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如何既要充分发挥大众传媒对司法的监督和促进作用,又要避免大众传媒对司法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既要保护公民依法享有的言论自由和媒体享有的新闻报道的种种权利,又要维护司法公正的原则和司法的权威,本文作了有益的探索。 保障新闻媒体和公众的知情权 对司法实行媒体舆论监督势在必行。而要保证监督的效果,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赋予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以充分的报道权利,同时限制被监督的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起诉权利。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对媒体监督只有持宽容的态度,才能保证媒体的监督功能,进而消除自身的腐败现象,实现司法公正,维持社会健康而正常的运作。 从司法机关的角度,要主动配合媒体报道,提供方便。参考国外有关做法,在司法机关建立发言人制度、记者招待会制度,由专门的机构或人员定期适时发布司法活动的信息,以便使公众和媒体及时地了解事件的真相或诉讼的进展。要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和诉讼的不同阶段,确定可以公开或应予公开的内容。要形成一套制度和规则,以便媒体和司法机关共同遵守。 规避“媒体审判”保障司法独立 由于新闻报道与司法公正都具有重要的价值,为防止媒体权利的过度扩张,法律必须禁止媒体力量左右司法审判的公正性。 我国现实中经常出现的“媒体审判”问题,引起司法机关的愤慨,也使学术界非常头痛,如何设计出比较合理的机制来杜绝这种现象成为学术界的论述焦点。笔者认为,可以通过设置“审前报道”与“审后报道”两个阶段的不同报道模式来解决这一问题,具体表述为:审前即法院在对案件作出审判之前,媒体的采访报道要遵循一个前提,即只能是对案件大概情况的报道,不应该进行倾向性评论。而在法庭宣判后,媒体可以对公开审理的案件从各个方面进行评析,包括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可以依照法律也可以依据道德进行评价。 媒体监督的具体规则 既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促进作用,同时又要尽可能地消除媒体大量覆盖可能造成的消极影响,这就需要探索建立合理的媒体监督模式。建立合理的媒体监督模式,重要的是要寻求法律所保护的各种权益之间的平衡。 根据中国的现状,媒体监督制度的取向一方面在于拓展媒体的空间,给予媒体在更大范围内实施监督的环境与条件;另一方面则在于强化对媒体行为的合理化约束,遏止和减少媒体在实施监督过程中的非规范行为。 从拓展媒体行为空间的角度看,可行的措施有:(1)凡公开审理的案件均应准许媒体采访报道;(2)依法应予公开的法律文书均应允许媒体机构查阅;(3)司法机构通过新闻发言制度等方式,建立与媒体对话的常规渠道。(4)通过限制国家公务员和公众人物起诉来保护舆论监督,对国家公务员和公众人物提起名誉权诉讼规定特殊的举证责任。 根据法律已有的规定和以往的经验教训,笔者对“合理约束媒体行为”提出以下几条原则:(1)媒体不是法官。案件判决前,媒体不得做结论性的报道;(2)不应当指责诉讼参与人及当事人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3)平衡报道,不做诉讼一方代言人;(4)判决前发表质疑性、批评性评论应当谨慎限于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5)批评性评论应当抱有善意,避免针对法官个人的品行和学识。 作者单位:上虞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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