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执法行为是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
●最近,省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夏宝龙针对全省政法系统在执法活动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提出: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 ●从全国来看,在刑事司法活动中所暴露出来的严重问题之一就是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粗暴侵犯,也是对法律的肆意践踏,它可能将几代人努力建立起来的现代司法理念毁于一旦。 本期嘉宾 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 陈柳裕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处副处长 连斌 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童松青 【新闻背景】
男子屈打成招含冤300天 两年半前,云南丘北县农民王树红被疑强奸杀人,因此被羁押达299天。在真凶归案后,重获自由的他已经成为一个残疾人。2005年4月8日下午,法院公开审理了当年办理此案的3名丘北县公安民警,起诉罪名是涉嫌刑讯逼供。据悉,由于案情影响重大,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派人前来关注审理。 唐山7民警刑讯逼供案宣判 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开发区分局原局长王建军、原副局长杨策因犯刑讯逼供罪,日前分别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唐山市刑警支队一大队原大队长聂晓东、原副大队长张连海、原侦查员宋金全,南堡开发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原大队长卢卫东、原教导员黄国鹏同时被判犯刑讯逼供罪,免予刑事处罚。 【新闻链接】 [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公安部2003年9月出台公安机关办案程序规定,明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规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是公安部首次在执法程序中明确排除非法证据的效力,符合保护人权的要求,是一重大的制度进步。 [疑罪从无] 疑罪从无,是我国现行刑诉法规定的一个重要原则。是指诉讼过程中,先推定被告人无罪;要证明其犯罪,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对那些既不能排除其有罪,又不能排除其无罪的疑案,则应作出无罪判决。 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为了追求客观真实和不放过一个罪犯,往往疑罪从有、从轻、从挂,即使这个证据并不确实、充分,司法机关也要定其有罪(只是从轻处罚),或者索性把案件“挂”起来,导致超期羁押。 疑罪从无,要求公安机关不能只重口供,必须加大对证据的采集与评估,一定要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不放过任何疑点;要求法院在审理后有罪定罪、无罪放人。 [明镜周刊] 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刑讯逼供是个老问题,往上可追溯到古代的刑吏老祖宗那里,可谓是历史悠久了。新中国成立后,立法严禁刑讯逼供行为,但刑讯逼供行为还是不断发生。请嘉宾谈谈其中的根源何在? 陈柳裕 刑讯逼供是一个很老的话题,要追其根源却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这里既有古代封建社会遗留的专制遗风,又有现代的法律体制问题。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刑事立法、政策和历届政府都严禁司法人员刑讯逼供,但由于我国现行的刑事立法对无罪推定的不完善,以及司法机关单纯地追求破案率、司法人员的素质等原因,使得刑讯逼供行为屡禁不止。 童松青 首先是在观念上存在问题。封建传统文化一直影响着现代执法者,公共权力机构只要行使权力就居于正义立场,牺牲个人的利益是小,服从国家利益才是大。所以直到现在为止,还有不少群众认为坏人是不需要律师帮他说话的,律师帮“坏人”说话是不正义的。其次是制度设计上存在问题。侦查机关片面追求破案率,为破案不惜采用各种手段达到目的;羁押嫌犯的看守所由追查机关自己看管,导致无人监督;侦查阶段缺乏公开手段,大部分诸如盗窃、抢劫等刑事案件是不涉及国家机密的,除了破案技巧之外其余程序完全可以公开,对媒体公开、对律师公开,有监督就可以杜绝一部分刑讯逼供。如果长期不公开,破案技巧就会演变为单一的刑讯逼供。 连斌 我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口供的案件不敢捕、不敢诉、不敢判的现象普遍存在,以至于侦查机关往往将“突破口供”作为破案最直接有效的手段。这就难以避免一些素质低下、作风粗暴的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手段逼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 其次,在侦查活动中缺乏有效的事中监督。我国刑事侦查模式是一种全封闭的秘密侦查,侦查机关享有的权力非常广泛,并辅之以剥夺人身自由为主的强制措施,而犯罪嫌疑人所能享有的律师帮助权相当有限,与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地位极不平等,完全处于被动受讯的弱者地位。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只享有批准逮捕、立案监督等事后监督权,而对于侦查活动过程缺乏有效的事中监督手段。 我国还没有完全确立无罪推定原则,严格地说刑诉法第12条只能称之为“法院统一定罪原则”,无罪推定的核心内容是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只有真正免除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的义务,才能从根源上杜绝刑讯逼供的现象。而刑诉法第93条仍然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提问的义务,这就为刑讯逼供现象的产生提供了基础。 [明镜周刊] 我们都知道,刑讯逼供多发生在案件证据不足的时候,它可以减少办案人员艰难侦查的步骤,这样办案就简单多了。难怪有人说,刑讯逼供的案件百分之八十还是正确的,冤假错案毕竟是少数。那么,刑讯逼供的危害究竟是什么? 童松青 如果我们允许刑讯逼供存在,那么带来的后果就是一方面案件的侦破率提高了,同时另一方面又有一些无辜的公民遭殃了。刑讯逼供是对司法程序的破坏。没有程序公正,哪来的实体公正?刑讯逼供就是违反了程序公正。在辛普森案件中,老百姓眼里很明显的杀人犯也被判无罪,关键就是警察取证违法,法庭对这些定罪证据拒绝采用,最后只能无罪释放。证据学中的“毒树之果理论”还是值得我们思考的,违反司法程序的行为就像种下一棵毒树,你想让这棵树所结的果子没有毒吗?不可能! 连斌 刑讯逼供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粗暴侵犯。那种认为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毕竟是少数,大部分是正确的说法,显然是“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观念的翻版。冤假错案对于全社会来说是极少数的,但对于当事人来说却是百分之一百的不公正。刑讯逼供破坏了程序正义。一个由于刑讯逼供所致的冤假错案可能造成极大的社会影响,可能将几代人艰辛努力建立起来的现代司法理念毁于一旦。 陈柳裕 我认为,刑讯逼供的一般危害是众所周知的,但深层次的危害却是需要我们的立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去思考的。深层次的危害是破坏了国家的立法理念,破坏了国家正常的司法秩序,使老百姓对国家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怀疑和对抗,最终使国家制度产生危机。 [明镜周刊] 从以上嘉宾的谈话中,我们知道刑讯逼供行为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的危害极大,必须加以遏制。那么,怎样才能有效地遏制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呢?目前法学界有“律师在场”、“全程录像”、“举证责任倒置”等建议和做法。请嘉宾谈谈各自的看法。 连斌 基于当前的刑事诉讼制度和现状,对刑讯逼供的遏制应当采用打防结合。除了预防为主的方法,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加强对侦查活动的事中监督,如当前学者和司法界都提出的“讯问时律师在场”、“提请逮捕时提交讯问过程的全程录像”、“举证责任倒置”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能缓解这一现象。但要真正杜绝这一现象,必须从改革当前刑事诉讼制度入手,主要包括: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赋予律师充分调查权,保证犯罪嫌疑人获得更充分的律师帮助权;逐步推行以取保候审为主的强制措施体系等等。 陈柳裕 要从根本上解决刑讯逼供这一恶疾,我觉得还是要从制度上着手,我认为,我国可以借鉴国外好的刑讯制度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一套从“零口供”到“证据程序审查”以及“刑讯逼供必纠”制度,使刑讯逼供行为成为“无效行为”。 童松青 我认为,侦查阶段律师在场是个馊主意,律师没那个时间和精力陪着审嫌犯,而且弄不好会有更多律师被捕入狱,我看头脑清醒的律师是反对这一制度设计的。全程录像是个办法,不过成本太高,一个案子审下来,录像带一大叠了。要顺畅地解决这些问题,我认为有一个好方法,就是把看守所这个代为看管犯罪嫌疑人的地方交给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不管案件破不破得了,他们的职责是保证嫌犯的安全,出了问题拿他是问。这样一来,每次提审之后司法行政机关就要查看一下嫌犯是否有皮肉损伤,一旦发现,他就要记录在案,甚至拒绝接受。而且只要羁押期限一到,他就放人,否则就追究司法行政机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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