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法院有个“消费纠纷专门法庭”。两年前,余姚市法院集中了对审理消费纠纷比较有经验的一些审判人员,在民一庭里组成了这个合议庭,专门审理消费案件。 今年,这个“消费法庭”的主审法官邵成飞还成了“全省消费者维权十佳”之一。他回忆起亲手处理的数百起消费纠纷和数千次消费法律咨询,感慨万千:“消费者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真不容易啊!” 法官图省力,消费者就吃亏了 是啊,那可真是说来话长了!消费者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真不容易啊! 这几年,市场繁荣了,消费品丰富了,产品质量上的纠纷也就越来越多。当然,这并不是说物质丰富后质量一定就差,我指的是那么多产品在市场上出售,难免良莠不齐。因此,总体上看,产品质量纠纷、消费纠纷逐年递增,以致我们法院不得不腾出专门的人手来处理这些纠纷。 你可能会说,消费纠纷也跳不出民事纠纷这个框框,似乎没有必要设立这样一个专门的合议庭。而且,消费纠纷不是非打官司不可的,还可以找消协投诉呀。但事实上,消协只有调查和调解的权力,如果调解不成,还是难免对簿公堂。 这件事正好发生在我们“消费法庭”成立的一个多月前。 那是2002年11月下旬受理的案件。当时,一位姓厉的消费者在商场买了一台太阳能热水器,使用不到1年就因为严重漏水无法继续使用。他找到消协投诉,商场却坚决不承认有质量问题。于是厉某起诉到我们法院,要求商场退货并赔偿损失。 当时,这起案件是我审理的。我发现,原告没有证据能证明热水器有质量问题,相反,被告的商场倒是提供了有关该热水器的专利证书、发明证书、及国家家用电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等证据,意欲证明他们出售的热水器没有质量问题。 庭审中,我要求原告去进行产品质量鉴定,这样才能有足够的证据,可他却因为鉴定费用太高而不愿去。这样事情就变得复杂了。如果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此案只能驳回。但我想,消费者花几千元钱买一台热水器却无法使用,实在太吃亏了;要经销商承担责任,又必须找到有力证据,怎么办?于是,我决定依照法官职权展开调查,搞清这类产品质量上的有关规定。 最后,我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意外地了解到,销售的热水器除了要承担普通商品的一般责任外,还应具备安全认证条件,如果没有这个安全认证,这个热水器就不能销售。这样,我心里就有底了。 第二次开庭,我要求商场在1个月内提供该热水器的安全认证标志。果然,被告商场拿不出与商品相对应的安全认证标志。我就以此为依据,判决商场承担责任,给厉某退货,替他讨回了3750元购物款。 实际上,这样的事情天天都在发生。如果我们法官图省力,见消费者拿不出证据就驳回,那消费者不是明摆着吃亏了吗?但如果不是专门成立了“消费法庭”,法官的精力就大受牵制,也很难替每个消费者讨回公道。 工作推前一步,就能有效维权 其实,大量消费纠纷都是一些小额纠纷,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双方协商解决。如果不上法院,当事人就不用交诉讼费、不用请律师、不用做鉴定,不知要省下多少诉讼成本。但是,光想着降低成本也不行,还得看实际效果。事实上,就有些当事人见是消协主持调解的,便不把调解协议当回事,最后还是闹到了法庭上,反而增加了成本。 去年年底那起放烟花炸伤眼睛的案子就是这样的。当事人在消协的调解下达成了协议,但最后,被告方只支付了原告的医药费、误工费和车费,对协议上1万多元的伤残赔偿金一直不肯赔,消协也无可奈何,受害者最后还是告到了法院。后来,我们经审理判决被告承担医药费、一次性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总计3.9万余元。而且,法院的生效判决还有执行程序作保障,伤者终于得到了满意的结果。 从这个角度看,当事人双方在调解后再上法院,说明了消协的调解缺乏法律上的强制力,民间纠纷的隐患并没有因此消除。因此,如果法院对消费纠纷的处理工作能推前一步,即在当事人上法院之前,就将此类纠纷切切实实地、没有尾巴地、尽可能多地处理掉,那就可以说是真正保护了消费者,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谐。 于是,2003年初,我们院里就成立了这个“消费法庭”。 我们并不是弄个“消费法庭”的名称来秀一秀,我们要做的,一是将纠纷处理在上法庭之前,就是推前一步;另一个是对必须上法庭解决的纠纷,教会当事人如何取证、如何固定证据,说白了,就是教消费者如何正确地、有效地维权。 我们首先想到了和消协合作,每周三都在消协设立现场投诉,当场接待消费者,对他们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有法官在现场坐堂处理,由法官请商家或者厂家来消协处理,问题就容易解决多了,一般小一些的纠纷,当场就能解决并落实。和你说句真话,一些商家对消协是不怕的,就是怕法官。 如果是再大一点的或者复杂一点的纠纷,我们就在消协设立巡回法庭,现场立案、现场办案,做到最快捷、最及时地处理消费纠纷。 事实上,教会消费者如何取证、如何固定证据和正确有效地保护自己,有时候比请一个好律师打官司还要好。 记得一次现场投诉,一名消费者在一家电脑音像店里买了对“惠普”音响,价格蛮贵的。因为经朋友介绍去买的,当时也没有开发票,可唱了不到一个星期就哑了。拿到别的店里去修,店家要求将音响放在店里,过几天再去拿。这名消费者怕店家偷换零件,要求他们当场修理,但店家没有答应。 第二天,他就到投诉现场咨询。我一看这个情况,就告诉他必须先拿到在哪个店买的证据,才能请求消协帮忙解决。他也比较聪明,当天上午就赶到那家店,编了一个理由,说父母不信这个音响要这么贵,一定要看发票或收据,就这样拿到了收据。 当天下午,消协就打电话给那家销售商,请他们派人前来解决纠纷。果然,销售商一见面就否认这对音响是他们出售的,那名消费者一声不响地拿出了那张收据。说来也好笑,那名销售商就一声不响地将音响装进箱子,说:“下午3点钟来拿钱。” 另一方面,证据固定也有技巧的。 那天,有个消费者买了个价格便宜的“真皮”沙发,但没几天就发现质量有问题。当时因为价格便宜,说好不开发票的,现在怎么才能证明沙发的出处呢?他来咨询我,我就告诉他,不妨想办法请销售商到消协去协商一下。 后来,他果然说动销售商到消协进行了协商。最后,虽然协商因为双方要求差距太大而流产了,但消协的调解笔录证明了劣质沙发就出自这个销售商。没几天,当该消费者拿着消协的调解笔录到法院起诉时,我们只花了不到一个小时,就成功地进行了调解。 当然,也有一些消费者的投诉确实是存在问题的,甚至是根本无法调解或者起诉的。比如有人几年前买了一个劣质产品,但他既无法提供发票,也无法提供从哪里买的证据,连销售商也早就逃之夭夭了。像碰上这样的情况,我们法官就会当场向他们解释清楚,也免得他们四处奔波还是一场空。 受欢迎才会成“亮点” 是啊,“消费法庭”成立到今天,风风雨雨两年多,故事还真的很多。 在消费官司中,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一些商家财大气粗,千方百计逃避责任。审理这些案件时,我们“消费法庭”的全体人员,往往也承受着来自各方面的巨大压力。 比如2004年的长兴新村住宅区房屋质量纠纷,就是一起典型的案子。 长兴新村49幢的房子是1996年建的,建好后就被宁波市的有关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业主们投诉了三四年,开发商就是不给说法。2004年,几名业主将状子递到了我们“消费法庭”。 整幢房子是危房,涉及到这么多业主,压力是可想而知的。当时有关部门的意见是加固,而一部分业主不同意加固方案,坚决要求退房、赔偿损失。说真的,我认为这些业主是完全有理的。该房认定为D级危房,已经构成了无法居住的根本性违约,消费者完全有选择加固还是调房、退房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强迫他们接受解决方案。 最后,我还是依法下了判决,共有5位业主退了房。 当时我的判决引起了开发商的不满,他们认为这些业主当初购房的价格是5万元左右,可我却按照现在的市场价判赔20万左右,他们无法接受,提出了上诉。但公道就是公道、法律就是法律,最后中级法院还是维持了原判。 我不否认我们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本身就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倾向消费者没有什么不对。而且,消费者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在太不容易了。 至于那个“十佳”,是今年由省工商局、省消费者协会、浙江卫视联合评选的。虽说我榜上有名,可这个“消费法庭”不是我一个人在工作,少了谁的努力,我邵成飞都当不上这个全省“十佳”。有时侯我在想,我们整个“消费法庭”倒确实是余姚法院的一个亮点,因为她受到了消费者的真正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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