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31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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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胜有“声” 哑巴赢市府
温州中院将庭审“搬”到残疾原告处
本报记者 蔡亮 通讯员 唐克龙

  本报讯 瑞安市聋哑且右腿截肢的残疾人王照耸告赢了市政府。日前,温州市中级法院的行政判决书送到了这位不幸的残疾人手中:撤销瑞安市法院的一审行政判决,撤销瑞安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责令瑞安市政府在两个月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现年32岁的王照耸是个聋哑人,在瑞安利民塑胶厂打工。2003年11月27日下午,王照耸和工友刘某因工作问题发生争执。被工友劝开后,王照耸在回岗位的时候不慎右脚被旁边的剪板机齿轮轧伤,致使右小腿毁损性伤害而截肢,经瑞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鉴定为五级工伤。然而厂主徐某认为王照耸是跟工友斗殴导致受伤,因此不应属于工伤,便向瑞安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04年8月,瑞安市政府作出撤销瑞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王照耸工伤认定书的决定。王照耸遂向瑞安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王照耸系与他人争执斗殴过程中右脚意外被机器轧伤,并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故损伤不属于工伤,因此判决维持原行政复议决定。王照耸不服,上诉至温州市中级法院。
  温州中院行政庭受理案件后,发出传票让他来温州开庭。温州市政协委员叶坪得知此事,立即给温州市中院院长华关祥写信,希望法院从“执法为民”的实际出发来关爱残疾人。华关祥得悉后非常重视,特地决定将这起“民告官”的庭审“搬”到瑞安进行。
  温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规定,职工或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厂主徐某和瑞安市政府不能就王照耸系非工作原因受伤举证,因此瑞安市政府认为王照耸系与工友斗殴过程中受伤,并据此撤销瑞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行为证据不足,应予以撤销;原判维持瑞安市政府的复议决定错误,应予纠正。