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17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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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权屡上公堂 残疾女终获补偿
吴庆生

  朱女士是温州市的一名残疾女工,去年6月被工作单位辞退后,开始走上了近10个月的维权路。目前,此案经法院一审、二审后尘埃落定,朱女士与工作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获得了相应的经济补偿。
  1984年,朱女士由民政部门安排进入温州市摩托车用品厂工作,后即在家待岗。1993年,厂方为朱女士办理了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并为其缴纳了保险费。1998年,该厂进行了改制,但职工的劳动关系及福利待遇保持不变。2001年3月后,朱女士先后和厂方达成了口头和书面停薪留职协议。停薪留职期满后,朱女士于去年5月17日回厂上班,但未签订劳动合同。当月29日,朱女士因左手臂拉伤住院治疗。可在第二天,她却被单位以无法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
  为此,朱女士于去年7月向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确认工厂单方解除其劳动关系的行为无效,并应补发其工资和补缴1994年度养老保险费。而企业则称,去年5月17日,朱女士应厂方要求回厂工作,试用期间是因为没有工作能力而被辞退。
  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决,支持厂方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的决定,厂方应一次性支付朱女士病假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共计1.8万多元,并应为她补缴1994年度养老保险费。
  然而,摩托车用品厂不服该裁决,将朱女士告上了法庭。今年1月5日,鹿城区法院开庭审理这一劳动争议纠纷案,朱女士的10多名残疾工友到庭参加了旁听。1月27日,法院作出判决,厂方与朱女士终止劳动关系,并应支付朱女士经济补偿金1万多元及在岗和病假工资400多元,朱女士的1994年度养老保险费由厂方负担。
  此案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并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近日,温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经合议庭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厂方与朱女士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厂方支付朱女士经济补偿金、在岗工资、病假工资共计1.5万多元;厂方给付并由朱女士补缴1994年度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