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15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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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浙江”巨舰待航
  [核心提示]
  在浙江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省委、省政府审时度势,先后提出了“信用浙江”、“绿色浙江”、“数字浙江”、“文化浙江”等发展战略目标。在浙江努力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进程中,有必要努力建设“法治浙江”,将浙江经济社会发展融于法治化的进程之中,建设平安浙江与和谐社会。在当前浙江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率先实现现代化就必须率先实现法治化。
    日前,在浙江省法学会、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联合举办的“建设‘法治浙江’理论研论会”上,与会专家学者对此见仁见智,充分发表了意见。
  本期《看法》特推出活动中几位专家、学者的精辟观点。
    
  关键词 法治中国
  应当提出建设“法治浙江”
    
  彭章衡(三门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有的学者认为浙江不能单独提“法治浙江”,认为只有一个国家才能提法治。我认为“法治浙江”作为“法治中国”的一个组成部分,虽然在国家法律不完善的情形下,目前还不能建成“法治浙江”,但是,我省可以提出建设“法治浙江”。为了同中央保持一致,我省应当提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浙江”。理由是:
    首先,“法治浙江”是一个法治建设过程。我省现在提出“法治浙江”,实际上就是建设“法治浙江”,建设“法治浙江”是一个法治建设过程,不是法治的结果状态。这个建设过程不是几年,十几年就能完成的,需要比较长的时间,至少需要三五十年时间。在这个过程中,浙江直至全国就处在建设“法治阶段”。
    其次,地方事务的立法和国家法律授权的法律具体化可以提前完成。在完善法律的过程中,浙江可以充分利用地方立法权,尽早完善地方事务的立法和国家法律授权的法律具体化。这方面的立法工作可以走在全国的前列,这样浙江可以在法治建设中走在全国前列。
    再次,“法治”的其他条件可以提前具/备。我们提出建设“法治浙江”,就是在国家法律完善的过程中或者完善后,让法治的其他条件尽可能早日具备。目前,除了国家统一的立法、政治体制改革以外,法治的其他方面浙江可以先行一步,早日达到法治的要求,这里面包括法治观念的增强、公民自由和权利的保障、行政机关严格执法、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建立社会信用,使社会平安有序,包括地方立法等都可以提前建设,逐步达到法治的要求,使浙江的法治建设走在全国前列。
    
  关键词 涵义内容
    给建设“法治浙江”一个定义
    
  燕广(浙江省法学会顾问):许多专家、学者认为,“法治浙江”的涵义是可以界定的,大家的看法基本一致:“法治浙江”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治省进程,提高全省法治水平,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的重大举措;“法治浙江”是指在丰厚法律文化基础上的良好法律制度覆盖整个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各领域并保持其理性运行富有浙江地方特征的社会文明状态;“法治浙江”是动与静、过程与目标的统一。首先“法治浙江”是个动态过程,是建设中的“法治浙江”,是经过若干发展阶段从低级文明走向高级文明的法治化社会的一部分。其次,“法治浙江”是高级的、相对独立存在的社会法治形态,是我们为之奋斗的目标,有其特定的标准和要求,现在还相距甚远,通过“法治浙江”建设的实践,逐步达到高级法治形态的“法治浙江”的目标。我们主张应把“法治浙江”定位在建设过程中的“法治浙江”,这样才更有现实实践意义。
    “法治浙江”内容应是共性和个性的结合与统一。“法治浙江”的共性内容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有共同的内容。包括有全国统一的法制,有需要解决的共性问题,有共同的法治建设环节和程序,有共同的法治环境和条件。许多专家指出,建设“法治浙江”应具有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有高水平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并在法治建设中发挥作用,实行依法行政,坚持司法公正,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文化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正确处理好权力与权利的关系,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等;其次,世界各国凡是法治国家都有许多共同点和共同性要求。因此,应在立足国情基础上,借鉴外国法治经验。
    “法治浙江”的个性内容是指在各个国家的法治建设上,在同一国家法治建设的不同发展阶段,在同一发展阶段各个不同地区的民主、经济、文化、法治状况及解决的主要问题或侧重点都存在着一些不同特点或个性,这是必然的,表现出一种法治与另一种法治的差别性。
        
  关键词 法律文化
    给建设“法治浙江”一个切入口
    
  陆剑锋(浙江省法学会秘书长):实现法治,基本前提有三:一是具备系统的法律制度体系;二是这种法律制度体系作为民众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而被司法执法主体奉为权威;三是国家和社会民众普遍对这一制度体系产生依赖。
    对照我国(包括本省)改革开放以来的实际,立法已经取得重大成就,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法律框架已初步形成,有法可依的问题基本解决,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社会民众从制度之外对执法司法施加影响的问题则相对突出,由此表明,大力培育先进的法律文化已成为推进“法治浙江”建设的一个切入口。必须以先进的法治文化,取代旧的人治文化、人情文化和熟人文化。
    法律文化是人们行为规范的主流观念,是一种价值取向,是法律受到尊重的社会心理基础,它对法律的形成起着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的作用,且在法律实施的各个环节全方位地发挥作用。
    培育先进的法律文化,要从我国国情省情出发,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大力发展法学教育,繁荣法学研究,建设法律职业共同体,深化普法教育,创新法制文艺,充分运用这些有效载体把继承发扬民族优秀文化与借鉴国外的有益成份结合起来,形成与建立“法治浙江”相匹配的法律文化,主要是人权观念、有限政府观念和法律至上观念,核心是树立对法律的信仰。
    
  关键词 执政能力
    “法治浙江”提高党的执政能力
    
  陈柳裕(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必须增强法制观念,善于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不断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把法制保障提升到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更高层面。
    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作为党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作为党执政的基本方式,都体现了我们党崇尚法治、反对人治的法治精神,都是为了实现我们党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都是为了践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因此,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是高度统一的。党只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才能树立法律的权威;执掌国家权力的共产党人只有依法行使职权,依法治国的各项
    工作才能在各个部门、各个地方和各个层面顺利推进;我们党只有始终不渝地坚持依法执政,依法治国方略才能在我国最终实现。
    我们认为依法执政是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要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就要切实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只有坚持依法执政,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坚定不移地推进民主法制化进程,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才能更好地赢得群众的信赖和支持,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在“法治浙江”的制度设计中,依法执政、提高执政能力应当是一个重要内容。
    
  关键词 市民社会
    “法治浙江”要求政府转变职能
    
  陈信勇(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按照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确定的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从严治政、依法行政的目标,严格依法办事,依照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真正把政府职能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当前就是要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发展和规范市场中介组织,深化企业改革,建立健全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营运、监督体系,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加快培育要素市场,在政府行政管理的各个方面都体现出“依法、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权力必须受法律制约,同时还建立并实行了对滥用行政权力造成损害的救济措施和对行政违法责任人追究的制度。国家在浙江的各级司法机关依法享有独立的审判权、检察权,严格依法办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尊重和保护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全省应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和检察官、法官队伍,切实保障国家法制的统一实施。
    西方法治实践表明,市民社会与国家的二元互动关系是导致法治生成和发展的根本因素,并构成法治的基础和界限。随着我省现代化建设的全面推进,社会发展将越来越呈现多元化、复杂化和异质化状态,我们应当审时度势培育一个健全的市民社会,即通过推进中国社会主义市民社会与国家的二元化进程(小国家、大社会),来实现权力、权利和义务的有效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