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15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昨问今答

  赠与合同可以撤消吗
  丽水马先生来电:
  去年我侄子读高二,我想给他10万上大学,当时与他家人签订了赠与合同,在公证处公证了。但由于生意做亏了,现在我只有4万了,是用来翻本的。所以没有钱给他,我想撤消赠与合同,不知道可不可以?
  本报作答:公证过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但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和生活的,可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我能够起诉吗?
  湖州徐女士来电:
  我是一位靠出租老屋来维持生计的女子,但我还没有营业执照,我手上只有一份租赁合同,可以起诉承租人损坏我房屋的事吗?
  本报作答:只要有租赁合同,且有损坏房屋的证据,当然可以起诉。

  住房公证需继母同意吗
  永嘉刘先生来电:
  我父亲有二处住房,是二个独立的产权证(都是我父亲的名)。有一处在20年前就给我结婚用了(但一直没有更名)。10年前,我母亲去世,2000年父亲又找了一个继母,现我父亲病危,我把我住的这处房子要更名的事与父亲谈了,父亲同意了我的要求,由我打印出一份赠与书,父亲在上面签字与按手印,有第三人在场。(此事继母并不知道)。我想去公证,有人说,这样的赠与书必需继母签字后方可生效,1.请问是这样吗?2.我们与继母关系不好,如果不想让她知道我们在办理更名,我们应该怎么做?
  本报作答:如果房屋产权是你父在与你继母结婚之前取得的,是你父亲的个人财产,你父有权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