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18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看法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开发商拖欠:不容忽视的死角
  [核心提示]近年来,举国上下对拖欠民工工资的行为穷追猛打,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特别在建筑业,政府制订了一系列政策以保证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但是,有调查发现,不少建筑商拖欠民工工资的原因却在于开发商拖欠建筑商的承包款,专家把这三者之间的关系称作“链条”。那么,这根“链条”该如何解呢?本期《看法》请相关专家来谈谈他们的看法。
    
  本期嘉宾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汤达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叶向阳
  浙江省劳动监察总队 王根生
    
  新闻背景
  “板子”该打在谁身上?
  目前,建筑商状告开发商拖欠工程款的案件越来越多。建筑商叹苦经:开发商不给工程款,我们就没法给民工发工钱,到时“板子”却是打在我们身上的。
  前不久,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台州的一家房地产公司对簿公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700多万元。
  长城公司在诉状中称,台州海湾浪琴花园项目经过招投标,2002年6月双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从2002年8月开工,去年3月底竣工。经工程造价部门结算,工程总造价为4400多万元,依照合同,发包人应支付工程结算总价的95%,即4200多万元。但直到长城公司起诉,发包人只陆续支付了3490万元,还有1700多万元没有支付。
  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工程的相关负责人说,打这场官司实属无奈,他们曾多次催讨,但房地产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这笔由他们垫支的巨额工程款。这已经造成了公司没法足额支付民工工资——就在去年,长城公司还为此被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处罚过。这位负责人说,在业内,像长城公司这样处于“夹心”两难境地的建筑商不少,要不到垫支的工程款他们就无法保证民工工资的支付,还损害了自己公司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形象。他呼吁有关部门在重视为民工讨薪的同时,是不是也能对建筑商的尴尬境地有所关注?
  (陈卓)
    
  关键词 社会责任
  [明镜周刊] 在建筑领域,开发商、建筑商、民工三者之间环环相扣。民工工资最终产生于所建工程的价值之中。让民工按时足额拿到赖以生存的工资,首先是开发商和建筑商的社会责任。
  汤达金 据调查,各地拖欠民工工资的案件,大约80%发生在建筑领域。这里面,有开发商的原因,有建筑企业的原因,也有包工头个人的原因,但大多数是由于开发商拖欠工程款造成的。而形成拖欠工程款的原因又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一是开发商行为不规范,一些项目超计划超规模挪用工程资金,造成了大量的工程款拖欠;二是建筑市场不健全,搞垫资、压价、回扣、层层转包等不正当竞争,形成拖欠;三是由于建筑企业内部机制和管理因素,造成工期拖延没有交清全套资料等,给业主拖欠工程款提供了借口;四是民工法律意识不强,很多民工认为只要干一天给一天工资,没必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当发生欠薪事件时,有的民工甚至连工地地点、项目名称、承包公司和法人等基本情况都“一问三不知”,更不知向哪个部门投诉、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
  干活给工资,不仅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律责任。因此,建筑企业、包工头首先有义务按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同时业主、开发商也有责任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地将工程款支付给建筑企业、包工头。
  切实、妥善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不仅关系到千百万民工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建设“平安浙江”、构建和谐社会,关系到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这是一项严肃的极其重要的政治任务和政治责任。
  叶向阳 当前建筑行业拖欠民工工资现象突出,一是建设单位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的现象较为普遍,造成层层拖欠,最终影响到民工工资的兑现;二是劳动关系秩序的建立尚不完善,对大多数民工来说,其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中完全处于被动、弱势的一方,签不签劳动合同完全由用人单位说了算;三是建筑工程层层转包等行业惯例还难以完全破除,国家虽明令禁止转包等行为,但实践中规避现象还很多;四是建设工程的资金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计划部门在工程立项审批时,对建设单位的自有资金缺乏考究,审计部门也只对建设项目开工当年的资金情况进行审计;由于对工程资金缺乏监管,极易导致拖欠民工工资的现象。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惟有针对“工资拖欠链条”的各个环节,对症下药,多管齐下,才能有效解决民工工资拖欠顽疾。
  王根生 据统计,2003至2004年,通过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处理的建设领域拖欠民工工资案件中,虽然直接因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而导致拖欠民工工资案件的比例不到10%,但这类案件往往涉案金额大。例如,在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的所拖欠民工工资中,这类案件占追回总额的76%左右,而且呈现出群体性、突发性特征,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政府要加强市场主体的诚信制度建设,培养和提高建设领域各市场主体的社会责任意识。建设领域的特殊性,决定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作为市场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才能进入这个市场。政府应当在市场主体的资质颁发、资质等级评定等方面与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被拖欠等违法行为直接挂钩,加强市场主体的诚信制度建设,对存在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和存在拖欠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采取严厉的制裁措施,使其退出建筑市场。另一方面,政府要大力支持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更加注重和珍惜社会信用、社会形象,从而提高市场主体的社会责任意识。
    
  关键词 司法责任
  [明镜周刊] 建筑业拖欠民工工资的原因除了一些黑心的包工头外,有许多是开发商拖欠建筑承包款引起的,这种链条债务的最终受害者之一是民工。那么,司法机关在裁决开发商拖欠建筑承包款案件时,是否应当从时间和实体上考虑民工的利益?
  叶向阳 从司法实践来看,当前诉诸法院的拖欠民工工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欠薪主要发生在劳动密集型行业,如建筑、餐饮、制衣等,其中建筑行业拖欠民工工资最为严重,几乎占了被拖欠工资总数的7成以上;二是每年年底到次年年初是欠薪的高发期;三是用人单位有钱不给故意拖欠的毕竟少数,大多数是由于工程层层转包、工程款不到位等原因连锁反应所造成的。
  王根生 要提高治理效率,完善解决在建设领域拖欠民工工资问题上,政府与司法(准司法)机关之间有效的程序性制度。切实加强政府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工欠薪问题的执法能力,尤其是快速处理能力。建议赋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对欠薪的用人单位的财产实行暂行扣押或者财产保全的权力,克服欠薪者逃逸后不能及时保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益的程序性缺陷,也能避免欠薪者转移财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民工欠薪快速反应处理机制,加强同司法(准司法)机关之间的配合,建立欠薪突发事件的快速受理、快速查处、快速处理、快速执行的“绿色通道”,切实提高对欠薪突发事件的快速处理能力。
  汤达金 从法律上说,不管是业主还是建筑企业、包工头,谁拖欠就要追究谁的责任。当民工一方就拖欠工资问题向法院起诉,对建筑企业主张自己的权利时,法院应当及时依法受理,并依据适当向弱势群体倾斜的原则,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作出较有利于民工的裁判。当建筑企业、包工头等因业主拖欠工程款,与业主打官司时,法院也应当充分考虑到该案件能否及时裁决,能否依法维护建筑企业、包工头一方的权益,直接关系到广大民工的工资能否得到及时支付的问题,从而依法及时作出裁判。
    
  关键词 建章立制
    [明镜周刊]  目前,建筑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制约措施已初步建立,如工资保证金制度。但是,遇到因开发商拖欠建筑承包款而导致民工拿不到工资的情况时,是否可以建立一种制度,使拖欠民工工资案件能一追到底。
  汤达金 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应从建章立制入手,这也是当前的主要抓手。如制订、实施《建设工程担保保证实施办法》,采取以投标人投标担保、承包人(或建筑企业)履约担保、业主支付担保为主要内容的担保方式,制约和规范承包人(或建筑企业)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和业主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制订、实施《建筑企业动态管理办法》,严格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禁止有拖欠民工工资的企业进入建筑领域,禁止其参加投标、承包项目等;建立拖欠民工工资的社会公布制度,将拖欠民工工资的所有企业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立健全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同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民工工资的,除责令限期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外,还应责令加付拖欠工资总额50%至一倍的赔偿金,以加大对拖欠民工资行为的惩处力度。
  叶向阳 我认为,应当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人工费保证金制度,即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可按照不低于人工费总价的50%办理人工费担保;施工中一旦发生人工费拖欠,经核实后,可直接从责任方的担保费中支付。同时建立企业不良信用档案,设置企业准入门槛。对严重拖欠工程款的企业,行政应发挥主导作用,通过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在案,限制其参加开发用地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等,以规制其拖欠行为;对建筑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违法挂靠和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企业,造成拖欠民工工资,引发民工上访的,要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王根生 要明确维护建设领域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其中涉及的各部门、各方面、各项工作,都是有机联系、相互制约的,都是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整个链条上的环节。各主体之间要着眼整体、注重系统,形成共同参与维护建设领域民工工资权益的内向型联动实体和程序机制,开展工作。而且,建筑市场上各个主体都应当是法律上的责任主体,任何“独善其身”的做法都是不可能和不现实的,他们之间的关联是密切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