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18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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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警报”
——姐妹们维权难
本报记者 陈卓/文

  日前,我省有关部门对妇女权益保障进行了相应的调查研究。从这次调研的情况来看,虽然妇女在法律上取得了与男性平等的地位,但现实中远没有获得与男性同等的社会地位和权利,不少女性仍然对婚姻、对家庭有比较强的依赖性。
  我省各级法院在审判过程中,贯彻相关法律确定的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将妇女作为弱势群体,审理离婚案件时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依法照顾女方,依法支持过错损害赔偿、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继承权等。法院还与妇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妇女维权合议庭”,邀请妇女或有经验的妇联干部为人民陪审员。
  但我们也发现,在妇女权益保障的审判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暂时解不开的难题,而这E譥些难题,也恰恰是妇女同胞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时需要注意的。
    
    问题一:侵权事实取证难
  怎么证明他打了我?
  家庭暴力,通常在家中或者非公共场所实施,隐蔽性强,收集证据有相当的难度,第三者插足导致的离婚案件也存在同样问题。所以,多数以此为由提出离婚或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当事人,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
  案例:这对夫妻的离婚官司,是由女方先提起的。小芳在诉状中说,自己没有工作,一次严重的车祸让她住了2次院、动了6次手术。但就在她出院一个星期的时候,丈夫晓伟就因为生活上的琐事殴打她。一次是面部被踢肿,一次是遭到毒打后眼角被缝了7针,她还用了“百般虐待”这样的词。
  小芳觉得自己出车祸以来,晓伟非但不关心照顾,反而不断地虐待甚至遗弃,多次用家庭暴力摧残自己。所以,她不仅要求离婚,还要求晓伟赔偿10万元。
  可晓伟却说,虽然两人有吵闹,但夫妻感情还算可以。小芳出车祸后,他尽力照顾,根本没有虐待、遗弃、家庭暴力的情况。他说,小芳眼角的伤是那次两人吵架后小芳跑下楼时扭了脚撞在墙上形成的。晓伟还觉得,两人关系没有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
  庭审中,两人都拿出了自己的证据,还有证人证言。但法院虽然判决准予离婚,却终因证据不足,没有认定小芳提出的晓伟有虐待、遗弃、家庭暴力等行为。最后,法院考虑到小芳出车祸后体质较弱,生活有一定困难,除在财产分割时作了有利于小芳的判决外,还要求晓伟一次性补助给小芳5000元。
  难点:法院虽然作出了照顾小芳的判决,但这是基于她生活困难和身体有病的状况,而不是因为小芳提出的家庭暴力。事实上是因为小芳提出的证据并不充分,最终没能让法院认定那部分赔偿。
  寻找适当的证人,是这类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中的难事。证人若是受害方亲朋好友,其证明力就相对较弱。但另一方面,像这类夫妻间的事情,不是亲朋好友一般又比较难知道。家庭中孩子也许目睹了这些经过,但因为其年龄较小,又容易因对其中一方的依赖、亲近而产生倾向性意见,其证言的证明力也很有限。
  近年来,因家庭暴力(包括软暴力: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导致的离婚案件、人身伤害案件不断增多。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了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第一条,也对家庭暴力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但从目前的审判实践来看,相应的保障措施并不到位,使法律难以落到实处。另一方面,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重在预防,而不是制裁,可法院审判却很难实现预防。
  偷拍他的“丑事”行不行?
  案例:琳琳和阿强结婚的时候感情还不错,但有了儿子之后的第三年开始,问题来了——阿强和别的女人好上了。渐渐地,夫妻俩的关系越来越差,和好无望。
  琳琳听别人说:如果夫妻中一方有婚外情,离婚时法院会多照顾另一方的要求。于是她长了个心眼,在自己家里的床头安装了监控探头,结果真抓到了丈夫的“丑事”。
  琳琳要离婚,阿强不肯,两人闹到了法院。琳琳说阿强有婚外情,阿强矢口否认。这时,琳琳拿出了探头拍到的“证据”,阿强才不得不承认。之后,阿强几乎答应了琳琳的所有要求,特别是在财产分割上,除了一些家电各自拿走外,现在居住的那套房子归了琳琳,琳琳一次性补偿了阿强一些钱。两人最终调解离婚。
  难点:在诸多涉及婚外情的离婚案中,这是个比较特殊的例子——女方“多了个心眼”拿到了“证据”,但更多的是无法提供有力证据来证明对方的婚外情,找证人更是几乎不可能了。
  但法官也指出,琳琳的这种取证方式并不提倡——以偷拍、偷录等方式取得的证据材料的合法性,在理论和实践上一直存在争议。相关法律人士认为,如果拍录像的“取证”过程不是发生在自己家里,而是非法进入他人屋室,那更是一种违法的行为,还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侵害妇女权益案件的证据难以保存,同时,一些秘密取证手段的合法性又难以得到法官认同,让不少女性维权艰难。
  问题二:过错赔偿数额确定难
  他在外面有了私生子,该赔我多少?
  案例:10多年前,李萍和杨丰结婚,还生了个女儿。10多年后,李萍起诉到法院,要和杨丰离婚。李萍说,杨丰平时很少关心家庭,还和别的女人同居,也生了一个女儿。李萍请求法院判令女儿由她来抚养教育,杨丰每月承担抚养费600元直到女儿可以独立生活为止。她还向杨丰索赔4万元的精神抚慰金。
  李萍起诉时,杨丰已经和家里人中断了联系,下落不明,也没有答辩。
  经法院查明,杨丰确实与其他人同居,生了一名非婚生女;而且,杨丰还曾因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法院最终判定,准予两人离婚,女儿随李萍生活,杨丰承担抚养费。另外,法院还酌情支持了李萍的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判决杨丰赔偿李萍精神抚慰金2万元。
  难点:在这个案件中,法院适用了过错责任赔偿——对于有充分证据证明离婚中的一方有婚外情、家庭暴力等过错行为的,判决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但在很多时候,确定赔偿金额的大小并非易事。
  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居住、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情况下,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没有明确规定赔偿的性质、数额等。所以,这往往需要法官根据其道德观、经验以及赔偿方的承受能力等作出判断。而各地区经济、文化等状况的差异,也使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不好把握。
  问题三:夫妻财产分割难
  就这么套小房子,我和他都没钱,怎么分?
  案例:冯华和王丽结婚50多年了,已经80多岁的冯华却提出要离婚。冯华认为,当初因为环境特殊,两人在没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勉强结合。婚后两人性格不和,时有争吵,已经分居了20年。此前,冯华曾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被驳回了,现在他再次起诉,并要求分割两人共有的那套住房。
  庭审中,王丽也认为两人在经济、生活上已经没有往来,同意了离婚。
  但这个看起来水到渠成的离婚官司,却在财产分割上遇到了难题——两位老人都想要那套住房,又因为都是靠退休金维生的,便都只想支付较少的补偿,所以一直谈不拢。
  一审法院只能判决两人各占产权的50%,并划分使用权:大房间归冯华用,小房间归王丽用,厨房、客厅、卫生间由双方共用。两人不服,于是这场离婚官司打到了二审,关键问题还是房子。
  后来,王丽在子女的支持下拿下了这套房子,一次性补偿给了冯华几万元。
  难点:法院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经济条件较差的离婚当事人,只有一套小的住房,双方都没有其他住所,房子难以分割。在农村,由于宅基地审批的限制,离婚分割住房也相当困难。
  另一种情况是,一些人在起诉前毁灭证据、隐藏财产,另一方又举证困难。特别是经济实体如公司等,只由一方经营,有多少财产、多少债务很难查清,这也给法院处理带来一定难度。在这种情况中,往往女方认为男方有较高的收入和存款,但却始终无法拿出有力的证据。有这样一个案子,已经历时7年,经过一审、二审、再审,至今女方当事人还在申诉。当地党委、政府、人大都十分关注,审计事务所也曾介入调查,但就是查不清家庭财产,所以至今不能了结。
  (感谢省高院研究室给本文理论支持,以上案例均由杭州市江干区法院和萧山区法院提供,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专家为妇女维权支招
  首要的是完备立法,增强有关妇女权益保障法律的操作性。有专家建议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成立家庭暴力防治委员会,各级政府成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并结合公安、教育、卫生、社区、司法等相关单位,共同维权。
  目前,因实施家庭暴力而受处罚的很少,当事人报案,警方一般是现场处理。专家建议,应当加大干预力度,比如把施暴人带回公安机关讯问并作笔录,或者对受害人进行体检,留下证据,可以对施暴人产生一定震慑作用。
  另一方面,加强各部门协调与合作也是必不可少的。有关专家认为,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不能只停留在她们赢一两场官司上,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从预防、打击和遏制、救助、服务等各个环节,加大工作力度,形成一个有效的社会化妇女维权机制。
  在这次调研中也发现,有些涉权案件的发生与家庭经济出现困境有关。所以专家认为,全面提高妇女地位和自身素质是实现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目标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