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判背后深挖枉法裁判 检察院从民事错案中挖出渎职犯罪
福建省检察机关办理一起民事抗诉案并从中深挖出民事枉法裁判案,在龙岩市法院系统产生了很大的震动。通过这起案件,龙岩市两级法院进一步加强了对自身的监督,自觉纠正了一批判决不公的案件,赢得了人大好评。 不公正判决引起强烈反应 1992年,张益荣承租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湖二村委会的厂房,与李亿民合伙成立了龙岩市兴隆化工厂。为帮助张益荣获取科技扶持资金,湖二村党支部书记张汉奎未经村集体讨论和授权,就以湖二村经联社的名义与张益荣签订了厂房折价入股协议,造成张益荣与湖二村联营办厂的假象。兴隆化工厂倒闭后,1999年1月,湖二村委会起诉要求张益荣、李亿民归还租赁的厂房。张益荣、李亿民以厂房系湖二村折价入股与其联营办厂为由,拒不归还厂房。龙岩市新罗区法院和龙岩市中级法院均判决:入股协议无效,双方租赁关系终止,张益荣等人应将厂房返还给湖二村委会。然而,2001年11月龙岩市中级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时,却认定湖二村经联社将厂房折价入股兴隆化工厂的行为是有效的,于是作出判决:撤销原判决,驳回湖二村的诉讼请求。该案再审改判后,湖二村村民反映强烈。 检察机关抗诉监督不公判决 2002年12月23日,湖二村委会向龙岩市检察院提出申诉,龙岩市检察院依法对此案立案审查。市检察院民行处经办此案的检察官认真审查了此案的一审、二审和再审卷宗材料,结合新罗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疑点,走访了湖二村村民和相关部门,查出了此案再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的问题:一是1992年7月15日联营双方签订的集资协议书所盖的印章,肉眼即可看出是先盖章后填写内容,而且法定代表人没有签字。另外,联营办厂涉及全体村民利益,没有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因此私自盖章应属无效行为;二是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证资金核定书及明细资料中所核定的湖二村出资44万元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湖二村除了诉争房产外,没有其他任何出资。村里既没有参与厂里的经营管理,也没有参与利润分配;三是厂房折价入股协议书于1992年6月3日签订,而兴隆化工厂于1992年7月30日才领取营业执照,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前兴隆化工厂并未成立,没有从事签订合同等民事活动的资格,该协议书应无效;四是兴隆化工厂向龙门镇财政借款25万元,湖二村作为其借款担保人,这一事实也证明了湖二村不是兴隆化工厂的投资人。 随后,龙岩市检察院将此案提请该省检察院抗诉。该省检察院民行处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查,认为此案再审判决以不具备真实性的联营章程、集资协议书、厂房折价入股协议书及资金核定书作为认定湖二村村委会与经联社将厂房折价入股兴隆化工厂的依据,认定事实存在错误。福建省检察院向福建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后,2003年11月11日,该省高级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关于集资协议书和厂房入股协议书无效的抗诉意见,判决撤销原再审判决,张益荣、李亿民应将讼争厂房返还给湖二村委会。至此,一起历时4年的民事案件终于得到了公正判决。 监督成功深究错案 龙岩市检察院民行处检察官在审查该申诉案件时,感觉到此案再审判决不公的背后可能涉及民事枉法裁判犯罪的问题,于是对案卷中反映出来的再审法官审理此案中存在的疑点认真进行了梳理并列出详细的清单,以便作进一步的调查。由于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构成要件较为复杂,既包含徇私情节,又包含民事案件审理中的枉法情节,两者相互交织,查办工作难度大。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侦查人员对民事法律法规不熟悉,民行部门的人员又缺乏侦查经验,仅依靠自侦部门或民行部门的力量查办民事枉法裁判犯罪案件往往难以取得成功。2004年3月3日,龙岩市检察院召开检察长办公会议,决定以新罗区检察院为主,抽调市检察院反贪局、渎检处、民行处干警组成专案组。 专案组结合龙岩市检察院检察人员在审查原申诉案件时列出的疑点,重新进行排查,列出了案件再审过程中的五大疑点:一是李亿民于1999年10月3日就去了阿根廷,本案再审期间李亿民并不在国内,而本案再审过程中又没有李亿民出具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境外委托代理参加诉讼的材料,那么李亿民在2001年9月23日本案再审时委托张益荣代理参加诉讼就不可能;二是李亿民再审期间身在国外,他是如何提供证据材料的;三是村委会处理集体财产要经过村民民主讨论,然而再审判决却只提到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有处分权,却未提及经村民民主讨论;四是湖二村主任张华光身为湖二村法定代表人,出庭作证时却围绕着不利于湖二村的事实作陈述,其行为不符合常理;五是再审庭审笔录中有关兴隆化工厂“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质证内容明显是事后添加上的。种种疑点的存在,使办案人员初步确定了此案再审法官孙某存在民事枉法裁判行为的可能性。 随后,办案人员以李亿民再审期间是否在国内、是否委托张益荣参加诉讼等疑点为突破口进行细致调查,通过向李亿民调取其本人的护照、出入境记录以及张益荣出具的李亿民没有股份的证明,证实了李亿民并未与张益荣一起兴建兴隆化工厂,在再审时仍在国外,并未向张益荣出过任何委托书,也未提供任何证据等事实。之后,办案人员从湖二村村民处查清了村委会当时没有研究过厂房折价入股兴隆化工厂的事实。通过扎实的初查,疑点一一得到证实,经龙岩市检察院批准,新罗区检察院决定以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对孙某立案侦查。 发挥组合优势挖掘渎职犯罪 孙某长期从事民事审判工作,不但对民事审判工作有着丰富的经验,对刑事法律也有较深入的了解。为顺利突破案件,专案组下设原案组、侦查组、材料组。原案组由市、区两级检察院民行部门干警组成,负责审查再审法官在审理湖二村与张益荣、李亿民房屋租赁纠纷案时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上的枉法情节和证据;侦查组由市、区两级检察院反贪、渎检部门干警组成,负责侦查、讯问等工作;材料组由文字功底强、又具有办案经验的干警组成,负责文字材料的起草。同时,省检察院也派出两位干警到龙岩协助办案,形成了强有力的办案合力。 在直接接触孙某前,原案组再次对湖二村与张益荣、李亿民房屋租赁纠纷案件再审过程进行了分析研究,将其存在的程序、法律等问题详细列出,并与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对比,形成书面材料交侦查组使用,并随时为侦查组提供民事法律法规方面的帮助。在原案组的有力支持下,侦查组干警对孙某预审时娴熟运用民事法律和侦查技巧,并耐心做工作,使孙某逐步放弃了侥幸心理和对抗之心,承认其在湖二村房屋租赁纠纷案件再审中,接受张益荣的请托人的吃请,收受张益荣贿送的人民币1200元及土特产、烟酒等物,并承认在庭审中,故意偏袒张益荣一方,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时故意隐瞒案件主要事实和证据材料,误导审委会,致使审委会作出错误认定。 此后,龙岩市新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孙某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孙某向龙岩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龙岩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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