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16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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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歧视已成和谐社会隐患
立法禁止势在必行

  2005年6月8日,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对湖南娄底考生常路(化名)状告省国税局行政诉讼案正式立案。这成为1月17日人事部、卫生部颁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以来的全国第一案。
    关于反就业歧视入法,连续三年全国人大、政协会议上都有代表和委员提出建议。虽然尚未被纳入立法范畴,但就业歧视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甚至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大制约因素,不容忽视。
  积淀已久的就业歧视不但违背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是社会和谐发展中的一股逆流,也与我国经济融入全球一体化不协调。因此,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对就业市场进行规范化管理,尤为重要。

    北京“非歧视”原则成共识
    2005年4月北京市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明确规定,公务员报考不再排除艾滋感染者。还规定,乙肝病原携带者排除肝炎的,可考录公务员。
    有关法律专家分析,北京《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体现出的“非歧视”原则不仅是政府自身在公共服务理念中的一次提升,更是通过官方行为矫正民间误区的一次很好的试验。这对政府来说或许是一小步,但对构建和谐社会文明来说,却显然是一大步。
  当前就业歧视主要有哪些表现
    长期从事社会保障领域研究的专家学者、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院长、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认为:一个非常客观的事实就是,在中国的就业市场上,90%以上的招聘广告均含有歧视性条款,包括年龄歧视、性别歧视、学历歧视、户籍歧视、地域歧视乃至身体歧视如身高、相貌等等,就业歧视正在愈演愈烈,不立法明令禁止便会损害劳动力市场的正常发育与成长,进而带来更为严重的经济社会后果。同时也会严重扭曲人力资本投资的正常行为如片面追求高学历等,破坏就业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导致人力资本的巨大浪费。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劳动力市场就不可能正常地发育成长,最终必然损害政府促进就业的战略和整个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对“婚姻歧视”的集体抗议
    某地水电工程局10名女工,集体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这些女工,有的两情相笃,有的新婚燕尔,为什么要一纸休夫呢?水电局规定,合同制工人无配偶的才可与企业续签劳动合同。为取得劳动资格,10名已婚女工,只好以提出离婚诉讼的方式,集体抗议“婚姻歧视”。其实在我们社会中,这种歧视又何止一个“婚姻状况”,歧视可谓五花八门,性别歧视首当其冲。据厦门大学调查显示,在相同条件下,女毕业生就业机会只有男毕业生的87.7%。许多招聘会上,不少用人单位打出“只限男生”、“男生优先”的招聘条件。
    在求职者无奈而又苦恼的背后,更多的是企业用人自主权的滥用和社会责任观念的缺失。“这么多人求职,干吗不抬高门槛找一个年轻漂亮、身材高、学历高的秘书呢?”“我们公司不是慈善机构,招女工不是替她养孩子吗?”这些心态无疑使用人单位的就业歧视行为,演变成一种必然选择,进而更加抬高了劳动者的就业门槛。
    全国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劳动法学博士姜俊禄认为,限制女性就业在于女职工与男职工之间在劳动力成本方面存在着很大差异,最主要的是生育问题,女职工在孕期、产假期、哺乳期不能提供劳动(最长可达一年),但是用工单位还要提供工资。此外有孩子的女职工天然地会在照顾孩子以及家庭方面投入比男职工更多的精力,如果从企业经营管理尤其是企业效益的角度,用女职工多的企业就比用男职工多的企业付出的成本高。
  呼吁立法反“就业歧视”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周洪宇2004年3月在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了“关于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的建议”;2005年3月又在第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进一步提出了“关于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的建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肯定了周洪宇的建议,将向全国人大建议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并为防止就业歧视现象采取了四大措施。人事部也对建议中针对公务员招录中性别、身高、乙肝病毒携带者等涉嫌歧视的反映给予重视,向社会公开征求对人事部、卫生部拟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草稿的意见,对录取公务员体检标准作出了重大调整,取消了身高、相貌等外在因素及残疾方面的限制,对乙肝作了比较科学的表述。
    经大量的调查、研究,周洪宇认为,当务之急是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这是因为:
    其一,就业歧视在所有歧视现象中,最为突出,对就业或再就业人群危害最大,是社会矛盾激化的最大隐患。
    其二,就业问题乃民生之本,关系祖国兴旺与发达,不可等闲视之。而我国存在严重就业和再就业压力,面临的就业和再就业形势严峻,就业歧视的种种现象,势必严重扭曲人力资本的正常流动,破坏就业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导致人力资本巨大浪费。
    其三,我国对就业歧视立法存在严重缺陷,尽管我国《劳动法》对就业平等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因无适当的配套制度与之共存,共同发挥作用,客观上确实难以执行。法律的缺失致使就业歧视愈演愈烈,其案例俯拾皆是,过去就业要求(一般职工)高中毕业生,而后是大专生,现在普遍要求是大学本科毕业生,更有甚者,要求研究生学历和学位。
    其四,因歧视导致就业及公务员录用矛盾更为普遍激烈,诉讼增加。
    其五,因就业存在着严重歧视现象,引起社会矛盾加剧给目前我国构建和谐社会造成极大威胁。就业歧视导致诉讼,导致自杀现象、暴力乃至凶杀、爆炸案件常有发生,加剧社会矛盾。
    其六,制定《反就业歧视法》是落实宪法保障人权和公民平等的劳动权利的当然要求,是我国人权平等事业进步的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是我国社会进步的一个客观标尺,是赶上国际潮流的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据《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