权部门对律师工作的不理解,对律师群体仍然抱着不信任、不欢迎甚至敌对的态度。 集团诉讼,是让重大社会矛盾和社会积怨在法治的轨道内得到合理释放并进行法律调整的重要方式。所有的政治家都明白,这是解决社会矛盾的代价最少、成本最低的一种方法。我们强调依法治国,就是要把社会的非理性、非法律的解决方式,全部拿到法庭上有秩序地进行梳理和解决。现在社会上有了这种意识,群众选择了法治的方式,而我们的公权力机构竟然用阻却这一方式来强行遏制,法院不受理这样的重大案件,有关机构甚至采用抓律师的方式,不能不说是令人遗憾和费解的。 历史的经验告诉人们,处理群体性事件,堵不如疏。在进行市场经济模式的探索中,各种社会资源和社会利益不断在进行调整,不产生矛盾是不可能的。出现一些集团性事件,并不可怕。但处理不当,有可能产生严重的后果。因为法治的渠道堵死了,并不等于矛盾已经解决了。 能够介入这种重大事件的律师,一般都是经过自然竞争、社会长久挑选后冒出来的优秀律师,一般都有较高的素质和维护社会安定的责任感,一般不会去煽动当事人闹事。因为所有的闹事方式都是法律程序所不允许的,律师如果选择了,只会使自己败诉和出问题。律师追求的目标是法庭、是成文的判决书,判决书并不是靠闹事能够得到的。因此,律师对闹事是排斥的。对于集团性事件,律师所起的说服作用、解释作用、平息作用,有时是公权力部门都无法起到的。因为律师是当事人出钱请的,是自己人,当事人对其有一种自然的亲和力、信任感。用好律师这一稳定社会的力量,是高明政府的做法。 我们正在加强依法治国,致力于创建和谐社会,致力于各种社会矛盾的理性解决,上述事件还会发生,是值得深思的。我们正在起草《物权法》,致力于公民、法人合法财产的保护。如果这样重大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事件法院都不受理,如果这样的事件都不允许律师介入,那么我们要法院干什么?我们要建立律师制度干什么?这个问题值得有些公权力部门的同志好好想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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