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25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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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去时蛮好的 出来时已残废
两储户起诉银行安全防范不力
本报记者 朱乔夫

  5月23日上午,一名左眼失明、脸上带着刀疤、跛着右腿的男子走进了本报接待室。去年6月,这名男子和他的学生在银行的储蓄大厅里被人砍伤,案子至今未破。
  他叫虞田强,是余姚市飞力鞋业服饰有限公司的员工。在捡回一条命,并在病床上艰难地度过将近一年后,他将交通银行宁波分行余姚支行告上了法庭,提出向银行索赔损失。
    
  五把马刀砍翻两人
  去年6月3日中午,因为虞田强以前的学生要去昆明做生意,需要借2万元钱,而他自己也正好要去取钱,虞田强就向交通银行宁波分行余姚支行(以下简称余姚支行)预约,下午去取款20万元。下午4点左右,虞田强开车带上学生吕奇峰前往余姚市南雷路的余姚支行。
  大约4点半左右,两人从支行的西门入口处进入营业大厅的2号窗口办理手续。虞田强回忆,当时,营业大厅里储户较少,也没有保安人员值班巡逻,而且,虞田强还记得很清楚,当时2号窗的工作人员动作比较慢,20万元钱大约弄了10分钟左右才全部点清,并放在了窗口。而虞田强则将工作人员递出来的取款单拿在手上,开始填写自己的姓名。
  当虞田强的“强”字还没有填好的时候,吕奇峰突然说了一句:“虞老师,不对!”虞田强一惊,下意识地转了一下头,突然发现银行西门入口处,5个小青年手举闪闪发亮的近70公分长的马刀高喊着冲进了营业大厅。
  其他储户见状,纷纷惊叫着四散逃命。由于2号窗口离西门入口处最近,5名持刀歹徒冲进大厅后几乎直扑虞田强和吕奇峰。吕奇峰惊叫一声:“老师快跑!”同时将尚没有完全回过神来的虞田强推了一把,吕奇峰当场被歹徒一刀砍中了手臂。随即,吕奇峰奋力向西门逃命,两名歹徒对其穷追不舍,在吕奇峰尚未逃出西门时,就被乱刀砍倒在地。而在此时,另外3名歹徒则在营业大厅对尚未逃出的虞田强给予了重创,虞田强头部中刀。
  眼见着突发的变故,虞田强发现情况不妙了,因为他边逃边四处张望,营业大厅根本没有保安的身影,柜台里面的银行工作人员也没有拉响警报之类的信号,倒是5名歹徒在肆无忌惮地挥舞着马刀。
  治疗一年已无分文
  等到虞田强和吕奇峰醒过来,事情都已经过去好几天了,两人奇迹般地捡回了一条命。事后得知,两人是因路人报案而被赶到的110民警送到医院抢救的,而余姚支行尽管有多名工作人员亲眼目睹了这场惨剧,却不知为何没有采取任何报案或者抢救伤者的行动。
  两人虽然性命无恙,但均已身受重伤。尤其是虞田强,被余姚当地医院以及浙一医院诊断为左眼球破裂、肠破裂、右坐骨神经损伤;吕奇峰则右肱骨骨折、左桡神经损伤、右尺神经损伤。现两人伤势虽然已经治疗完毕,但虞田强左眼已失明,右下肢肌肉严重萎缩,只能借助拐杖行走。而吕奇峰双手的部分手指也已经没有触觉,握力受到限制,不能提携重物。
  今年4月份,经浙江法会司法鉴定事务所鉴定,虞田强左眼构成10级伤残,右坐骨神经构成4级伤残;吕奇峰的双手构成9级伤残,两人不但身体上遭受重创,精神上也遭受了巨大的伤害。
  两人认为,他们所遭受的伤害是因为银行方面没有在其营业场所采取维护、及确保储户安全的措施而造成的,银行方面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故两人已聘请律师,于今年4月26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余姚支行承担先行赔偿责任,共计赔偿两人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60多万元。银行方面表示,他们对于虞田强和吕奇峰的遭遇非常同情,但这是一起刑事案件,理应在破案后才能涉及民事赔偿的问题。
  银行方面还认为,他们并非是加害人,虞田强和吕奇峰受到的伤害与银行无关。
  依法诉讼为讨说法
  该案原告的代理律师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孔夏雨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同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也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孔律师还说,1997年10月5日公安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国有企业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第11条也有相应的规定:国有企业保卫工作应以易发案和要害部位为重点,采取定时巡逻与固定目标守卫相结合的方式,要保证24小时有人值班巡逻。保卫管理人员要直接参与生产现场管理和防范。
  目前,余姚法院已经受理此案,不日将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