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1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乘车受伤遭遗弃 判案公道靠推理
丁慧 徐海量

  据新华社 上海的王老太在公交车上摔伤后竟被驾驶员丢弃在路边。王老太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后,虽然没有在公交车上受伤的直接证据,但是,法院采用了逻辑推理的方法,并得出公交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结论。
    2003年7月27日清晨6点多,王老太独自一人乘坐780路公交车。车快到站时,驾驶员一个急刹车,王老太站立不稳,摔倒在地。驾驶员见状,将王老太抱下车,置于站台附近,随后驾车驶离现场。后经交警救助,王老太被送至医院,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间骨折。为此她将780路公交车所属的上海浦东冠忠公交公司起诉至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然而,浦东冠忠公交公司以缺乏证据为由,矢口否认老人是在车上受的伤,王老太只好求助于卢湾区政府和电视台。区政府为老人联系了法律援助的律师。电视台也连续三次对王老太的遭遇进行报道,呼吁目击当时情形的市民出来作证。
  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有四位热心市民站了出来,表示曾经看见有780路的驾驶员将一位老太太抱下车。
  卢湾区法院认为,由于浦东冠忠公交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王老太受伤有其他原因,却有证据证明该公司的驾驶员将其弃于路边。根据交通运输承运人的安全送达义务要求,法院一审判决浦东冠忠公交公司赔偿王老太各类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7000多元。判决后,冠忠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海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本案的证人中,并没有当日和王老太乘坐同一辆780路公交车的乘客,能够证明王老太是在公交车上受伤的直接证据并没有。因此,法院在认定事实的时候采用了逻辑推理的方法,并由此得出公交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结论。首先,在案的证据材料都能证明王老太之所以被置于路边,是因为公交车驾驶员将其从该车上抱下来所致。由于780路系无人售票车,根据乘客的惯常做法,不能要求王老太一定要以该车车票作为乘坐过该车的唯一证据。因此法院确认王老太曾乘坐过780路公交车。加之王老太年事已高,根据检查后的伤势情况可以判断,其不可能在上车前就已骨折,而其在被抱下车后,众多证据都证明已经受伤,因此可以确认王老太是在乘坐公交车的这一时间段受的伤。根据公交公司所担负的安全送达义务要求,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丁慧 徐海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