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16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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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不能随意断案
萧山区法院首创并试行《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唐伟利

  本报讯 作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整改活动的全省试点单位,杭州萧山区法院日前出台了《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对法院内部的最高审判组织——审判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制度化、规范化。
    《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共16条,对审判委员会的任务、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启动以及工作程序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据悉,该规则在全省法院系统还是第一个。虽然早在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和《人民法院组织法》,都对审判委员会的工作作出过相应的规定,但都比较原则,缺乏具体的规范,因而审判委员会的工作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以前虽然审委会的讨论很热烈,但缺少章法。”曾经参与过审判委员会讨论活动的萧山法院一位法官告诉记者。
    “审者不判,判者不审。”一些法律专家对目前的审判委员会制度是这样描述的。为避免这样的现象,萧山法院在规则中作了相应的规定。该规则第九条明确规定:“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承办人事先应提交审理报告……审理报告应按照审委会与会人员人手一份的数量提交,并在审委会开会三日前提交。”除此之外,法院还要求对于一些疑难案件,审委会成员要列席旁听案件的审理,以便在对案件有全面了解的基础上展开讨论,发表观点。
    审委会在讨论一个案件的定性和量刑等案情的过程中,“实行民主集中制,对议题、案件应当展开充分讨论”。然而如何才能使讨论真正充分,使“民主集中”的结果更真实,这并不简单。“以前讨论时发言没有次序,院长先发话,可能就会导致后来的发言顺着杆子爬,附和院长的观点,从而影响充分讨论,影响公正。”萧山法院院长潘季林直言不讳地指出。为此,该院在规则第11条明确规定了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的发言顺序:先由承办人汇报案件情况,再由分管院领导发言,然后由委员发言,最后才是院长或主持的院领导发言。由此,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院领导的观点影响和左右整个讨论的走向。潘季林说:“在审委会中我只有一票的权力。”
    该院在规则中还明确规定:“审判委员会一般不讨论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此条既进一步促进了审判独立,也增加了法官的责任心。记者从萧山法院获悉,该规则目前还处在试行阶段,并将在实践中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