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1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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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告大股东 遭法院驳回起诉
——记嵊州市医药药材总公司改制风波
本报通讯员 陈体改 本报记者 蒋东晓

  嵊州市医药药材总公司股东沈洪钦诉公司董事长金樟林股东权纠纷一案近期在浙江省高院审结。省高级法院终审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嵊州市医药药材总公司究竟发生了什么?该公司所发生的全部真实情况如何?记者带着这些问题对该公司所涉及的改制、股份纠纷、工商登记等相关情况进行了采访。
    
    政府主导下的企业第二次改制
    浙江省嵊州市医药药材总公司在1997年以前属国有企业,1997年在政府统一部署下并经政府批准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注册资本为164.9万元。2000年5月18日,中共嵊州市委市政府作出了“关于深化企业改革调整优化企业股权结构的意见”,拉开了嵊州市企业第二次改制工作的序幕。调整优化企业股权结构主要途径是建立企业内部股权流转机制,实施增资扩股,允许和鼓励经营者持大股、持股比例可以超过50%。
    在市里工作指导组的指导下,该公司就二次改制进行了宣传发动,以召开座谈会与个别谈话的形式广泛征求广大股东和职工的意见,根据市里“第2批股权结构调优工作实施步骤和基本要求”中关于将已核准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并形成决议的相关内容,制订了医药公司改制的初步方案和具体实施步骤。之后,公司在嵊州宾馆召开了全体股东大会。在股东大会上,公司主管单位嵊州市商业局局长田建钢就公司增资扩股的方案及具体实施步骤在大会上作了说明,主要内容是:由公司董事长金樟林持大股,持股比例在30%-50%之间;由各部门推选股东代表及部门负责人代表股东组成股东代表大会,由股东代表大会对《深化企业改革调整优化企业股权结构实施方案》、《增资扩股方案》、《股权转让办法》进行表决。在会上,田建钢局长征求股东大会及全体股东的意见,并说明,如有不同的意见,可以在会上提出或在会后向工作组、商业局和公司领导提出。由于没有股东提出反对意见,根据股东大会认可的方案和步骤,公司各部门通过选举和推荐产生了股东代表。9月27日,公司在嵊州市总工会会议室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应到58人,实到57人。会议中股东代表没有对表决程序提出反对意见,便对上述三个方案进行表决。最后由工作组组长魏才汀宣布表决结果,48人同意,9人弃权,从而通过了上述三个方案,形成了决议。决议由董事长金樟林出资88.16万元作为公司的增资,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253.06万元。10月17日,根据上述决议,金樟林将增资款88.16万元打入公司在交通银行的账内。小股东沈洪钦作为股东代表之一,参加了股东代表大会,在当时没有提出反对意见,而且对三个方案投了赞成票。
    对于由董事长金樟林增资88.16万元一事,小股东沈洪钦事后认为未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是金樟林擅自为自己个人变更增加股份。但在案件审理中,绍兴中院的一审判决和浙江省高院的二审裁定均否定了这种说法,一审判决书写道:“但应当肯定的是,由于企业改制涉及面广,地方政府依规范性文件对改制过程予以指导,有利于消除矛盾、解决困难,有利于工作的开展。本案中,在改制工作指导组的指导下,嵊州市医药药材总公司就增资扩股等事召开了股东大会进行了动员,并在此后召开的股东代表大会上通过了三个方案,其中包括增资扩股、被告增持股份的方案。”浙江省高院裁定书写道:“根据本院认定的相关事实,医药总公司之增资扩股行为并非金樟林个人所为,而是公司行为。”
    
    股东代表大会及决议的法律效力
    在沈洪钦诉金樟林股东权纠纷一案中,对于股东代表大会及其决议的效力也是双方争执的焦点之一。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是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权力,未经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增加注册资本属于无效行为。
    股东代表大会不能等同于股东大会,在程序上存在一些问题,该行为不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而是属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但是行使这种撤销请求权应当是善意的而且应当是在合理的期限内行使自己的权利,最多不能超过一年期限。
    还有一种观点则认为:从嵊州市医药公司的具体过程看,股东代表大会及其决议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主要理由是:1、该公司属股份合作制企业,不是典型意义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完全适用公司法;2、在嵊州宾馆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已就方案及步骤征求大会及全体股东的意见,在会上及会后均没有人提出反对意见和不同意见;因此,股东代表大会及由股东代表大会表决这是经股东大会授权的,虽然股东大会没有书面的决议,但法律并没有要求决议非得用书面的形式;3、在股东大会上及会后不但没有人提出反对意见或不同意见,而且股东们在各自的部门推选股东代表,这在行动上事实上予以认可,因而股东代表大会及决议是体现了股东的真实意思,体现了股东的意志;4、公司章程及公司法中虽然有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规定,但是并没有关于类似于经股东大会认可的股东代表大会作出决议的情形有何种法律后果的明确规定,而作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必然是强制性或禁止性的规定限制的行为;5、根据民事行为效力的基本理论以及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等有关无效民事行为的限制性规定,这种行为不符合无效行为的条件,因而不能从法律上认定其无效。
    纵观沈洪钦诉金樟林股东权纠纷案的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均没有对医药公司股东代表大会及其决议作无效的认定。省高院终审裁定认为:增资扩股行为并非金樟林个人所为,而是公司行为,“医药总公司的股东对该行为有异议的,应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现沈洪钦以金樟林个人为被告起诉属主体不适格”,为此省高院裁定“驳回沈洪钦的起诉。一、二审的案件受理费各15470元,均由沈洪钦负担。”
    
    是否存在伪造“股东代表大会决议”
  嵊州市体改委于2000年9月30日下发嵊体改(2000)37号“关于同意嵊州市医药药材总公司调整优化企业股权结构实施方案的批复”文件。金樟林依据股东代表大会决议于10月17日向公司缴纳增资款88.16万元。2001年医药公司以嵊州市商业局(2001)第20号文件向嵊州市商业局报告要求按上述方案变更注册资本,嵊州市商业局2001年3月28日嵊商业字(2001)第13号“关于同意变更注册资金及有关事项的批复”文件同意。后因公司承办人员没有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此事就一直延迟到了2002年。
    2002年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嵊州市体改委于同年10月27日在嵊体改[2000]37号批复文件中再加注“请工商部门予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重新盖章;嵊州市商业局于同年11月27日在嵊商业[2001]13号批复文件中再加注“同意增资扩股88.16万元,由经营者金樟林持有,请工商部门予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重新盖章。因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已经有较长一段时间,公司承办人员考虑到在时间上向办理变更手续的时间靠近,所以在向工商局提交的决议中将日期改为同年11月8日,在股东代表大会的会议签到表上未将日期复印上,但内容并没有改变。
    这里有以下几个情况:1、申请变更登记的内容均是按照嵊州市委、市府文件并在市委、市府工作指导组和商业局的指导下第二次改制中所确定的增资扩股内容,这些内容并不是任意所为或伪造作假;2、在提交的材料中仅是为了与变更手续办理的时间靠近,仅就会议时间上作了改动,但内容确是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实质性的东西没有改变;3、嵊州市体改委和嵊州市商业局均在批复文件中作了加注,并作为变更登记的材料一同提交工商局,上述文件内容及两政府部门的加注内容以及将上述文件向工商局的提交行为表明医药公司均无隐瞒真实情况和弄虚作假的主观故意和行为。4、在办理变更手续的承办人员改动日期一事,医药公司领导在当时并不知道,到2004年上半年因其他原因调取工商档案时才发现日期作了改动。到2004年8月,在询问承办人员时,承办人员才反映了当时办理过程中的一些情况。
    对此,医药公司董事长金樟林向记者展示了工商登记材料中的两份文件,一份嵊州市体改委嵊体改[2000]37号批复文件及在2002年10月27日的加注内容;另一份是嵊州市商业局嵊商业字(2001)13号批复文件,以及该局于2002年11月27日的加注内容,金樟林解释说:这两份文件的内容均表明是对我公司2000年改制的批复同意文件,这两份材料我们向工商局的申请变更登记时均作为申请材料向工商局提供,现在存于工商局的变更材料之中,上述文件内容及两政府部门的加注内容,和验资报告中,我已于2000年10月17日向公司缴纳了88.16万元的增资款的内容,从这些材料中都可知道这次注册资本变更是我公司2000年改制确定下来的事情,并且两政府部门在2002年进行了再次确认,我公司在申请变更登记时如实向工商部门提交了这些材料,表明我公司并没有隐瞒真实情况和弄虚作假的主观故意,事实上也没有隐瞒、伪造或欺骗的行为,更何况,日期变动一事是承办人员当时办的,到了2004年才知道。
    
    董事长是“私自”受让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吗?
    沈洪钦诉金樟林股东权纠纷案另一个焦点是董事长金樟林有否“私自”受让其他股东的股权。沈洪钦根据2002年工商变更登记认为,金樟林除了增资88.16万元之外,还“私自受让了吕仲来等原离开公司职工的19.5万元股份”,并认为该受让行为也属无效行为。
    记者在医药公司的股权管理办公室看到了一本“股权交割登记”的原始练习薄,上面记载的内容是自2000年11月2日至2002年11月8日止,登记共有22人,合计金额为195000元(股),栏目分别有日期、姓名、股份(股金)数额和签名。在2001年12月8日一栏中姓名为吕仲来、股份(股金)数额为20000股,签名为吕仲来。就此记者向公司股权办公室负责人陈红了解了相关情况。陈红解释,这个练习薄是公司作为股权交割登记的,职工离开公司时就要将股份转让出来。他们先到股权管理办公室股权交割登记。记者问:这些股份转给谁呢?陈红解释:根据有关规定,股份转给谁是股东自己可以找受让者,只要双方自己谈就行了,再到股权管理办公室备案、办手续;但是如果转让方没有确定转让对象,仅到股权办登记,则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受让对象。记者问转让价格如何确定?陈红解释:双方可以协商,原则上是一股一元,如果有异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如中介评估等办法确定。上述22人的股权转给了谁呢?陈红讲:因为他们当时没有自己确定转给谁,所以董事会按有关规定讨论决定金樟林董事长为受让者。
    在股份转让过程中,金樟林已支付了股金转让款,转让者已领取了转让款。
    对于这22人转让时,公司董事会有否开会讨论过,公司董事裘星让记者翻阅了公司董事会的会议记录,记者逐一核对了上述22位姓名,会议记录表明当时公司董事会分别作过讨论并作出决定由金樟林为受让者。记者又从金樟林处看到了金樟林逐笔向公司缴纳股金款(即转让款)的收据原件。
    对于这种股份转让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以及这种转让对于其他股东是否公平,记者就此请教了有关法律界人士。相关法律界人士指出:依据国家体改委文件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离开公司时股份不能带走,这也是股份合作制人合与资合统一的一个基本特征;离开公司的职工到公司股权办登记股权交割未确定受让人,按该公司相关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受让者并无不妥;转让者按当时转让价接受转让,加上受让者已经支付了转让款,表明股权转让事实已经成立,这种转让行为应是合法有效的。至于对于其他股东是否公平,应该说只要转让者和受让者相互协商一致,每一个股东均可成为受让者;在转让者未确定受让者的情况下,由董事会按规定决定受让者,每一个股东都是有资格的;股东优先权是相对于外部人员而言,本公司内每个股东包括董事长均有权作为受让者。
    
    医药总公司改为有限责任公司一事起风波
    2003年7月10日,中共嵊州市商业局委员会向包括医药公司在内的下属各企业下发了嵊商党委(2003)第18号“关于深化和完善商业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文件,该文件提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指导性意见,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深化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二是实施企业职工劳动关系转换。
    医药公司按照上级安排和部署,对股份合作制改革为有限责任公司作了进一步探索。同年9月12日,公司董事会召开了由公司中层以上参加的会议(并一致同意通过)作出决议,根据公司实际,原嵊州市医药药材总公司(股份合作制)改组为嵊州市医药药材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应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组成的规定,将袭遗南等148人的股份集中挂靠在行政办公室(陈红名下),其148名股东原权利义务不变。后公司按此向工商部门办理了总公司注销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手续。
    这一事件,从本意上讲并没有剥夺其他148名股东的权利,他们是作为“隐名”股东仍然在有限责任公司内享受股东的权利,承担股东的义务,仅是为了依公司法规定作了变通办理。程序上存在问题,所以公司凭着实事求是精神,主动打报告给工商部门,要求撤销原来登记。工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作了相应处理。
    但是想不到的是,因为工作中的这一失误,引发了公司一些员工的不理解。

    改制催新生
    在医药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利润空间不断压缩、医药行业拖欠款严重的情况下,嵊州市医药药材总公司通过改制,几年来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1997年到2003年,年销售额从9416.5万元增长到16905.9万元。2004年,在公司内部不稳定、外部招标全面放开的情况下,销售额仍维持在14658.4万元。改制以来,公司新建了6098.7m2的医药大楼,2016m2的药品储存仓库,改造了5295m2的老药品仓库,拆迁了4500m2的经营场所,易地重建了723m2百年老店鹤年堂,通过了国家级GSP质量认证和各级各项换证检查和验收,对所属零售药店进行了几届公开公正的责任制落实竞标,制订了各级各项责任制,实行了电脑联网一体的管理,职工收入逐年增长,通过改制改革,促进了该公司的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